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玉才小说网 > 其他类型 > 法律、立法与自由-英-F·A·哈耶克 > 心智与社会的共同进化:规则的作用

心智与社会的共同进化:规则的作用(2/2)

组织的需求而被选择的,

    并且随着传统在量上的增加, 也是依照吸收传统的能力而被选择的”。也请参见Peter Farb, Man's Rise to

    Civilization(New York, 1968), p. 13:

    “在形成各种各样的的生活方式的过程中, 社会并不做有意识的选择。相反, 它们只是做无意识的适应或调适。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并不是所有的社会都会得到相同系列的外部条件, 也不是所有的社会在这些选择出现时都处于同样的阶段。出于各种各样的缘由, 某些社会会以一定的方式去适应各种条件, 某些社会则会以一种不同的方式去适应它们,

    而其他社会则根本就不去适应它们。适应并不是一种有意识的选择, 而且那些组成社会的人也并不十分理解他们自己的所作所为;他们所知道的只是某个特定的选择会发挥作用, 即使这种选择对外人来说显得极为古怪。”

    进一步的文献, 请参见Alexander Alland, Jr,

    Evolution and Human Behavior(NewYork, 1967)。

    最初, 在一个人为了达致某一特定结果而必须遵循的惯例与一个人应当遵循的惯例之间,

    并不存在任何区别。当时只存在一种业已确立的做事方式, 而且在有关因果关系的知识与有关适当的或许可的行动方式的知识之间,

    也不存在任何界分。有关世界的知识, 在当时亦就是有关在某些类型的情势中一个人必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的知识。再者, 在避免危险方面,

    知道自己决不能做什么与知道自己为了达致一个特定的结果而必须做什么, 是同样重要的。

    因此, 这些行为规则并不是作为实现某个已知目的的公认条件而发展起来的,

    而是因遵循这些规则的群体取得了较大的成功并取代了其他的群体而演化发展起来的。这些行为规则在人类生存的环境中使较多的遵循这些规则的群体或个人生存了下来。人们在一个只是部分为他们所知的世界中试图获得成功,

    实是一个难题, 然而他们却可以经由遵循那些极有助益于他们但他们本人并不知道而且也不可能知道它们是否是笛卡尔意义上的那种真的规则来解决这个难题。

    支配人之行为并使人之行为变得明智的这些规则有两种属性;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我们之所以不得不在本书的讨论过程中自始至终地对这些规则所具有的这两种属性予以强调,

    实是因为建构论者的认识进路明确地认为遵守这样的规则不可能是理性的。当然, 在发达社会里, 只有一部分规则属于这种类型;然而我们想要强调的只是,

    即使在这样的发达社会中, 它们的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依凭这样的规则而形成的。

    在大多数行为规则最初就拥有的上述两项属性中,

    第一个属性乃是它们在个人的行动中为行动者所遵循,

    但又不是以阐明的(“形诸于文字的”或明确的)形式为行动者所知道。这些行为规则会在那种能够被明确描述的行动的常规性中凸显自身,

    但是这种行动的常规性却并不是行动者能够以这种方式陈述这些规则的结果。这些行为规则所具有的第二个属性是, 这种规则之所以渐渐为人们所遵循,

    乃是因为它们实际上给予了那些遵循它们的群体以更具优势的力量,

    而不是因为这一结果先已为那些受这些规则指导的行动者所知道。尽管这样的规则实是因人们遵循它们所产生的某些后果而渐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

    但是人们却并不是旨在达致那些后果——亦即行动者无须知道那些后果——而遵循它们的。

    当然, 我们不可能在这里就这样一个棘手的问题给出详尽的阐释,

    即尽管那些确立范例的人们和那些效仿他们的人们都不可能明确地意识到他们所严格遵循的规则的存在,

    但他们又是如何能够通过范例和模仿(或“经由类推”)的方式来互相学习这样一些往往是高度抽象的行为规则的呢?就这个棘手的问题而言,

    我们最为熟悉的乃是孩子们学习语言的情形, 比方说他们有能力准确地说出他们以前从未听到过的极为复杂的语句①;然而,

    这一难题也可见之于诸如礼仪、道德和法律这样一些领域, 更可以见之于大多数技艺的方面, 其间, 我们受着那些我们知道如何遵循但却无力陈述的规则的指导。

    ①这一关键的洞见, 早先由Adam

    Ferguson在其所著Principles of Moral and Political Scicence(Edinburgh,

    1792)一书中进行了讨论。在现代, 这个观点则是由Otto Jespersen在其所著Language, Its Nature,

    Development and Origin(London, 1922)一书中(p. 130)首次做出强调的。Adam

    Ferguson在他的著作的第一卷第7页这样写道, “表述中优美的类推,

    乃是与人的天分相适合的;而语法规则则正是建立在这种类推之上的。孩子们往往会受到类推的误导, 甚至在日常的做法实际上与类推相背离的地方,

    他们仍遵循类推。因此, 当一个小男孩被问及他是如何得到他的玩具的时候, 他就会说‘父亲给他买的’。”

    此处的关键在于, 在一特定的文化中成长起来的每一个人,

    都会在自己的身上发现规则的影子, 甚或会发现他是依规则行事的——而且也能够以同样的方式辨识出他人的行动是否符合各种各样的规则。当然,

    这并不能够证明行为规则是“人性”中一个永恒的或不可变更的成分, 也同样不能证明它们是天生就存在的, 而只能够证明它们是文化传统的一个部分;当然,

    这种文化传统很可能是相当恒定的, 尤其考虑到这些行为规则没有以文字的方式予以阐明从而也未受到探讨或有意识的考察, 这种传统就更具恒定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