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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对不喜欢的工作进行补偿(1/2)

    要求对不喜欢的工作进行补偿

    读者很可能会希望我现在便着手对那些经由诉诸“社会正义”而往往能够得到正当性证明的特定要求做出更为详尽的检讨。但是,一如痛苦的经验所启示我们的那样,这不仅是一项无休无止的工作,而且还是一项徒劳无益的差事。经过上文的讨论,我想有一点应当很清楚了,即根本就不存在切实可行的可以作为市场秩序中分配物质利益之基础的品行标准、应得者标准或需求标准,而且也更不可能存在任何可供人们用来协调这些不尽相同的利益主张的原则。据此,我在这里只考虑下述两种常常会致使人们诉诸“社会正义”的情形。第一种情形通常会被论者在理论论辩中加以征引,以证明由市场过程展开的那种分配是不正义的,尽管人们在实践中并没有对这种市场分配方式采取什么措施;第二种情形所指涉的很可能是诉诸社会正义会导使政府采取行动的那类最频繁发生的情势。

    通常被用来证明现行市场秩序之不正义的那种情势是:那些最不令人喜欢的工作一般也是报酬最低的工作。据此,一些论者指出,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那些不得不在地下挖煤或清扫烟囱管道或清理下水道的人,或者那些从事其他非常脏的工作或被人看不起的工作的人,所得的报酬应当大大高过那些从事舒适工作的人。

    的确,如果一些人在与其他人有同样能力干其他工作的情况下被上级指派去干那些令人不喜欢的工作,而又得不到特别的补偿,那么这种情形也就肯定是不正义的。又例如,如果在诸如军队这样的组织里,两个有着相同能力的人被指派去干不同的差事,而其中的一项差事颇有吸引力,而另一项差事却极令人讨厌,那么正义就会明确要求以某种方式对那个总是干那种令人不快之差事的人做出专门的补偿。

    然而,当人们通过向任何一个出价最高者出售自己的服务来谋生的时候,情形就完全不同了。在这种情形中,一个特定的人在提供服务时所付出的代价并不是问题之所在,惟一重要的只是他所提供的这些服务对那些得到这些服务的人所具有的(边际)价值。当然,个中的原因不只是不同的人在提供相同种类服务时所付出的代价常常是极为不同的,而且也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