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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治义务的悖论:自治(2/2)

见中可以看出一种特有的偏见:干涉是否有理,其标准在于自我与他人的界限,而不在于强制性的权力是否能有助于促进美好的生活。实际上,在很多地方在只涉及保护“他人”的问题时,穆勒的学说导致的结论都是正确的。例如按照工厂法的模式立法的问题就是如此。

    ①《论自由》,第48页和50页。

    ②《论自由》,第59页。

    但是,根据不适当的区别提出的理由却遭到了异常的报应。穆勒把内在的美德和外在的行为同样归于自由的名下,从而导致他反对可能是完全合理而有效的干涉;同样,由于这样的思想混乱,63他又被引向主张以严格得令人难以相信的形式,在有阻挠真正的道德发展的极端危险的情况之下采用强制手段。使我们惊讶的是,他在涉及儿童教育和维护家庭的前景时,强调采取某种行动的道德义务①的存在,是用法律强迫采取这个行动的充足理由。他建议举行国家规定的统一考试,以加强父母教育子女的责任,解除由政府负担教育的任务——因为他从中看到了对个性的威胁;这个建议展示了一种中国式社会的前景,幸而英国人判断正确,将之视为畏途。在经验的逻辑力量的推动下,反而出现了与他的建议正相反的情况。国家已注意为初等教育提供物质条件,与此同时无疑还运用了强制手段以保证这些条件的实现。但是,通过考试以调查个人情况的制度正趋向于取消;同时,公共教育的实际运转已越来越促使由国家来保证维持某些条件,而父母的利益和公共精神则促使他们利用这一点。单靠强制手段来迫使人们执行道德义务并不是办法。

    ①同上书,第62、64页。

    更令人吃惊的是,他主张禁止那些没有办法养家的人结婚,认为这可能是合理的,理由是这种人结婚既可能由于穷困而给孩子带来不幸,又可能由于人口过剩而给他人带来不幸。政府对这件事的干涉(对是否确有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缺陷的考虑除外)必然会使它的目的受挫。其他人再有预见也无法准确估计有多大潜力去满足和履行一种未来的不确定的责任;对这种责任感到担心害怕的结果,使这个国家出现了人口减少的趋势,穆勒大概就是因此而产生他的看法的。使业已承担这项责任的国家尽可能彻底地卸掉它,这是法律所能起的最好作用,而这比强迫能更深地激发活力。

    因此,我们已经看到,由于根据一种假想的“自我”与“他人”之间界限的划分来区分不干涉和干涉的范围,便产生了一种混乱到不可收拾的分类法。维持美好生活的外部条件完全是国家力所能及的事,却以国家无法直接促进道德的同样理由而加以禁止。在另外的情况下又认为强迫推行道德义务属于国家的职责范围,尽管强迫推行道德义务这个说法不仅本身就自相矛盾,而且正如所谈到的情况那样,实施这种做法的企图几乎总是肯定会由于破坏了道德行为赖以引发的动机而告失败。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穆勒举了两个例子,一个是日常琐事,另一个是关于奴隶制的,①二者在理论上和实际上都很重要,穆勒在这里承认的原则和他自己的原则迥然不同。这时他意识到:根据自由的原则,出于只影响到他本人的理由而制止一个人去做他当时想做的事,也有可能是正确的。因为,我们可以根据自由的实质,证明自由真正需要的和这个人当时看来想要的东西是相反的。“被允许失去自由并不是自由”,正如让人从一座肯定要倒塌因而会使他丧命的桥上走过不等于自由一样。在这里,我们看到了“真实”意志论的萌芽,以及与卢梭谈到一个人“被迫自由”时的想法相类似的思想。

    ①《论自由》,第57、61页。

    (四)穆勒关于自治问题的明确论述和赫伯特·斯宾塞先生的说法具有共同的特点。在提到穆勒的论述之前,应该指出后者说法中某些具有启发性的论点。要求社会学学者研究斯宾塞先生的著作,特别是研究那些与当时流行的思想大多直接对立的著作,是无论怎样强调也不为过的。这有两点理由。首先,任何其他著作家都不曾以同样生动的笔触展示过集体统治的愚蠢行为所可能带来的种种致命危险。这些可能性实际上一直趋向于变成事实,就像它们在理论上为反复出现的种种谬见所代表的那样。①这证明自治的任务对承担者提出的要求是极其艰巨的。对这些要求的艰巨性没有充分认识的理论家是不适于讨论社会统一体问题的。其次,有关学者还将认识到,在斯宾塞先生的思想要素和与之相对立的种种流行的社会理论之间有一种具有启发性的两极相通现象。以生物学为依据的天赋人权学说的重新流行①就是一个例子。不加鉴别的个人主义,总是有变成不加鉴别的集体主义的危险。两者的依据实际上是相同的。

    ①例如卢梭在试图说明集体行为时经常陷于倡导一种缺乏高尚精神的群众大会制度。

    ①《人与国家》,第95页。

    1.把边沁的“权利”观念和赫伯特·斯宾塞的“权利”观念比较一下,就会对把“治理”与“自我”看成是对立的思想形成一种令人注目的评注。边沁清楚地看到个人在实际情况下提出的要求都是随意而无节制的,所以他猛烈抨击代表这些要求的天赋人权的思想。在他看来,权利是由国家创造的,不可能有非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这个论点的道理看来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上,除得到较普遍的承认而以某种方式被认可外,个人的要求或愿望怎么能构成权利呢?

    但是,对赫伯特·斯宾塞先生来说,相反的主张却具有极大的说服力,而且实际上是根据它们共同的前提以同样的理由提出的。②他指出,认为一个民族为了创造权利而成立政府,从而创造出它原来没有的各种权利,这种想法是很可笑的。认为一个人作为这个民族的一员便可分享各种权利,而作为私人他便无任何权利,也是很荒谬的。

    ②同上书,第88页。

    对这一点无须再多说了。显然,赫伯特·斯宾塞先生不过是喜欢在“自我”与“治理”对立的问题上采取与边沁完全相反的说法。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任何一项权利”都只能由社会来承认,那么,同样明显的是:只有由某个人享有的权利才是真正的权利。如果说离开了社会的调节,个人的要求便是专断的,那么,离开了个人的种种特性和关系,社会的承认便毫无意义了。只要自我与法律是互不相容而又相互对立的,那么,我们就只能任意选定二者之一作为权利的本体。

    2.而且我们认为,在阐述自我与法律可能显得多么互不相容和对立时,赫伯特·斯宾塞比边沁或穆勒甚至更不加掩饰,因为这个传统思想的基本原则已使其本身更明确地显示出来。“衡量一个公民享有的自由①,不是根据统治他的政府机器的性质——即不论它是代议制还是其他什么制度——而是根据这个政府对他施加的限制比较少。”因此,使我们吃惊的是,他认为进行自我维持的活动的权利所包含的积极的和能动的因素具有非社会的性质,是完全取决于生存法则的,②如果把这一点坚持到底,那就等于说,一个人想必具有更完全的动物心理因素;而社会集合体则只能产生消极的因素,也正是这种消极因素赋予生存的权利以道德的性质。尽管这些差别主要适用于生存权利的根据,但是看来它们必然代表着这个观点:必须根据我们正在探求的原则来看待积极的自我或个性。这里所说的生存权利的根据只不过承认生存是件好事;如果说这件好事的积极因素是非社会性的,而只有消极因素才具有社会根源,只有这种因素才合乎道德,那么,结论似乎显然是要把充分享受生活——积极增强其广度与深度——排除在个人的道德问题之外,而这实际上就是说个人根本无道德方面的问题可言。这就是承认自我与政府之间的差别或个人与法律的消极关系不能减弱的最后结果,使自由和自我脱离了道德目的,这是我们甚至在穆勒的著作中也能看到的一种倾向。人们视社会中的自我有如筑巢的蜜蜂,他们的道德性质可与工蜂互不相犯的情形相比:它们一致从同等距离的中心向外移动,彼此碰撞力相等,以此保持蜂巢的六角形轮廓。这些看法一贯把自我当作目的,为了自我的自由一切都可以牺牲,结果这个自我便成了生活的非道德因素。

    ①《人与国家》,第15页。参看西利的《政治学导论》,第119页:“绝对自由等于完全无政府。”我在《基督教文化》(The Civilization of Christendom)这本论文集的《论自由与立法》(“Liberty and Legislation”)一文中曾试图指出这一说法以某种方式运用于自由的实际意义和日常意义时的谬误之处。

    ②《人与国家》,第98页。

    因此,当赫胥黎教授谈到“自我约束是道德作用的实质”①而“天赋的自由”就是“任意突出自我”时,我们便看清了这一点,即如不彻底推翻关于自治的悖论,研究社会现象和道德现象的整个方法就会被搞得乱七八糟。有人认为,对自我和个性的坚持和充分重视,是首先在社会中并通过社会成为可能和现实的,而社会的主要特征并不是否定,而是肯定;要获得这些真正的社会哲学的基本概念,②只有对那些使那种悖论成为无法解决矛盾的假说进行毁灭性的批判才能做到。

    ①《进化与道德准则》,第27、31页。

    ②在希腊人看未,社会正是人的个性的自然的、积极的和促进性的表现。参看本书第2章。

    (五)现在可以重述一下我们一直在评论的思想家们所论述的自治问题的实质。根据他们认可的种种假说,穆勒在《论自由》的第一章中对自治的毁灭性批判确实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他首先指出,在政治上不成熟的时期,政治自由的概念在于限定统治者的权力范围,他被视为在利益上与其臣民相对立的独立力量,却又不得不让他行使统治社会的权力。①但是,由于已经发现,有可能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使统治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定期选择,“某些人便开始认为人们把对权力本身的限制看得太重要了。限制看来似乎是用以对付统治者——他们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通常相互对立——的一种办法。当时需要的是统治者应与人民一致;统治者的利益与意志应当就是国家的利益与意志。国家无须防范它自己的意志。不怕它对自己施加暴政。”卢梭在某些方面是这种谬见的受害者,而今天它却盛行起来。

    ①最早由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对政府所作的分析实际上表明,穆勒的分析绝不是关于任何一种社会的内聚力的唯一学说,因而并不是最正确的学说。不过,它有一定的道理,是与政治上不完善的程度相称的。

    但是,随着民主原则的胜利,“由选举产生的责任政府必须接受监督和批评,这是伴随一项现存的重要事实而出现的情况。这时人们已察觉到,‘自治’和‘人民管理自己的权力’这一类说法并不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行使这种权力的‘人民’并不总是被人治理的那些人;所谓‘自治’也不是由每一个人自己管理自己,而是每一个人都由所有其余的人来管理。此外,人民的意志实际上是指人民中人数最多或最活跃的那一部分人的意志;这个大多数或成功地使自己被承认为大多数的那些人……也和任何其他滥用权力的情况一样需要加以提防。因此,当掌权者对社会,也就是对社会中势力最大的一部分人正式负责时,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一点也没有失去其重要性。……在思考政治问题时,如今一般将‘多数人的暴政’列入社会需要防范的弊端之中。”

    而且,虽然政治制度发展到了为人们最熟知的成熟阶段,自治的悖论也不过是为这种发展所加强了,还远未从理论上找到解答。当阶级的或个人的专断而不合理的权力已被消除时,我们面对的事实似乎是:一些人受其他人的压制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实际上,无论“自治”已经多么完善地取代了**政治,如果以为每个人的自我,正如在你或我身上的自我一样,对于据认为是代表他的那个政府的一切行动事实上都感到满意和自在,那就是公然置经验于不顾。如果自我的情况真是这样,那么,自治的悖论便可通过消除其因素之一而得以解决。如果自我将继续存在,那么“治理”就会成为多余的;或者“治理”将是一切,那么“自我”就会被消灭。另一方面,如果认为“自治”中的“自我”就是整个主权集团或社会,即通常与隶属国家相对应的所谓“自治”国家,那么,我们所面临的任务就是证明这个自我从任何意义上说都是一个实体,从而表明,把这个公共权力的所作所为作为整个社会的行为而接受是应该的。但是,根据我们在本章检验一些理论时所持的论点,这种自我是无法验证的。政府在实际上和原则上都表明它本身是使“一人”受“其他人”压制的。只要情况一直是这样,而且由于治理是与自我互不相容的,那么,不仅对大多数人的权利仍无法解释,要说明整个社会对一个不顺从的成员有什么理由实行压制也同样不可能。我们已经看到穆勒想用划分界限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按照这条界限,政府的目的和立场是保护自我免受他人的冲击,并使之保持在与众隔离的纯净中。可以说,赫伯特·斯宾塞①曾求助于那些被默许的假说之一,这个假说会把一个共同体降低到连一纸书面的合伙契约都没有的股份公司的水平;②就国家问题而言,这种假说就不得不为斯宾塞先生对目的的估量所取代,如果提出这个问题,大概会一致同意这样做吧!只有边沁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性质,天才地抛开了关于个人权利的整个问题,而且在认为法律是一种必要的罪恶并嘲笑所有想证明组成社会的全部自我是一个实在的统一体的企图的同时,把促进自由幸福的生活作为政府进行干预的唯一准则。

    ①《人与国家》,第83页以下。

    ②人类的联合组织具有内在生命力的一个显著证据是:甚至连一个股份公司也往往会发现它的任务与目标已发展到使它不得不从议会取得更多的权力。所以,它会超出股东们原先的合约规定的范围;赫伯特·斯宾塞强烈反对这种情况的意见表明他对社会需要的性质的认识有多么可怜。

    所以,根据通常的看法,我们在政治义务的理论方面完全陷入了僵局。如果说,按照一般人凭直觉提出的看法并根据常识似乎就可以作出的判断,认为“自治”这个词中含有一种理论从而证明实行社会高压政治是有道理的,那么,在最近的一些最受人欢迎的政治思想家的论证中却找不到一点线索。倘若我们求助于较富于哲理的导师如霍布斯与洛克——他们是超越一般思想模式的——我们也不会找到一种完整的理论,尽管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发。如果说自治的概念还有什么令人满意之处,那么,对它的各种解释,如果不能给予这个悖论的两项以充分说服力,同时又证明二者是一致的,则立刻会遭到驳斥。这种充分的说服力是什么以及它所包含的对抗性,我们在本章中已经看到了。我们必须从能与法律和政府对抗的实际的自我出发;也要从能对个人实行暴政的实际的“政府”出发。我们决不能认为自我事实上已被政府消灭;也决不应把政府看作一种软弱无力的反映,柔顺得可以适应实际的自我的一切怪诞行为。我们决不应把生活的不可分割的内容分割开,硬要把一部分生活视为属于自我的维护个人利益的活动,而把另一部分生活视为属于政府的对他人有影响的活动。对于自治概念中起作用的这两个因素,我们必须把它们看作完全对立的,并根据这种看法证明二者的基本一致性以及达到一致的必要性与条件。总之,我们必须说明人,有血有肉实实在在的人为何需要被统治;以及实际上压制他的政府为何像他所意识到的那样,是使他发挥潜力的必不可少的因素。如果我们不能把妨碍我们这样做的种种假说推翻,我们就得承认,民主制度的成熟只不过使我们摆脱了个人独裁的**而服从必要的**;而且,尽管我们也许可以不顾这样一种失败,仍然默认“清点人数是为了不拆散他们”,我们也不得不同意这确实是最狡狯的政治上的权宜之计,但是这两种**的差别同个人运用意志和理智参与一个和平组成并进行有效管理的整体的实际能力是根本不相符的。简言之,我们将不得不同意边沁和穆勒以及斯宾塞的意见,认为“自治”和“公共意志”都是毫无意义的幻觉,都是在实际经验中不可能统一起来的两个敌对因素的结合。种看法证明二者的基本一致性以及达到一致的必要性与条件。总之,我们必须说明人,有血有肉实实在在的人为何需要被统治;以及实际上压制他的政府为何像他所意识到的那样,是使他发挥潜力的必不可少的因素。如果我们不能把妨碍我们这样做的种种假说推翻,我们就得承认,民主制度的成熟只不过使我们摆脱了个人独裁的**而服从必要的**;而且,尽管我们也许可以不顾这样一种失败,仍然默认“清点人数是为了不拆散他们”,我们也不得不同意这确实是最狡狯的政治上的权宜之计,但是这两种**的差别同个人运用意志和理智参与一个和平组成并进行有效管理的整体的实际能力是根本不相符的。简言之,我们将不得不同意边沁和穆勒以及斯宾塞的意见,认为“自治”和“公共意志”都是毫无意义的幻觉,都是在实际经验中不可能统一起来的两个敌对因素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