盗戒释相概略问答(3)
答:不应令其偿还。若强征者犯重。
问:贼取财物已,物主应可夺还耶?
答:此事大须审慎,若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无论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或未作弃舍心,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此物已属贼故;若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无论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或未作决定得物想,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先已舍,即非己物故。必须物主于己物未作弃舍心,盗者未作决定得物想,乃可夺还也。
第三节:非人及畜牲物
问:盗非人物者,应犯何罪耶?
答:有守护者,望守护主边,结重罪;若无守护者,望非人边,结中罪。
问:盗畜牲物者,应犯何罪耶?
答:轻罪。
第二章:有主想
问:若欲详释此章应依何显示耶?
答:应依境想、缺缘等,具如南山《钞》、《疏》中诸文广明。
文繁义密,初机难解,今且从略。将来别辑《南山律在家备览》,当于此义详述之也。
第三章:有盗心
问:前云寺主以好心互用圈物而结重罪。是岂有盗心耶?
答:律列十种贼心,一曰黑暗心,愚教互用,正属此类。灵芝《资持记》云:“望为圈,故言好心。若论愚教,还是贼心。”
第四章:是重物
问:何谓重物耶?
答:依律盗五钱或值五钱物,结重罪,是为结罪之分限。
问:何谓五钱耶?
答:诸释不同,《南山律》谓,摄护须急,即以随国通用之五钱为准。如此土今时,应以五铜圆为准也。
第五章:举离处
问:何谓举离处耶?
答:欲盗物时,若所盗之物未离本处,属己不显。故须于离处时结其正罪也。
问:亦有物未离处即结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