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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对货币的私有财产权:通货膨胀与价值充公(1/2)

    通货膨胀与以自由的基础的私有财产的辩护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的考察。正如前面提到的,不关心由特定市场冲击造成的伤害的个人将发现,就收入和支出流量的暂时调整而言,财产所有权是必要的,但是,在理想的情况下,他总会选择拥有体现为一般购买力(即货币或对货币的要求权)的财产。然而,这种理想的情境,需要的不只是每种物品和服务市场的竞争过程的有效运行。这种情境还必须确保在货币和物品间的交换条件上,没有市场的冲击;为防止这种冲击,该情境就必须采取某种保护措施。这种条件,在现实世界的市场运行中,是不可能满足的。

    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分析模型,在其中,货币采取了商品或商品集的形式,在这里,竞争市场的运行,有望确保货币——物品交换条件保持合理的稳定。然而,在前述的各种经济体中,我们看到,货币并不是通过市场生产和销售的商品;相反,它是国家或政治单位的创造,它的供应与它的生产成本很少或根本不相干。因此,对试图对货币或货币的要求权拥有财产权的人来讲,他所寻找的保护措施,是针对国家或集体机构的潜在剥削,而非市场运行本身。

    寻求保护、以防止对预期价值的潜在充公——这种可能的预防动机的根源,从心理学上讲,在我们已考察过的两个情境中,是不同的。寻求保护、以防止“市场的盲目力量”的人,无需害怕已识别出来的或甚至可识别出的人或人群的阴谋诡计。在这里,所寻求的保护措施,是要反对大量买者和卖者的集合反应行为,这种行为在市场的投入和产出价格的模型中,生出了意外的结果。这种人们寻求的保护,与市场过程中被称为“托拉斯”的东西,有着反向的关系,这种“托拉斯”的合理起源,仅仅依赖于这样一种宽泛的假定,即个人都倾向于寻求他们自己的经济利益。通过鲜明的对比,个人如要寻求保护、以反对市场对货币——物品的交换条件的冲击,他所必须要关心的,就不是市场情境中许多供应者——需求者的行为,而是可被认定为是为政治单位办事的行动者的特定行为。通过大量的法律,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市场上许多人的集合行为,与其角色即国家金融行动者的特定人的行为相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