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玉才小说网 > 其他类型 > 法律、立法与自由-英-F·A·哈耶克 > 心智与社会的共同进化:规则的作用

心智与社会的共同进化:规则的作用(1/2)

    心智与社会的共同进化:规则的作用

    建构论唯理主义的错误与笛卡尔式的二元论紧密相关, 也就是说,

    它与那种关于心智实体独立存在的观念密切相关;这种观念认为, 心智实体独立存在于自然秩序之外,

    而这一实体使得从一开始就拥有这种心智的人类能够设计出他们生活于其间的社会制度和文化制度。当然, 事实并非如此,

    因为人之心智乃是人们对他们生活于其间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所作的一种调适;此外,

    人之心智还是在与那些决定着社会结构的制度发生持续互动的过程中得到发展的。心智是它演化发展于其间但却并不是它所创制的社会环境的产物,

    然而它反过来也会对这些社会制度和文化制度发生作用并修正这些制度。心智是人在社会中生活和发展所带来的结果,

    也是人获致那些增进了他所在的群体繁衍生存下去的机会的习惯和惯例所带来的结果。那种认为一个已然充分发达的心智设计了那些使社会生活成为可能的制度的观点,

    实是与我们所知道的一切有关人类进化的情势相悖的。

    人生成于其间的文化传统,

    乃是由一系列惯例或行为规则之复合体构成的:这些惯例或行为规则之所以胜出并得以盛行, 是因为它们使一些人获得了成功;但是需要指出的是,

    它们之所以在最初被人们所采纳, 并不是因为人们先已知道了它们会产生他们所欲求的结果。一如我们所知, 人先行而后思, 而不是先懂而后行。当然,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懂”(understanding), 归根结底是指人以那种有助益于他生存繁衍下去的行动模式来应对其环境的能力。这可以说是行为主义(behaviourism)和实用主义(pragmatism)中所仅有的那点道理。然而,

    行为主义和实用主义太过粗暴地简化了行动模式与外部环境间所存在的那些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关系, 从而使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人们理解这些关系的障碍而不是帮手。

    “从经验中学习”(learning form eperience),

    在人类中就像在动物中一样, 主要不是一个推理的过程, 而是一个遵循、传播、传递和发展那些因成功而胜出并盛行的惯例的过程——这些惯例之所以获得成功,

    往往不是因为它们给予了行动者个人以任何一种可识别的益处, 而是因为它们增加了该行动者所属于的那个群体的生存机会。①这一演化发展过程的结果,

    首先不是明确阐明的知识, 而是一种虽能够根据规则加以描述、但个人却无力用文字予以陈述而只是能够在实践中予以尊重的知识。因此, 与其说是心智创造了规则,

    不如说心智是由行动规则构成的。这种行动规则的复合体并不是由心智创造的, 但却支配着个人的行动, 因为个人按照这些规则行动,

    证明要比与其竞争的个人或群体的行动更为成功。②

    ①参见A. M. Carr -

    Saunders, The Population Problem:A Study in Human Evolution(Oxford, 1922),

    p. 223:

    “人与人群因其奉行的习俗而接受自然的选择, 恰如他们因其精神与生理特征而受到选择。在相邻群体之间的无休无止的争斗中, 那些遵循最有利的习俗的群体要比那些奉行不那么有利的习俗的群体更具优势。最有益处的习俗乃是那些把群体内的人数限制在一可欲的数量之内的习俗, 而且人们也不难理解个中的原因—一旦这三项习俗

    (堕胎、杀婴、禁欲)中的任何一项习俗得到确立, 那么, 通过一个自然选择的过程, 人们就渐渐会在遵循该习俗的过程中产生一个接近可欲人数的群体。”

    关于这个基本观念的极为明确的阐释, 可见之于W. K.

    Clifford所撰写的两篇论文, 即“On the scientific basis of morals”(1873)和“Right and wrong:the scientific ground of their distinction”(1875);这两篇论文均重印在他的Lectures

    and Essays(London, 1879)论文集的第二卷中, 尤其是pp. 112-21和169-72。就此而言,

    我们只能在这里征引其间最有关联的文字段落:

    “我们现在知道, 手段对于目的(end)的适应, 可以经由两种方式达致:一是经由自然选择的过程;二是经由一种智识的力量, 根据这种智识, 一种关于目的的意象或观念乃先于手段的运用。在上述两种情形中, 适应的存在,

    可经由目的的必要性或效用而得到说明。然而在我看来, 在这两种情形中, 以及在此后可能会为人所知的任何其他情形中,

    用purpose一词指称某些手段为之适应的目的, 都是较为方便的, 除非根据目的的必要性对这种适应进行说明。关于“终极原因” 这个术语,

    如果要保留的话, 只能在该术语的广义上加以使用, 而人们也似乎不存在什么反对意见。因此, ‘设计’一词可以用来指称那种经由智识而进行适应的特殊情形。这样我们就可以说, 由于自然选择过程已得到了理解, 所以purpose已不再是指给接受指令的人们的design ,

    除了人的力量有可能是独立的那些情况以外[p. 117]。从整体上说, 这样一些部族生存下来了, 其间, 良知所允准的乃是那些趋向于完善人作为公民之品格的行动, 从而也是那些有助于部族之存续的行动。因此, 正是个人的道德良知, 才是纯粹直觉的, 尽管它们是以部族经验为基础的:良知并不提供理由[p. 119]。我们关于正确与错误的感觉, 乃源出于那种我们所能够观察的秩序[p. 121]。”

    ②参见A. M.

    Carr-Saunders前引书第302页:“精神品格所适应的乃是整个传统的(有别于自然的)环境。人最终是依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