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效忠与主权(2/2)

 却取决于该主权者是否满足了人们就那些规则的一般性特征所提出的预期,

    而一旦主权者没有满足这种预期, 那么对这种主权的效忠也就会随之不存。在这个意义上讲, 一如大卫·休谟最为明确指出的那样, 一切权力都以意见为基础,

    并受意见的限制。①

    ①参见David Hume,

    上引书, vol. Ⅰ., p. 125:“尽管人们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利益支配的, 但是甚至利益本身, 以及所有的人类事务, 都是完全受意见支配的。”

    有关一切权力都以此一意义上的意见为基础的洞见, 不仅适用于独裁者的权力,

    而且也同样适用于任何其他形式的权力。正如独裁者本人在任何时候都再清楚不过的那样, 一旦失去了公众意见的支持,

    即便是最强大的独裁制度也会土崩瓦解。这也正是独裁者为什么如此热衷于通过控制其权力范围内的信息而操纵人们意见的原因之所在。

    因此, 要对立法机构的权力作出有效的限制,

    并不需要另一个能够在立法机构之上施以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的权力机构;换言之, 这种限制可以经由一种意见来实现, 因为这种意见能够表明,

    在立法机构所发布的命令当中, 只有某些命令才能被视为是法律。这种意见所关注的并不是立法机构所做决策的特定内容,

    而只是立法者旨在颁布且人们惟一愿意给予支持的那类规则的一般属性。这种意见的力量, 并不是以这种意见的持有者是否具有采取一致行动的能力为基础的,

    因为它只是一种拒绝给予支持的否定性力量(negative power)——而这种支持则是立法者的权力所最终依凭的基础。

    当立法者服从一般性规则的时候, 这种意见会要求人们无条件地服从他,

    而当立法者命令人们采取特定行动的时候, 这种意见则会要求人们拒绝服从他;这里并不存在任何矛盾。再者, 立法者的一项特定决策是否可以被承认为一有效的法律,

    也未必只取决于该项决策是否是以一种法定的方式做出的, 而且还须取决于它是否是由一项普遍的正当行为规则构成的。

    因此, 我们在逻辑上并不能必然地得出这样的结论, 即终极性权力(ultimate

    power)必定是一种全知全能的无限权力。实际上, 不论在什么地方, 所谓的终极性权力(亦即使人们产生了效忠的那种意见), 都是一种有限的权力,

    尽管它反过来又限制着所有立法者的权力。因此, 这种终极性权力乃是一种否定性的权力, 但是作为一种拒绝给予效忠的权力,

    它却限制着所有的肯定性权力(positive power)。在一个所有的权力都以意见为基础的自由社会里, 这种终极性权力并不直接决定任何事情,

    但却能够经由界定肯定性权力的实施方式而对所有的肯定性权力进行控制。

    如果某个可以被用来确定一项特定的决策是否能够成为一项法律的标准得到了明确的表述,

    那么对一切有组织的权力尤其是对立法者的权力所施以的上述约束, 当然就能够更有效且更迅速地发挥作用。但是, 长期以来, 对立法机构所施以的种种实际性限制,

    却甚少以文字的方式得到过表达。因此, 努力对这些限制做出阐释, 将是我们的任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