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六十八篇 选举总统之方式(2/2)

们根据某种共同的动机组织到一起来,这种动机虽然尚不能名之曰腐化,却仍然有可能具有使他们偏离本身职责的性质。

    另一项并非次要的希望是,总统在职期间应该除了人民本身之外不依附于任何个人。否则,总统就有可能被诱使为了满足那些在他任期中给予必要支持的人而牺牲其本身职责。为了保障这一优越性,还规定其连选仍需依靠特殊代表机构,由全体社会专门为了作出这一重要遴选而指定之。

    这一切优越性均已巧妙地结合在制宪会议制订的宪法草案之内;亦即:各州人民选出一定人数充当选举人,其数目相等于各州在全国政府中参众议员人数的总和,选举人在本州内集会,就适于出任总统的人选进行投票。如此所投各票送交全国政府所在地,获得全部选票多数者即当选为总统。但是,由于多数选票并不见得总会集中于一人,而不足半数即作为当选又可能不甚保险,于是规定,万一出现这一情况,则由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五名候选人中选出他们认为最为合格的人。

    这一选举程序提供可靠保证,使得总统的职务绝不致落到不在最高程度上满足必要条件的人身上。搞卑劣权术的本事,哗众取笼的小动作,可能把一个人抬到单独一州的最高荣誉地位;但要使一个人在整个联邦受到尊重和信任,则需要真正的才能和不同性质的优点,要使一个人成为合众国总统这样显要职务的当选人,至少也需要相当的才能和优点。这个职务十之**会由德才都很杰出的人担当,这样说恐怕也不算过分。国家治理情况的好坏,必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负责人如何,能够对此有所体会的人当能正确估价本宪法草案。我们虽然不能默然同意某个诗人的下述政治邪说:

    政体如何,愚人多虑;

    其实好坏,全在治理。

    然而,我们却不妨承认,优良政体的真正检验标准应视其能否有助于治国安邦。

    副总统的产生将与总统的选出方式相同;其差别仅在于,众议院在总统选举中的作用,将由参议院来担当。

    额外再选任副总统这样一个人,有人认为是多余的,甚至是包含什么鬼把戏。有人宣称,这还不如授权参议院从其成员中互相推选出一名类似的官员。但是,制宪会议的观点是有两点考虑的:一、为了保证参议院经常采取确定决议的可能,其议长只须具有表决权;使代表任何一州的参议院担当议长职务,就使该州可以经常运用的表决权变成了偶而才能运用的表决权。二、由于副总统在某种情况下可能代行总统职务,成为最高行政首脑,那么一确定总统选举方式的种种理由,就不仅同样,而且在更大程度上,也应该决定副总统遴选的办法。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反对意见,正如大多数其他反对意见一样,都是违反本州宪法的。我们州也有个副州长,由全民选举产生,主持参议院,并在使副总统代行总统职务的同样非常的情况之下成为州长的合乎宪法的代行人。

    普布利乌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