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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法官的任务与一个组织的领导的任务(1/2)

    如何区别法官的任务与一个组织的领导的任务

    即使在法官不得不去发现那些在此前不曾得到表述甚或从未得到遵循的规则的情势下,

    法官的任务也将完全区别于一个组织的领导所承担的任务,

    因为这种组织的领导为了达到特定的结果而不得不对应予采取的行动进行决策。对于一个惯于组织人们采取特定行动的人来说, 如果没有法官作为榜样,

    那么他就很可能不会想到以一种平等适用于该群体所有成员(而不论他们所承担的任务是什么)的规则的方式去发布他的命令。因此, 任何有权发布命令的权力机构,

    看来都不可能发展出法官所发展出的那种法律,

    因为法官所发展的那种法律乃是一些能够适用于任何一个发现自己处于可用抽象方式加以界定的位置上的人的规则。那种认为人之意图应当关注于为无数的未来事例制定规则的观点,

    预设了一种为原始人鲜能把握的有意识抽象的本领。独立于任何特定结果的抽象规则, 乃是某种必须加以发现的普遍盛行的东西,

    而不是心智能够刻意创造的某种东西。如果说我们在今天因为太过熟悉那种抽象规则意义上的法律观念而信以为真地认为我们也必定能够以刻意的方式制定这种法律,

    那么这也是无数代的法官努力用文字表达人们在行动中所学会遵循的规则的结果。此外, 在这种历经数代人的努力过程中,

    法官还不得不创造一种能够使这些规则得到表达的语言。

    法官所持有的这种独特的态度, 因而源出于这样一个事实,

    即他们所关注的并不是任何权力机构要求人们在一特定情势中所采取的行动, 而是私人有“合法”理由(legitimate

    reasons)所预期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