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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丧失既有地位而产生的怨恨(1/2)

    因丧失既有地位而产生的怨恨

    实践中最具影响力的“社会正义”诉求,很可能不是各种论著所予以充分关注的那类问题。对所谓“社会不正义”(soial

    injustice)的现象所作的考虑,已然导使权力机构对市场秩序的运行施以了影响最为深远的干预;而对这种“社会不正义”现象的考虑乃是以这样一种观念为基础的,即社会应当为人们提供保护,使他们不至于因其他人所采取的不适当措施而丧失他们既有的物质地位。有位论者认为,“人们有着一种强硬且几乎是普遍的信念:使合法的致富预期受挫乃是不正义的。一旦发生意见分歧,那么究竟哪些预期是合法的这个问题便始终是分歧的焦点”;坦率言之,有关“社会正义”的上述考虑很可能产生了最为广泛的影响。正如这位论者所说的那样,有人甚至相信,“即使是那些人数最多的阶层想让自己不受巨大且突发之变故的侵损的那种预期,也是合法的”。①

    ①Edwin Carnnan,The

    History of Local Rates in England,2nd edn(London,1912),p.162.

    有论者认为,确立已久的地位会创生这样一种正义的预期,即这种地位可以继续保有下去。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观点还常常被人们用来替代那些较具实质意义的“社会正义”标准。这意味着,只要预期落空并因而使努力的报酬与所付出的代价不相符合,那么这种情况就会被视作是一种不正义,甚至都不需要举证说明那些受到这种影响的人为什么有正当理由要求得到他们所预期的特定收入。换言之,这至少意味着,只要许多人发现他们的收入因他们无法改变或无从预见的情势而减少,那么这种情况就会被普遍视作是一种不正义。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经由所谓不当的打击而影响某个群体的不幸现象的频繁发生,乃是市场这种指导机制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正是控制论的负反馈原则得以维续市场秩序的方式之所在。惟有通过这样一些能够揭示某些活动应当减少的变化,所有人做出的努力才能够得到持续不断的调适,并能够与任何个人或任何机构都不可能完全知道的丰富多样的事实情形相适应;而且也惟有如此,作为大社会繁荣之基础的那种对分散知识的运用才能够得到实现。我们只能以这样一种制度为依凭,其间,只要我们允许不同群体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不断发生变化且与其成员的品行完全无关,那么个人就可能在激励之下不断地对他们不知道也不可能完全知道的那些事件作出回应。一些人不得不经由痛苦的经验方能发现自己的努力方向搞错了,从而被迫到其他领域去寻找一种有利可图的职业;当然,这种情形乃是作为这样一种过程(亦即维续现有财富水平之基础的那个不断适应变动不居之情势的过程)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而存在的。显而易见,上述道理也同样可以适用于另外一种情形,即一些人对其他人得到所谓的“不当得利”而颇感怨愤,因为对于这些其他人来说,他们所得到的结果要比他们有理由预期的要好得多。

    人们之所以在一种既有的收入被减少或完全失去的时候会有一种受到伤害的感觉,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样一种观点使然,即从道德上讲,他们应当得到那份收入,因此,只要他们还像以前那样勤奋和诚实地工作,那么他们就有正当理由继续得到那份收入。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认为我们在道德上应当得到我们在以往以诚实的方式挣得的收入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幻想。确实地说,只有当某人夺走了我们在遵守竞赛规则的情况下实际所得的东西的时候,我们才可以确当地说这种做法是不正义的。

    正是由于在市场这种内部秩序中我们不断地获得我们在任何一种道德意义上(in any

    moral

    sense)都不应得到的益处,我们才因此负有义务去承受我们的收入以同样不应当的方式被减少的那种情形。我们对市场赋予我们的东西所拥有的惟一道德资格,乃是我们通过遵循那些使市场秩序之型构成为可能的规则的方式而赢得的。这些规则意味着:任何人都没有义务为我们提供某项特定的收入,除非有关的人士专门签约要践履此事。如果像唯社会论者所建议的那样,把我们从市场中获得的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