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二版导言(2/2)

只限于采取为我们所经常遇到的比较微妙而持续的形式。但是,事实上,这种危险大体上是可以看得到的;而且,在我看来,当灾难突然降临时,谁也不会真正感到惊讶。如果说基督教徒和异教徒都曾表示相信的一些比较高尚的事情中有什么真理的话,那么,我们就是依靠虚妄的想像过日子了。①我要再说一遍,给我留下的极为深刻的印象是:“啊,所有古老的简单事物都是真实可靠的”;而且是惊人地、令人难以置信地真实可靠。

    ①著者曾在多处根据1914年以来发生的事件讨论过与国家有关的种种问题,参看《国际危机》(The International Crisis)中的《理想国家中的爱国主义》一文,米尔福德公司1915年版;《社会理想与国际理想》(Social andInterCnational Ide-als)中的几篇论文,特别是《论国家在促进全人类团结方面的作用》和《内尔曼的仆人们的智慧》,麦克米伦公司1917年版;《对伦理学的一些看法》(Some Suggestions in Ethics),麦克米伦公司1918年版。参看索引的“战争”条目。

    因此,过去和现在似乎还没有什么比事态的发展在许多人心目中引起的惊异和愤慨更令人吃惊的了。“嗨,难道你不知道事情总会以某种方式发生的吗?”如果不是可笑地自诩预见能力特别高超,这样问似乎是自然的。因此,如果像一个非洲的巫医在发生瘟疫时凭嗅觉来断定祸害应由什么人的巫术负责那样来开始工作,那就不仅会表现为一种理论错误,而且是道德上的不负责任。因为我们大家身上都有巫术在作祟。

    “上帝知道,悲惨的生活,

    并不需要坏人!激情就会编织阴谋,

    内心的妄念会使我们走上邪道。”

    坏人无疑是很多的,有些国家好像还曾经特别彻底地欺骗自己。但是,“坏”人或“坏”国家还没有多到足以成为不幸的原因。更确切地说,不幸是像我们自己一样的普通人在为了达到平常的目的而合作时缺乏才智所造成的简单而自然的后果。说缺乏才智是因为这些目的有合理的和必要的一面;但是,危害来自我们在实践中把它们变成了这样的目的:在实现它们时我们的得便是别人的失。我们的物质利益和天生的爱国心会自行把我们引入歧途。它们需要某种激励与训练以使这个世界对人类是安全的。发动战争的并不是国家,也不是主权,既不是德国的百姓,也不是德国的皇帝。那都是我们大家只顾追求自己的各种目的而引起的,这些目的全然不考虑别人,并且不择手段,从而必然使我们发生冲突。在物质目的的影响下,人们会滥用和曲解国家,正如人们会滥用或曲解家庭或工场那样。但是,滥用不能成为反对正确使用的理由。

    2.国家与战争。

    国家论①,按我的理解,主要是希腊人的生活和思想的产物,并且已在英、美两国的经验中找到了非常适宜的生存土壤。②的确,德国的一个伟大天才已在我们之前正确评价过希腊的政治观念,并预见到英国人的生活注定要加强的那些观念。不过,这些观念的进一步发展应归功于那些精通英国人的自治或受意大利复兴运动鼓舞的思想家。

    ①这个用语一直有人反对,认为它指的是一种唯国家论。我觉得这种解释纯系语法上的误解。这个习语表明它是一个严格按照其内涵使用的习语;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反对这个用语的人把一些与其内涵相反的特征归之于国家。

    ②福莱特小姐的《新国家》(The New State)一书对证实这一点贡献很大,我在下文中还要大量引用这部书。

    我将简短而明确地说明我对这一点的理解,不在争论上浪费笔墨。因为重要的和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毕竟是实际的东西。

    我认为这个理论首先明确告知我们的是:①国家是人类精神xlviii的形形色色的化身,是历经历史的磨难和失败后在各自领土上形成的集团。每个国家都是一个伦理的国际大家庭的成员——至少是柏拉图和黑格尔所断言的、当然是符合他们所持观点的欧洲大家庭的成员。按照马志尼的著名的学说,国家的特点在于,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使命②或作用,借以对人类生活作出具有特色的贡献。

    所以,每个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都有由历史赋予的类似的任务,这正是T.H.格林所坚持的;③而且,每一个国家在其领土内达到其使所有人的才能得以充分发挥的正当目标方面做得越好,其它的国家这样做也就越容易。显然,每个国家都是一个世界性合作组织的构成单位。认为国家必须如此的理论,其精髓就在这里。

    ①这段话几乎完全是根据《社会理想与国际理想》第275页复述的。

    ②我也曾用这个词来说明一个民族国家道德上的一致,参看下文第298页。

    ③《政治义务的原则》(Principles of Political Obligation),第170页。

    主权是一个真正的统一体的固有特征。它是不能赐予或剥夺的。“一个人只要他能把组成其本性的各种要素统一起来,他就是自己的主权者。两个人只要能做到完全一致,他们就是他们自己的主权者。一个集体只要能团结一致,它也就是它自己的主权者。一个国家只有当它能使全体国民团结一致时,它才是主权者。主权是由一种逐渐变得自觉的、完全相互依存的关系所形成的权xlix力。”①它是一种集体生活的现象,不可能通过别的经验去理解它。

    ①《新国家》,第271页。

    有了这些前提,如果再要问主权和国家是否有利于战争,那是很可笑的。柏拉图业已指出,战争是由国家的那些导致扩张政策的弊端所引起的。为了支援别国的权利组织,每一个国家必须从事的主要事务是完善自己的权利组织。国内的不满因素是向外扩张的主要动力。②

    ②参看J.W.黑德勒姆的文章,载1917年7月31日《威斯敏斯特报》。《法兰克福报》在提到冯·贝特曼—霍尔韦格先生[1]时说:“当时在君权后面一直有几股强大的势力:为以后的收入担心的农民、惧怕受到议会和帝国非难的军人、必须加以安抚并使之满意的受到高度保护的大臣和阴谋家。”

    [1]冯·贝特曼—霍尔韦格(1856—1921),德国政治家,曾任德意志帝国宰相(1909—1917)。——译者

    在国家与战争的基本关系这个问题上普遍存在着一种奇怪的思想矛盾。这种思想一方面想贬抑国家的个性和影响,一方面又想加强它的道德责任。但是,二者是分不开的,而且必然同时变化。道理是很清楚的。我们的理论既强调国家的意志和个性,又强调它的道德责任。一个国家和一个人一样,应对其职责和关系负责,而且就与其所承担的责任或后果相一致而言,当然有谋求并确保和平的义务。但是,在把国家和守法的个人作比较时,我觉得有一点令人奇怪地被忽略了,那就是当一个国家出于道德或宗教上的原因而反对战争时它可能采取的立场。实际上到目前为止,这种比较还不适用。毫无疑问,由于缺乏有效的国际法,一直不得不靠武力来维护正义。但是姑且承认这种比较是有根据的。结果又如何呢?

    个人基本上总是依据自己的良心行事的,国家若要在道德上负责,则必须按自己的良心行事。它是道德利益的捍卫者,必须忠于自己的职责。只要这样想像一下:由一个强大的自封的国际联盟一致同意推行或纵容按某种道德标准进行的贩奴贸易——在某种巧妙的托辞,即某种短暂的阴谋的掩饰下,我认为这种情况并不是不可想像的。一个爱好自由的国家不是显然会为了抵制它而流尽最后一滴血吗?总之,单纯的生存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总是有可能同生活得更好的要求发生矛盾,尽管我们相信这是一个正在消失的可能性。这样,凡是真正有人性的人和机构,不论是个人还是集体,就都知道该做什么了。我相信国际联盟是人类的希望和庇护者;但是,我并不相信哪一个有道德的人会放弃自己的道德责任或对履行这种责任的最后手段加以限制。

    不过,就一种国家论而言,最重要的是要把国家的道德义务与个人的道德义务区别开来。我认为,本书注意到了这个问题的这个最重要的方面①,因为它使得有人认为我是在否认国家的道义责任。但是实际上我是赞成明确承认每一个有道德的人都有按其地位与能力应负的责任,而反对一位高级权威人士提出的一种论点,这种论点似乎不重视这一区别,因而忽略了这个问题的本质。①

    ①见301页以下。

    ①幸运的是,这里所提到的论点刚好重新发表了,见艾伦—昂温公司1919年出版的亨利·西奇威克所著《国家的是与非和国际的是与非》(National andInterna-tional Right and Wrong)两篇文章中的第一篇,书中附有布赖斯勋爵写的序。这个讨论当然既有趣,又富于启发性。但是,除了第一篇论文在结尾处提了一下托管这个概念以外,坦率地说,我觉得问题的本质被忽略了。作者所用的语言很可能是有意暗示,公共道德是政治家生活的全部道德,个人道德则是其他人生活的全部道德;而且政治理论一向强调政治家在其全部生活中可以不承认其他人已经接受的道德标准。作者反复说的一些话,如“政治家的行为可以不受道德的约束”(第26页),似乎意在以一种实在令人遗憾的诡辩术来坚持这种观念。我在本书第9章第7节中详细指出国家可能有的各种行为和任何个人可能有的各种行为之间的区别,就是为了批评上述论点,只是没有提到这篇论文,因为它在我之前发表在某个杂志上,而这份杂志已经找不到了。国家的行为和个人的行为根本不是一回事。而且,如果因为看到国家的代理人在代表国家办事时每走一步所要考虑的都不是他的,而是国家的财力、能力和必然在某些方面以不同程度互相矛盾的复杂的义务关系,就认为他和国家是一回事,那么,坦率地说、我觉得这只会引起更大的混乱。应当特别指出的是,西奇威克最后放弃了反对政府行为违背一般道德的全部理论,因为他承认,如果由于人类共同福利的需要而这样做是无可非议的,只有在为了局部利益,只想着自己的民族国家的情况下这样做时,才是应该反对的。正如他的论点清楚表明的那样,乐于采取这种观点乃是功利主义的特色,因为对功利主义者来说,道德原则不过是谋求人类幸福的一种手段而已。因此,对于各种道德义务之间的冲突和某些道德义务不可避免的牺牲,我们中的大多数人要比他看得更为严重。因为我们认为,我们通常称之为道德善行的,其本身就是美好的事物。不过,我们也注意到他的学说对该书正文中提到的一种无法驳倒的想法是承认的,尽管他的看法应当说还很不成熟。任何人不管他处在什么地位,也无法做到想做的事就做,不想做的事就不做,即使他能够随意充分运用其惯有的道德观念。每个人都知道不应当完全说实话(参看《环与书》〔The Ring and the Book〕,《怎样面对一个兄弟说——》一文),也不要力图纠正所有的错误或履行所有的诺言。“……即使对他自己有妨碍也要这样做吗?”是的,不过也有限度。每个人都与别人有牵连,因而必须考虑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至于一个大的组织就更不用说了。在代表一个庞大的组织行事时,无论是政治组织还是其它组织,对诚实、公正和守信用(这是西奇威克举的例子)的这类限制就变得更为重要。我们可以用作指针的和我们真正需要的,只是忠于最高的社会准则、常识和真诚。

    事实是因为常常有人无疑是出于恶意地把一个同国家或国际政治无特殊关系的普遍原则夸大地应用于国家理论,使它特别受到强烈的指责。这就是义务互相冲突的原则,它毫无例外地适用于各种生活方式,但特别强调适用于所有大组织和大规模的活动。说国家的利益可以为任何背离现行个人道德的行为辩护,那当然纯粹是胡说。没有任何事物可以作为一切事物的辩护理由;但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忘记任何事物都可以成为某件事物的辩护理由,那也同样是荒谬的。一个怀孕妇女可以享有她以前没有的权利。一个煤矿工人可能会因为我是他的邻居并且在受冻而把自己的煤分一半给我,但他却会支持他的组织让全国受冻。自由贸易主义者和保护主义者都会拥护招致一些人破产的措施,但是如果能做到的话,他们会用自己的钱补偿他们。任何改革或改良都几乎不可能不损害某些人,主张这样做的人会承认自己从道义上说应当尽可能不让任何人受到损害,但这是办不到的。

    在这种情况下极力主张自我牺牲以便使一些人免受损害,那是徒劳的。立即就会得到这样的回答:“我只能这样做。被牺牲的将不是我;只要我们这样做,被牺牲的将是我的同事、我的阶级、高尚的事业、人类的团结和幸福。在这些大组织采取的重大行动中,必然有一些人受到损害。我们对事业的责任和我们个人对这些人的责任发生了矛盾,但前者高于后者。”①这个原则在整个私人生活中当然是可以得到承认的。义务与地位是相关的;你应该做和可以做的事情,我却不可以和不应该做。完全可以这样说:目标决不应是局部性的,而应当总是服从于对全人类幸福的考虑。不过,这对义务之间的矛盾并没有造成任何原则上的分歧。无疑会使我们避免一些损害,少做一些背离道德义务的事情。但是,义务的矛盾总会造成很多不可避免的损失。矛盾产生的原因在于生活是多方面的,任何有道德的个人或组织不可能同时对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做到公平对待。对于像人类幸福这样的一个普遍目标的承认,也不会消除义务之间的冲突。最终的分歧存在于对人类幸福的性质和达到它的步骤的真正的信心之中,这种信心代表着忠实和真诚。道德的基本准则是经得起考验的;但人是受到限制的,谁也不能完全经得起任何考验。

    ①这一点在铁路大罢工中比我所能预料的更快、更清楚地得到了证实。我尽可能要强调的一点是,应当从中引出正确的道德标准。不是说铁路工人在原则上错了;而是说如果你认为他们有可能是对的,那就不能说发动战争的国家一定不对。1919年10月。

    回到国家问题上来,我们可以仔细研究一下意大利的统一。没有人会否认,这件事的目标同人类的普遍幸福是协调一致的,即使没有直接包含于其中。但是,这并没有防止义务之间的冲突,在冲突中事情也可以说是与做这些事情的人通常所有的良心不相容的,但我认为,总的说来,他们并没有想不这样做。①

    ①珀桑诺(撒丁舰队司令)曾把他的日记手稿交给阿泽格利欧(撒丁前大臣和驻博洛尼亚公使),请他对发表这本日记提出意见。阿泽格利欧引用加富尔的话说:“如果我们为自己去做我们现在为意大利做的事,我们就是十足的恶棍。”他请求珀桑诺不要公开自己的秘密,说自从波兰被瓜分以来,“还没有一个公务人员对这种十足的恶棍行为公开”表示承认。见法伊夫的《欧洲近代史》(Historyof Modern Europe),第2卷,第292页注释。

    这是人类生活所固有的一个问题,要想加以利用,不论是为了支持国家还是为了反对它,都是愚蠢的。需要做的是,认真辨别一切有道德的人和组织特别是一些强大组织的地位和真正的职责,并努力防止除了不可以避免的一切损害。我们要想到这些组织的代理人所承受的道德责任是非常重的,如果能处理好,那么,甚至在个人道德方面,在勇敢无畏、奋发有为、说实话、慷慨、同情、为人类献身等方面,他们都很可能大大超过普通人。

    3.国家与多元论。

    “面对着工团主义向各个方面发展的情况,断言国家已经死亡已不再担什么风险了。”

    这句话出自一位无名作者,是近来一些最优秀的政治理论著作探讨多元论的开端。①我在序言中曾简要地提到这篇论著中一些见解,我对它们发表看法,是为了证明我们有权利坚持自己的主张以继续发挥这些见解。

    ①M.T.福莱特:《新国家,团体组织,对人民政府的解释》(up Organisation the Solution of Popular Government),朗曼公司1918年版。

    这位女作者赞成多元论者“反对我们的法学理论以之为出发点的主权”,②也就是反对奥斯丁派的主权概念。她同意多元论者的观点,认为这种看法即关于一元化的**国家的看法必须摈弃。但我认为,她所想到的一些作者——我相信她自己的判断力是健全的——并不完全了解奥斯丁所讲的主权即法学专家所考虑的主权同我们的理论所考虑的主权是截然相反和根本对立的。二者的历史和特点都完全不同。奥斯丁所讲的主权是以暴力观念为基础的;我们所讲的主权则以整体的意志为基础。①“主权只存在于作为有组织的整体而起作用的那个有组织的整体之中。”②因此,说主权是绝对的只是就团体为它效力而言,我们完全可以像我现在所提到的这部书那样发挥对主权的看法。至于我,我也打算这样来阐明我的主张,对这位作者的无可非议的创见我毫无指责之意。

    ②《新国家》,第272页。

    ①“国家的基础是意志,而不是暴力。”这是T.H.格林的著名的原则。

    ②下文第262页。

    在她看来,健全的政治理论必须建立在对团体生活的心理学认识的基础之上,这种认识一旦获得,就会成为共同生活的艺术的新知识和新实践——她认为到目前为止几乎还不能说存在着这种艺术。一群人的相似性、模仿的作用、相似点的交流或承认,都无助于说明真正的社会团体——这样的团体总是促使差别一体化,而且可以象征它的不是一群人,而是一个第一流的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是真心实意地从事于通过集中大家的意见而不是通过相互妥协来提出新的意见。因为妥协等于放弃和减少意见;而一体化或创造则意味着把全部必须提出的意见包括在成为集体意志的更为完整的概念之中。

    这样,组成社会的单位仍然是个人;但是,作为这种意志载体的个人并不是天生的,也不是你可以找到并谈论的任何一个人;他是这个集体的成员,受到各种关系的约束,并被召唤去进行创造性活动。用一种老的说法来讲,他并不是一个已知数,而是一个问题。政治学的目的就在于去发现并了解这样的个人。

    那么,什么是主权呢?“人民的主权是由他们实际创造的。”①“五个人可以产生一种集体观念、一种集体意志。这种意志立即成为这五个人必须服从的权威。但它不是任何别人必须服从的权威。而另一方面,其他任何人也不能对这五个人发号施令。这种意志是由社会过程产生的,这是一个自我满足的无所不包的过程。产生集体意志的过程将同时产生集体意志的强制性。给予自治是绝对不可能的。谁也没有给予的权利;谁也没有给予的力量。甲团体能准许乙团体自治吗?除非乙团体已经学会自治,否则准许也是空的。自治总是需要培植的。”②政治哲学家们谈论国家,但是,直到我们缔造了国家才有了国家。③可以在威廉·詹姆斯的著作中找到他关于这个问题的看法,他承认意识中的国家可以自由地分离和组合,而且在成为较大范围内并存的多种经验领域的一部分时也能保持它们的特点不变。④每个人不仅是他自己也是国家。

    ①《新国家》,第274页。

    ②同上书,第275页。

    ③同上书,第265页。

    ④同上书,第264,266页。参看詹姆斯的《多元的宇宙》,第290—292页。如果我们对这位作者理解得不错的话,她对黑格尔的评价比詹姆斯更公正;另参看布雷德利的《论真理与现实》(Essays on Truth and Reality),第152页。

    这种想法会促成有关趋于统一(不是已经统一)的国家的理论。姑且承认地区团体和职业团体的极端重要性——对此已有详尽的探讨——但是,有了这些团体,趋于统一的力量也不可能被阻止。在团体内部发展起来的这种力量并不随着团体的形成而消失。①它必然继续发展成为一个趋于统一的主权。

    在考虑任何形式的“功能主义”时,我们必须注意,功能——即使把一个人的所有功能一一列举出来——并不能把一个人的本性毫无遗漏地全部显示出来。“国家决不能靠一个人分解自己的尝试而得到这个人的整体。”“国家不能由团体组成,因为任何一个或若干个团体都不能包含我的整体,而理想的国家却需要我的整体。”“我的团体利用我,而我的整体却仍留着奉献给这个整体”——“职业代表制与一般人无关,它只与石匠和医师有关”——“每个人的整体都必须和他的公民身分合而为一。”②“真正的国家必须把各种利益集于一身。它必然接受多方面的忠诚并设法使之融为一体。我具有所有这些不同的忠诚。如果不能把它们统一起来,我就必然会过着一种分裂的因而是乏味的生活……真正的国家受到我的拥戴,因为它把我的各个方面都集中到它身上了,它是我的多重自我的象征,使我的多重自我具有意义,得以实现。如果让我自己来处理我的多重自我,就会使我陷入孤寂的境地,我的心灵渴望它具有意义,并需要有所寄托。我心灵的寄托就在国家。”③

    ①《新国家》,第285页。

    ②同上书,第291页。

    ③同上书,第312页。

    这里的主导思想是:一个组织,即一种效忠或主权,虽然在另一个组织之中,它也不是后者的一部分,而是后者基础的一部分。①作为若干团体——主要是地区性团体和职业团体——的一个组织和协调力量,国家不是变得不如过去重要,而是变得更加重要了。主权并不是一种特许权;它是固有权力的增长。组织形式当然也要自我形成。民主使我们不能采取刻板的形式。只是民众这个概念已完全过时。这位作者坚决主张采取某种形式的联邦制。但是,公民要直接成为国家的一员,而不仅仅是组成它的某个团体的一员。组成联邦的团体并不简单地取代个人,作为仅有的独立单位,通过一个多数——尽管目前是团体的多数——而起作用。我们需要由这些团体给予活力的一种新的个人主义。国家的成员将不是或者由人或者由团体组成的一群人的联合,而是在这个团体系统中显示和实现多方面能动性的完整的个人。

    ①参看《社会理想与国际理想》,第281页。

    4.国家与国际联盟。上述原则以同样的精神要求世界国家或国际联盟。统一的活动不可能随着国家的成立而停止,正如不会随着团体的形成而停止一样。根据这样一个原则,那种因想像一个至高无上的中心力量会降低各个国家的独立性而产生的踌躇不前的心理,②就再也站不住脚了;其奥秘在于以差别的一体化反对相似的一般化。正如我所强调过的,③参加国全体对一种绝对的公共意志的支持是产生世界意志的先决条件,或毋宁说是世界意志的实质和不断自我更新的根源。在这样一个基础上,或者说只要我们能够设想这个世界意志的根源——因为它像一切主权一样必然是实际发展的结果——我们便可满怀信心地前进。带着这样的期望,我们对国际联盟的看法可以用我在世界的命运看来还未确定时讲过的一些话来说明,这些话我现在要大胆地加以引用,作为对本书的理论在1919年的情况的总结。

    ②《社会理想与国际理想》,第286,292页。

    ③同上。

    民族主义与国际主义①

    ①发表于《威斯敏斯特报》,1918年8月20日。

    这个题目是很常见的;两种观念都很好,也确实都需要。但是,在动乱的时代,二者被弄得互相对立,而且不是像理所当然的那样互相加强,而是变得

    “好像两个精疲力竭的游泳者,

    他们紧紧地抱在一起,

    以致两个人的本领都无法施展。”

    对于一个要使二者结合起来的学者来说,这种情况是令人痛心的;在不管他如何憎恶这种情况仍然有人指责他支持一方以反对另一方时,尤其是这样。

    道理很简单。只要注意观念是如何发展的,它们是怎样开花结果的就够了。拿我们的民族、我们的祖国、我们的国家——英国来说,对于那些热爱它的人一直意味着什么呢?我不能说得很周全,但至少可以说是意味着诚实、正义和自由。当然,我们以前是愚昧无知的,往往以为只有我们才代表这些;而在这样想时,我们就有罪了,是亵渎了这些信条。不过,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代表它们的;我们帮助过希腊和意大利,也承认我们曾伤害过美洲。“英国”一向意味着人类的事业,任何一个国家只要认识到善,并为之而奋斗,就同样如此。大家对善的看法并不一样;人类的住所里有许多房间;但是,大家都只看到其中的几间,而不是整个住所,因而并不懂得他们要看到和维护的是整个住所。

    好啦,现在情况越来越清楚了,英国意味着什么也开始比过去更明确了。我们最优秀的人物——还有和我们一起战斗的全世界最优秀的人物——对我们说:“你们要学会承认种种限制;学会容忍你们也许不喜欢的和也许是你们现在预料不到的事情。”当然,他们的话是对的,如果有人和我的想法一样,也会跟随他们走到底的。这只是要理解并信奉英国所一直意味着的诚实、正义和自由;难道我们一向真以为它们只适合于我们而不适合于别人吗?当然不是。

    此外,现在作一个英国人至少是意味着属于英联邦。这就是说,既有过去的含义,也有现在的含义;含义不是变少了,而是无限地增多了。对一个澳大利亚人或加拿大人来说,也是这样;他们都意味着属于英联邦,也是既有以前的含义,又有更多的无限增多的含义。

    眼前出现了更远大的前景:这同一含义将极度扩展;属于英联邦将意味着属于全人类的联盟;伟大的价值和特征都将展现出来,充分显示它们对人类的意义。这一切与“国家”是敌对的吗?“人类的灵魂追求什么?”这个问题和“为的是过美好的生活”这个答案是从哪里来的?难道不是来自第一部论国家的伟大著作吗?不是希腊人或犹太人的灵魂,而是人类的灵魂。主权会感到难以接受种种限制吗?很可能是艰难的;主权就是要做困难的事情。要在帮助人类灵魂的同时找到你自己的灵魂;二者都是难事;但是一起做肯定会比分开做容易些。它们是对立的吗?我认为不是。

    5.关于《新国家》的两点保留意见。

    最后,在同《新国家》告别之前,我觉得有两点需要加以注意。

    (1)我认为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相对差别是固有的和永恒的。社会始终具有严酷和消极的一面,因为在社会中法律本身总要表现为一种强制,尽管可以用一种不断取得胜利的活力成功地掩饰它,而且似乎可以取代它。无论我们在改进刑法的实施方面取得多大的成就,城市仍然经常有必要采用针锋相对的办法也就是为惩罚而惩罚的办法,①以切实制止明显暴露出来的恶劣行为。在丰富的最高的社会个性中,只要它的基础是健康的,就必然会有支持善良和公正的明确而坚强的意志,国家的法律机构和政治机构也会予以支持和捍卫。

    ①参看《对伦理学的一些看法》,第8章:《论对惩罚日益增强的反感》。

    (2)在研究共同生活这门“新”艺术的热情中,没有强调在我看来是十分重要的一点——也许作者认为这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无须提及。我指的是,社会生活必须以一种超出其现时活动范围的指针和准则为前提条件。在团体生活中,任何训练都将把社会精神引导到不会因分享而减少的积极价值方面去;引向美,也就是引向真理和信仰。亚里士多德使信仰成为公民生活的最终目的和精髓,这无疑是正确的,只有热爱这些最高的社会准则,才能把**引上正道,使爱国主义保持纯洁和清新。①

    作者力图引起所有人的重视,这一点我想是收到了一些效果的;她极力摈弃神秘主义(对神秘主义法学家是特别反感的),并将心理学而不是形而上学应用于研究现实的统一体。所有这一切也许只是个措辞方便的问题,只要我们没有忘记——我敢肯定她还记得——这一点的话:以实际的最高的社会准则为目的和依据的生活,是爱国主义的可靠保证和社会意志的衡量标准,因为它是保持心满意足的唯一源泉,也是防止贪得无厌的唯一可靠屏障。

    ①参看下文第309页;《社会理想与国际理想》,第16页;《国际危机》,第132页;《个性与价值的原则》(The Principle of Individualityand Value),第10讲,附录12,《论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的灵魂完美》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