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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对货币的私有财产权:通货膨胀与价值充公(2/2)

,更易预测。

    很少有人会意识到,国家为了它自身的经济利益,会通过它的权力,操纵货币和物品之间的交换条件,以实施潜在的剥削。人们也从历史中得到了一些教训。仅仅为了从时间上调整收入和支出流量而寻求获得财产权的人,将修正他们的行为,以努力抢先防止这种潜在剥削。在这里,预防目的的实施反映了人们对与金融财产相对立的不动产偏好。在这里,人们需求不动产,既不是它潜在的服务的自我生产力,也不是为了稳定的利润率,而是为了它在货币——物品交换条件不利于货币时的资本价值增长。对直接影响货币——物品的交换率的政治机构的信任的缺乏,代表了对私有财产范围的一种限制,评估这种限制的依据是对个人自由的潜在保护。

    货币信用的这种财产扩张作用,在有关金融制度的讨论中,尚未被正式提及。在这里,正如其他地方,经济学家倾向于强调货币单位的价值的可预测性的效率促进特性。当然,这类特性很重要的;在货币汇率的价值的可预测性,存在且可望存在的社会制度中,所有的契约安排都被大大简化了。然而,除去这种人们熟悉的有关有效货币制度的规范论证外,经济学家(以及其他人)也应认识到,在个人的——私人的角色中,且与任何契约互动完全脱离的情形下,在货币——物品交换率具有可预测性的制度下,与在缺乏这种可预测性的制度下相比,个人被赋予了更大的独立(在前述章节所强调的意义上)。因为能够储藏对货币或货币的要求权的价值,个人无论是在投入方面还是在产出方面,都获得了普遍保护,以防备特定的市场波动。

    上述含义是明确简易的。如果货币——物品交换率缺乏可预测性,那么,一个包括了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的制度的功效,也会受到严重的限制。一个试图将普通财产的所有权私有化的制度,必须同时实施能够引入该可预测性且能使之可信的金融宪章。只要政治权威依然保有没收被名为记账货币单位的财产的有效权力(且人们认为它有这种权力),那么允许个人拥有和控制财产的法律结构就仍然是残缺不全的;私有财产权制度本身的潜在功效,仍然只开发了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