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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政治义务问题较激进的看法(2/2)

残存的属于虚构的语言。③但是,即使他在第一章中没有讲得那么清楚,也显然可以看出,他讲的不是历史上的某一行为,而是一个社会团体的实质。他解释说,“契约的各项条款”是由“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它们是绝对的和普遍适用的,这就是说,任何违反一个国家基本要求的协议,无论是实际的还是假想的,都不能影响这些条款。如他在前一章中讲得很清楚的那样,他是在分析“使一个民族成为一个民族”的“行为”亦即政治统一的条件。

    ①②③《社会契约论》,第2卷,第5章。

    这样,“契约的条款”便简化成为一条:“参加的每一个成员都要把自己的所有权利〔这种语言受到关于一项实际的契约和前社会权利的虚构的影响。〕转让给整个社会。”因此,作为一个整体,这个社会是**的。前面曾提到,①他在后一段中又说个人似乎还保有自己的权利,这正是我们谈过的一个摇摆不定的例子。

    ①第84页。

    这种“社会契约”的实质还可以进一步简化为下列准则:“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共意志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只是一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组成共同体的成员数目就等于大会中所有的票数,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共同的自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以前称为城邦,②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③

    ②卢梭在此页脚注中说:“这个名词的真正含义,在近代人中间几乎完全消失了:大多数人都把城市当作城邦,把市民当作公民。他们不知道构成城市的是家庭,而构成城邦的是公民。”参看《修昔底德文集》,第7卷,第77页,《英雄的城邦》(αEδρFAsγαρ πòGιs)一文。

    ③以上两段引文及上页注②引文的译文据《社会契约论》中译本,第24—26页,何兆武译。个别文字有变动。——译者

    在这段话中,结合的准则和大部分对它的评论都含有这样的意思:“契约”在历史上是实有其事的。“结合行为”、“产生”、“接纳”、“形成”等词语都有这种含义。据认为,卢梭的思想总是或多或少地在同这个概念进行斗争,无论如何要记住,他是明确地拒绝依靠这种想法的;我们对这一点已经讲得够多了,以后不会对每一个例子都加以评论。

    撇开有缺点的术语不谈,并记住卢梭认为他是在分析“使一个民族成为一个民族”的行为或特征的实质,我们就会在这段话中看到一些影响非常深远的思想。我们会发现,人类社会的实质存在于共同的自我、生命和意志之中,这些都属于社会或社会中的个人并由他们支配;我们选用哪种说法都没有差别。在政治统一体的活动中,这个共同自我的实现被称作“公共意志”,我们将在下一章中考察它的性质和特征。

    但是,首先必须讲清楚一点,即这一整套想法是否要认真加以坚持,或者说它们所说的统一是否只是形式上的和表面上的。因为,这里使用的一些词语在许多较早的著作中都可以看到。例如,从罗马法到霍布斯的著作中都有“person”(人,自然人,法人)这个词。据说,①罗马法中的“Persona”一词有两个意思,有时指复杂的权利,有时指那些权利的享有者——不论是一个个人还是一个法人团体。“Unus homo sustinet plures personas”(一个人承担众多的persona)。因此,一个人可以把他的“persona”移交给另一个人。一个社团只有一个“persona”。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认为国家是个“体现在一个法人身上的真正的统一体”。这个法人身分已由一群人的所有个人授予某一个人或由一定数量的人组成的集会,因此从政治上说,这个人或集会的行为就是这样结合为一个“人”的那整个一群人的行为。

    ①参看有关著作,如格林的《关于政治义务原则的讲演》(Lectures on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Obligation),第61页。

    在第一章提到的一个实例中就用过“人”这个词,其中的一个抽象法律概念保存了哲学的统一观的种子。现在我们不得不进一步考虑的问题是,如果说这样表明的统一是一种徒劳无益的虚构,其虚构的程度如何?如果认为它是必不可少的,个人向往它并从中找到其本性所要求的东西,这样的理解又达到了什么程度?

    (六)《社会契约论》第1卷第7、8章中提出的几点令人瞩目的主张表明了卢梭思想矛盾的结果。

    问题在于,国家这个统一体是一种武断的抽象概念,还是一个基本力量和实体?

    卢梭在第7章中讨论了种种保证,这些保证是为了使主权者(或统一体)对其成员和成员对主权者分别履行各自的义务。一谈到主权者对其成员的义务,他立即陷入了第1章中提到的谬误。这就是说,他坚持这样的主张:根据这个统一体的章程,它必须成为它应当成为的样子,而且由于它是由全体个人组成的,因而不可能有跟他们的整体利益相对立的利益,同时,作为主权者,它被禁止采取可能伤害任何一个个人的任何特殊①行为。这就预先假定这个统一体总是按它作为一个整体的观念行事的,它既不会为个人的利益所“俘虏”,也不会越出公共利益给它的行为规定的界限。但是如果真是这样,国家就会是十分明智而完美无缺的;我们也就无须被告知:作为明智而完美的国家,绝不会对其成员做不公正的事情。这个统一体当然是容易做坏事的,卢梭要加以防范的个人不道德行为就与那些坏事有关。

    ①参看下文第104页。

    此外,他对个人不忠诚的看法,对于增加他的政治统一观的活力也起了决定性作用。

    他说:“事实上,每个个人作为人来说,可以具有个别的意志,而与他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公共意志相反或者不同。他的个人利益对他所说的话,可以完全违背公共利益;他那绝对的、天然独立的生存,可以使他把自己对于公共事业所负的义务看作是一种无偿的贡献,而抛弃义务之为害于别人会远远小于因履行义务所加给自己的负担。而且他对于构成国家的那种道德人,也因为它不是一个个人,就认为它只不过是一个理性的存在;于是他就只享受公民的权利,而不愿意尽臣民的义务了。这种非正义长此以往,是会造成政治共同体的毁灭的。”

    “因而,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致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对于任何拒不服从公共意志的人,全体都要迫使他服从公共意志。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①

    ①上引译文据《社会契约论》中译本,第28—29页,何兆武译。个别文字有变动。——译者

    在这段话里,卢梭揭示了被某些人称作政治信仰而被另外一些人称作政治迷信的东西的实质。这是由于确信“构成国家的道德人①”是实际存在的,这和认为它实际上并不存在因而是抽象的或虚构的(“理性的产物”être de raison)这个自然想法是对立的。我们所说的初次印象理论,其特点是认为自然人的“绝对的和天然独立的存在”是首要的,因而把政府看成是对自我的侵犯,把约束力看成是压制。而如果认为社会的人是实际存在的,那就会像卢梭指出的那样,认为对自然人的约束力可能成为自由的条件。我们甚至在穆勒的著作中也看到,一些极端的例子是如何导致必须假定有一个与个人的直接愿望不一致的“真实”意志。②关于使用约束力的限度问题,当然还要进一步加以讨论。③

    ①关于“人”这个词的含义见上文第87页。注意这里用的“道德的”一词的意思,和用在“道德的必然性”中一样,是和“自然的”一词相对的。这里的“道德人”一词的用法又是从自然的人经过法定的“人”发展到一个更高尚或更伟大的自我概念过程中所形成的一个有趣的阶段。

    ②他举了一个平常的例子,即禁止一个人通过一座靠不住的桥并不是剥夺他的自由,因为他肯定不想被淹死;最近(1898年6月)“阿尔比恩”轮下水时发生的重大不幸使这个例子得到了极好的证明。这次灾难的发生就是由于没有为一些人的真实意志着想而运用足够的约束力来迫使他们克制一时的急躁情绪。

    ③见下文第8章。

    《社会契约论》的第8章很短,但对上述关于社会契约和主权的思想作了一些推论。在这里转引全文是值得的。

    “论社会状态。——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便产生了非常引人注目的变化;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义代替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被赋予了前此所未有的道德性。唯有当义务的呼声代替了生理的冲动,权利代替了嗜欲的时候,以前只知道关怀一己的人类才发现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听从自己的**之前,先要请教自己的理性,虽然在这种状态中,他被剥夺了他所得之于自然的许多便利,然而他却从这里面重新得到了如此巨大的收获;他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发展,他的思想开阔了,他的感情高尚了,他的灵魂整个提高到这样的地步,以致若不是对新处境的滥用使他往往堕落得比原来的出发点更糟的话①,对于从此使得他永远脱离自然状态,使他从一个愚昧的、狭隘的动物变成一个理智的人,从而具有人性的那个幸福的时刻,他一定会感恩不尽的。

    ①参看《浮士德》中的名句:

    “Ein wenig besser würd’er leben,

    Hatt’st Du ihm nicht den Schein des Himmelslichts gegeben;

    Er nennt’s Vernunft,und braucht’s allein

    Nur thierischer als jedes Thier zu seyn.”

    (“人也许会生活得体面一些,

    假如你不给他以天光的幻影;

    他称之为“理性”,并归他专有,

    结果变得比禽兽还要凶残。”)

    “现在让我们把整个这张收支平衡表简化为易于比较的项目吧。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为了权衡得失时不致发生错误,我们必须很好地区别仅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与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并区别仅仅是由于强力的结果或者是最先占有权而形成的享有权,与只能是根据正式的权利而奠定的所有权。

    “除上述以外,我们还应该在社会状态的收益栏内再加上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然而关于这一点,我已经谈论得太多了,而且自由一词的哲学意义,在这里也不属于我的主题之内。”①

    ①上引译文据《社会契约论》中译本,第29—31页,个别文字有变动。——译者

    除了历史虚构的术语外,这段奇特的话还非常清楚地表明,卢梭从《论不平等的起源》的观点转变到《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所经历的思想斗争。“虽然他被剥夺了”以及其他说法的“闪烁其词”反映出他对当时衰落的社会的厌恶感,这在卢梭的思想中是根深蒂固的,他的一生也使我们能够完全理解这一点。他是日内瓦一个工匠的儿子,有少许流浪者的冲动倾向,还有些华兹华斯式的才华,他在伟大的近代作家当中也许是最先感受到真正的民主激情的,②并像柏拉图或罗斯金可能已经体验到的那样,体察到自己所处的是个虚假的时代。他在这一章的用语中如此克制他的正当的厌恶感,把法律与社会的作用和它们的弊病区别开来,这是很有见地的。

    ②注意《爱弥儿》(Emile)中的这句话:“是人民构成人类;不属于人民的人,是少得不值一数的。”见第4卷,第3条准则。

    作为这种思想矛盾的一个特点,我们可以特别注意他对个人原有权利的看法,因为按前一段话的意思,在人类原先所处的状态中权利是不可能存在的。这完全是接受了以前一些著作家的提法,也就是所谓“最先占有者的权利”的说法。这一章中把真正的权利与社会承认的所有权相对比,收到了对那些不加鉴别的观念进行毁灭性分析的效果。①

    卢梭用社会契约的形象化比喻描绘的“使一个民族成为一个民族”的社会统一体是拥有真正的权利的开始。这种统一是理性法则、义务观念和人性本质的表现。人的特性是自由,②这个基本原则卢梭曾以不明确的概念在前面提出过,现在我们看到,它必然会在他的推理过程中具有更重要的意义,这是本章的概念所要求的。

    ①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1卷第3章中提出的卓越的批评决定性地摧毁了这种思想:无论是自然的还是社会的权利,都不过是建立在暴力之上的。

    ②《社会契约论》,第1卷,第4章。

    而且,在这一章中引进“自由”一词是对一些观念加以修改所采取的一种办法,这种修改在“证明”对人的“束缚”是有道理的过程中业已做到了。③“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名言现在变成了这个意义:“人生而享有天赋的自由(如果这指的是实际情况,那就是说‘处于动物的孤立状态’),由于屈从社会法则,他便获得了唯一能使他真正成为人的文明的自由。”当然,所谓“生而自由”的言外之意就是“为了最真实的自由而生”,然而,要能引进这个意思,就必须摈弃这个修辞上的对语的后半句:“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③同上书,第1卷,第1章。

    第8章最后一段表明,卢梭认为文明状态是道德的自由的一种体现,他切望不要显得似乎是求助于“自由”这个词的纯道德上或哲学上的含义来解决他的问题,他这样考虑是对的。因为,拿这后一个概念本身来说,容易被理解为通过自我克制的途径以实现自我的统一。因此,一方面,真正的社会状态的自由只是上升到完美的道德自由或统一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因为它与其说是意味着实际上获得了这种自由,不如说是意味着承认这种自由是社会法则所必须达到的目的;另一方面,这种自由比道德自由易于被设想为具有更广泛和更实在的含义,因为自我已发展成为文明状态所包含的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内容了。因此,文明状态和道德自由确有区别,不过,它们在这段话中并列并不妨碍我们了解卢梭对前者的看法。

    把我们看到的这段话和洛克关于同意的看法比较一下,便可看清卢梭对一些旧概念的发展和他自己的观点的发展方向。《社会契约论》新近的一位编者①在说明“服从我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这句话时,引用了洛克的话:“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只从属于经全国一致同意而建立的立法权。”②不过,根据洛克的理论,他在这里所说的是个人对建立统治权的实际同意或默许;在他看来,这种同意是有条件的和可以撤销的,因此不能应付自治的全部困难。卢梭很可能借用了洛克的一些现成的用语,谈的却是完全不同的问题,即承认一种法律和一种意志,一个人平日的自我可能与这种承认发生矛盾,然而这才是这个人更真实和更完整的自我,而且它必然不同于构成这个人的低级生活的那种平庸琐细的情绪。

    ①德雷福斯—布里萨克先生。

    ②《政府论》(Civil Government),第2卷,第22页。

    至此,我们已经看到自治的问题是怎样由于一种更深刻的见解而发生了变化的。(1)由于有了共同自我的概念,这个自我与别的自我的消极关系便开始消失;(2)由于认识到代表我们真实意志的法律是和我们的琐细而又不易控制的情绪相反的,自我与法律和政府的消极关系开始消失了。把人看作全是一样的整个想法正趋于崩溃;我们开始看出一个人身上有某种东西,这种东西实际上使他跟别人一样,同时又倾向于使他成为他认为应当是那样的一个人。现在我们必须探讨这些观念及其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