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法律人在政治进化中的作用(1/2)

    法律人在政治进化中的作用

    现代社会进行刻意变革的主要工具乃是立法(legislation)。但是,

    无论我们事先对每一单独的立法法案考虑得多么周全, 我们都绝不可能随心所欲地对整个法律系统(legal system as a

    whole)进行全面的重新设计, 或者说,

    我们绝不可能依照一个自恰一致的设计方案对它做一番彻头彻尾的改造。法律制定必然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每一个步骤都会对我们下一步所能够或所必须做的事情产生一些我们在当时无法预料到的后果。一个法律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与其说是依照一种全涉性的整体观而进行彼此协调的,

    倒不如说是通过前后相继地把一般性原则适用于特定的问题而逐步达致彼此协调的——我们在这里所说的一般性原则, 甚至常常不是以明确的方式为人们所知的,

    而只是隐含于人们所采取的那些具体措施之中。对于那些以为有可能依照一个自恰一致的计划对大社会中的所有具体活动做出刻意安排的人来说,

    下述事实当是一种催其清醒的警钟:即使对于整体秩序中的一部分(如法律系统)来说, 人们也无力证明他们有可能对它做出全面的刻意设计。在很大程度上讲,

    法律的变化过程也许最为清楚地表明了支配性观念促成一种持续不断的变化过程的方式, 亦即依此方式产生的那些措施,

    实是任何人在一开始都未曾欲求或不曾预见到的措施, 而是人们在一定的时候认为不可避免的措施。在这个过程中, 所采取的每一个步骤都是由这样一些问题所决定的,

    即在人们把此前做出的判决所确立的(或蕴含于其间的)一些原则适用于他们在当时不曾预料到的情势的时候所发生的那些问题。这些由“法律的内在驱动力”(inner

    dynamics of the law)所弓I发的种种变化, 从整体上来说, 绝对不是任何人的意志的产物;而关于这一点, 实无特别神秘之处可言。

    在这个过程中, 单个的法律人(lawer), 与其说是一个有意识的开创者,

    不如说必定只是一个“不意识” 的工具(an unwittiing tool),

    因为他只是他本人在整体上认识不到的一系列事件中的一个环节。不论他是作为一个法官还是作为一部制定法(a statute)的起草人,

    那个一般观念之框架(亦即我们必须使他的判决或决策与之相符的那个一般性观念框架), 对他来说都是给定的, 因此他的任务也就是适用这些一般性的法律原则,

    而不是对它们进行质疑。不论他如何关注他的判决或决策在未来的意义,

    他都只能在所有其他为人们所公认的因而对他来说也是给定的法律原则的架构中对这些意义进行判断。当然, 事情本应当如此,

    因为法律人努力使整个法律系统保持自恰一致性, 实是他进行法律思考和公正判决的实质之所在。

    人们常常认为, 法律人①的职业偏好是保守的。②在某些情势中,

    亦即当某些基本法律原则已为人们接受了很长一段时间的时候,

    这些原则的确会支配整个法律系统、支配该法律系统的一般精神、并支配此一系统内部的每一项法律规则及法律规则的每一次适用。在这样的情势中,

    法律系统就会保有巨大的内在稳定性。当一个法律人不得不对一项与法律系统中的其他规则不相符合的规则进行解释或予以适用的时候, 他都必须努力修正该项规则,

    以使它与其他的规则协调起来。因此, 作为整体的法律从业者群体偶尔也可能会在事实上背弃立法者的意图, 而这不是因为他们不尊重法律, 相反,

    这实是因为他们的技术导使他们优先考虑法律系统中仍具支配地位的部分,

    而且还使他们经由把一个异常要素转化成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