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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社会主义、私有财产权和自由(1/2)

    强调私有财产所有权的扩展自由的要素,也许有助于更全面评价,作为组织结构的社会主义必然要对自由施加的必要限制。依经典定义,社会主义的核心特征是,用集体的或国家的所有权取代私人所有权。当社会主义的组织保护伞之内的活动范围扩大时,私人所有权的范围就以同样的速度减小了。从禁止个人拥有任何有价值的财产——包括拥有他们本人的能力所具有的价值——的意义上讲,社会主义组织的范围从来都不是绝对的。即使是最极权的制度,也容许实际存在的对一些有价值的财产的私人所有权,即使这些财产限于贵金属和小装饰品。

    但是,我们来考虑一下个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处境。在这里,全部生产财产,包括在个人自己的人力资本中体现的财产,都由集体权力拥有和控制,个人被分配特定职业和场所的角色,作为投人的供应者,接下来又被分配该制度生产的指定份额或定额的最终产出,而这些产出本身也是由集体权力选择的。

    在这种情景下,无所不包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参与者,极大地依赖他人的决定,因此也易受他人决定的伤害,这里不存在任何类似竞争市场结构的反对剥削的系统保护手段。个人同时面对服务的垄断“买方”和为生存所必须的物品的垄断“卖方”。这里也不存在可行的退出选择权,无论是投入“市场”还是产出“市场”。个人不私自拥有任何能生产价值的财产,也就根本无法实施自我生产,即使在很有限的意义上。

    即使(与分析和经验两方面的证据都相反)社会主义制度,在某种可疑的意义上讲,可能是“有效率的”,但是,在个人效用函数中,支持独立或自由的变量也是存在的。大多数参与者,即使在理想的和想象的社会主义天堂中,如果需要,也会在生产潜能上做些牺牲,以换取某种防止集体化权力剥削的保护。当然,现实中,这两种领域的权衡是不存在的。相反,逻辑分析和历史记录都表明,随着集体化范围的扩大,“经济”生产力变得更低,而不是更高。只有当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