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译者的话(2/2)

,佃农生产的产出中有一部分会被作为地租拿走,这就类似于向他征一笔税一样,从而使佃农劳动和投资的激励减低。张五常的文章“私有产权与分成租佃”以及“交易费用、风险规避与农业合约的选择”,则是对这一教条的反驳。他应用产权和交易费用方法得出,只要在产权明确界定为私有的情况下,分成合约同固定租约及所有者自种一样,都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其理由是,在分成制下,只要产权明确界定为私有,地主和佃农就会根据市场状况来进行谈判,因而租金率的高低,佃农在租约期内非土地投入对土地投入的比例,都是由双方通过协议议定的。地主可以通过佃农的劳动力市场来对佃农的投入进行约束,佃农也能根据不同地主所规定的地租额来选择所承租的土地,因而不存在佃农的激励减低问题。对于在私有产权下,不同的农作区为什么会存在不同的合约形式,他认为主要是由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和不同合约安排具有不同的交易费用所致。分成合约要求地主和佃农之间达成合约条款,而在固定租约和工资合约下,耕作者可以独立地作出决策,不过,工资合约要对雇工的劳动予以监督,固定租约要支付对所拥有的资产和土地的维持费用。一般而言,分成合约的交易费用要高于后两种。但是,分成合约的收成是在地主和佃农间分配的,因而风险是由双方来分担的,而固定租约和工资合约下对农业生产的风险则分别主要由佃农和地主承担,因而分成合约下的风险要低于后两种。由此得出,不同地区的农业合约到底选择哪一种形式,是由每一合约的交易费用和它分担风险的能力来决定的。

    总而言之,产权方法在将产权变量引入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后,已展示了一些让人称道的分析前景。但是,由于这一学派的许多观点被模型化的困难很大,大量的研究仍只能采用经验分析,使它们的传播受到限制。这对于已高度数学化了的经济学领域来说,研究产权的学者必须要为此而付出努力。另一方面。大量的产权研究仍然集中于对私产制度结构下的不同产权安排的分析。要使这一学派具有更大的分析价值,还必须将视野扩展到那些不是以私产与市场制度为主的社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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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影响人的行为决定、资源配置与经济绩效的诸制度变量中,产权的功能极其重要,但它毕竟只是其中的一个。除它以外的其他一些变量也在对上述方面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在一个比产权更广的制度内涵中来考虑这些问题。收入本文集下篇的几篇论文则基本上代表了新制度学派在将制度纳入经济模型后的分析进展。这些论文的一个基本思想是:制度是内生的,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重大。在这一逻辑下,他们探讨了制度的基本功能,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作出不同制度安排选择的原因,以及在制度变迁中的国家行为和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等。

    T·W·舒尔茨的文章“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曾获得《美国农业经济学杂志》授予的杰出论文奖。这篇文章对于用现代经济方法来分析制度作出了较早的尝试。在文中,他将制度定义为管柬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这一定义为以后研究制度的学者所接受。他认为,制度是某些服务的供给者,它们应经济增长的需求而产生。他将制度所提供的服务进行了富有经验意义的归纳:(1)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2)用于影响要素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成制,公司,保险等);(3)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的联系的制度(产权,资历等);(4)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学校,农业试验站等)。由于对每一类这样的服务都有需求,因而可以用供给需求方法来分析。舒尔茨还联系现代经济增长的事实得出,对制度的新的需求,是人的经济价值提高的结果。

    要对制度变迁理论有比较深刻的理解,就必须花精力去了解诺思和他的同事们的研究,他们在解释历史时,一方面感到传统理论的解释力很弱,但又不满足于历史学家和经济史家仅仅对历史事件的描迷,因此,他们的企图是,一方面,将影响历史进程的一些重要变量(尤其是制度)扩充到已有模型中去,另一方面,又用这些扩充了的变量来解释历史事实。他们的这类研究被称为“新”经济史学派。这方面的优秀著作有,诺思与托马斯合著的《西方世界的兴起》(1973年版),他与戴维斯合著的《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1976年版)以及我们后面还将要提到的《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1983年版)。

    在《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中,他们为了探讨美国经济制度结构的进程,构建了一个比较成形的制度变迁理论框架。本文集所选的这两篇文章基本上代表了这一理论的核心内容。为了理论陈述的方便,他们作出了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的区分,制度环境被定义为“一系列用来确立生产、交换与分配的基本的政治、社会与法律规则”,如支配选举、产权与合约权利的规则。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方式的规则”。它可能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可能只包括单个人,也可能是一批自愿合作者,或政府性安排。

    他们认为,制度安排之所以会被创新,是因为有许多外在性变化促成了利润的形成,但是,又由于对规模经济的要求,将外部性内在化的困难,厌恶风险,市场失败,以及政治压力等原因,而使这些潜在的外部利润无法在现有的制度安排结构内实现,因而在原有制度安排下的某些人为了获取潜在利润,就会率先来克服这些障碍,从而导致了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或变更旧有制度安排)的形成。一项新制度安排只有在创新的预期净收益大于预期的成本时,才会被作出。因此,尽管在历史上可能存在许多可以获取的潜在利润,但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才会发生制度创新:(1)创新改变了潜在的利润;(2)创新成本的降低使制度安排的变迁变得合算了。对于第一种情形,比较明显的有,市场规模的变化会改变特定制度安排的收益和费用;技术变迁会使得制度安排的变迁变得有利可图;一个社会中各种团体对收入的预期会使他们对新制度安排的收益与费用作出重新评价。对于第二种情形,如一种安排的组织成本已由另一种安排所支付,则这一安排创新的成本会显著降低;技术革新不仅能改变制度安排的收益,而且也能减少某些安排的运作成本;信息的传播与有利于安排创新的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也会使某些安排创新的成本降低等等。

    制度安排的创新到底会选择哪一种形式,这取决于每一形式的成本与收益,以及受影响团体的相对市场和非市场力量。一般地,个人的安排不需要支付组织成本,也不要支付强制成本,但收入的增长只限于一个人,因而制度创新的外部收益不大。而自愿安排则是相互同意的个人之间所达成的合作性安排,参与其中的任何人都可以合法地退出,因此,它要支付组织成本,但没有强制成本;而政府性安排则没有提供退出的选择权,因而它既要支付组织成本,也要支付强制成本,不过,由于它在作出决定时不需要有一致的同意,只要符合相互认可的组织程序即可,它要支付的组织成本可能要低于自愿安排。为了选出一种最有利的安排,决策者将会比较各种可选形式的净现值,并从中选出一个最大净现值的安排形式。

    戴维斯和诺思还讨论了对潜在利润的认识与新安排的创新之间存在的时滞。他们将这之间的时滞分为:(1)从辨识外部利润到组织最初创新团体所需要的时间;(2)发明一种将外部利润内部化的技术所需要的时间;(3)从各种可选安排中选出一个最能满足创新者利润最大化的安排所需要的时间;(4)从可选择的最佳安排到实际经营之间所需要的时间。

    诺思等人的研究引起了很大反响,并在许多方面得到更系统的阐述和深化。收入本文集的V.W.拉坦的论文“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是我们从他与宾斯旺格合编的《诱敌性创新:技术、制度与发展》中选取的。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对这些研究的综合,同时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这篇文章中,拉坦应用他对技术变迁的研究方法来研究制度变迁,将舒尔茨和诺思等的理论推进了一步。他认为,制度变迁不仅是由舒尔茨和诺思讨论的对更为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所引致,而且也是关于社会与经济行为以及组织与变迁的知识供给进步的结果。正如当科学和技术知识的进步会使技术变迁的供给曲线右移一样,社会科学知识与商业、法律、社会服务、计划等方面的知识进步,也会使制度变迁的供给曲线右移,而且这些方面知识的进步降低了制度创新的成本。此外,拉坦还讨论了经济和政治市场对制度创新的潜在需求与供给转变为制度组织与运行的实际变迁方式的作用,这里他尤其关注了近年来为经济学家所发展了的关于官僚主义行为和集体行动问题。

    林毅夫的文章“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诱致性创新与强制性变迁”被舒尔茨誉为在制度研究的范围与内容方面的杰出之作。作者对制度的功能,制度不均衡的原因进行了研究,作出了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的区分,并吸收经济学家近年来对国家与意识形态的研究,强调了这两方面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作者认为,人之所以需要制度,是因为一个理性人能力的有限性,他在作决策时要支付信息费用,以及人生活环境与生产中的不确定性。因而,一方面,人需要用制度来确保生命期的安全,另一方西,又需要它来促进他与其他人的合作,将外部效应内在化。

    作者将制度变迁分为两种类型: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前者是指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后者是由政府法令引致的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又可分为正式的制度安排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在正式的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和修改,需要得到受它所管束的一群(个)人的准许,因此,它的变迁需要创新者花时间与精力去与其他人谈判以达成一致意见。非正式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与修改完全由个人完成,如价值观、伦理规范、道德、习惯、意识形态等等。由于制度安排不能获取专利,诱致性制度变迁会碰到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对此,可由制度企业家来分割潜在的利润。意识形态也是一种常被用来减少这类费用的重要制度安排。意识形态的经济功能在近几年已引起了经济学家的注意。诺思在他的《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中对此有详细论述。他认为,意识形态是人们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是个人与其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它具有确认现行制度结构符合义理或凝聚某个团体的功能。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能克服搭便车问题。它必须足够灵活,使它不仅能赢得新的团体成员的信赖,而且也能保持老团体成员的团结。林毅夫在他的文中提出,成功的意识形态执行这些功能的机制是通过给个人提供选择性激励来实现的。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它帮助个人对他和其他人在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现行制度结构中的作用作出道德评判。因此,意识形态信念能起到弱化搭便车、道德危险和偷懒的功能。但是,无论是制度企业家,还是意识形态,都不可能使这些方面消除。因此,诱致性制度变迁就不能满足一个社会中制度安排的最优供给。国家干预可以补救制度供给的不足。但是国家在怎样的情况下才具有这种激励呢?在本文中,作者把国家看作是通过国家统治者的行为未完成的过程。他和其他人一样,他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个人效用最大化。他只有在下面情况下才会提供制度供给的不足:即按税收净收入、政治支持以及其他统治者效用函数的商品来衡量,强制推行一种新制度安排的预期边际收益要等于统治者的预期边际费用。因此,如果制度变迁会降低统治者可获得的效用或威胁到统治者的生存,国家也可能维持一种无效率的制度不均衡。维持一种无效的制度安排与国家不能采取行动来消除制度不均衡,这都属于政策失败。作者探讨了政策失败的几种可能原因:统治者的偏好和有界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

    本文集的第1、13篇由胡庄君翻译;第5、6、9篇由陈剑波翻译;第11篇由邱继成翻译;其余各篇由刘守英翻译。在出版过程中,我们得到杜鹰、李国都等同志的大力帮助,我们尤其要感谢上海三联书店的陈昕和虞虹同志。由于我们的语言水平所限,译文中一定有许多缺点和不当之处,请读者指正。

    1990年5月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