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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篇 各州众议员的分配比例(2/2)

被分配人数的权利要由各州所指定的这部分居民来行使。决定选举权的资格在任何两个州里或许并不相同。在某些州里差别很大。在每个州里,州宪法把某一部分居民的此项权利剥夺了,而这些人却会包括在联邦宪法借以分派众议员人数的人口调查之中。南方各州可能以此着眼反驳这种怨言,坚持说制宪会议所定原则要求各州对其居民的政策可以置之不顾;所以应该把奴隶作为居民按其总数包括在人口调查中,其方式应和按照其他各州政策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的其他居民一样。然而,可以从这个原则得益的人却并未坚持严格遵循此项原则。他们所要求的一切是,在另一方面也应表示出同样的中庸之道。不妨把奴隶问题当作一个特殊问题,因为事实上它是一个特殊问题。不妨共同采纳宪法的妥协办法,这个办法把奴隶当作居民,但是把他们的地位降到自由居民的同等水平之下;这个办法认为奴隶是占人的五分之二的被剥夺的人。

    “究竟可否根据另一理由来更迅速地为宪法的这一条款进行辩护呢?我们以前提出的看法是,代议制仅仅同人有关,与财产毫无关系。但这是一个正确的意见吗?组织政府是为保护人,或者个人,但同样也保护财产。因此,两者都可认为应由担负政府职责的人来代表。根据这个原则,在某些州内,尤其是纽约州,就特别指定政府的某一部门保护财产,因而政府是由社会上对政府的这个目标最感兴趣的那部分人选举的。在联邦宪法中,这个方针并不占主导地位。财产权和个人权利都交到同一些人的手里。因此,在挑选这些人时,应该注意财产问题。

    “为了另一个理由,联邦立法机关给予各州人民的投票数,应该同各州的相当财富成某种比例。和个人不一样,各州不会因财产上的优势而相互发生影响。如果法律允许一个富裕的公民在选举他的代表时只投一票,他从其幸运地位得来的尊崇和影响,往往会引导别人去投他所选择的对象的票;通过这条觉察不出的渠道,财产权就转移到了公众选举之中。一个州对其他各州就没有这种影响。邦联最富的一州没有可能影响任何其他一州去选举个别众议员。大州和富州的众议员除了他们人数较多这一点可能造成的有利条件以外,在联邦立法机关里也不会比其他各州众议员占有任何其他有利条件。因此,就他们的财富优势和重要性能使他们合理地有权得到任何便利来说,是应该由占优势的选票取得的。在这方面,新宪法不仅与尼德兰联盟和诸如此类的联盟大不相同,而且与目前的邦联也大不相同。在尼德兰联盟一类的联盟里,联邦决议的效力决定于组成联盟各州随后的自愿性决议。因此,各州虽然在公共会议里具有同等投票权,但是却有与这些随后的自愿性决议的不同重要性相应的不同影响。根据新宪法,联邦决议不必通过各州的干预就能生效。这些决议只取决于联邦立法机关的多数票,因此每一票,不管来自大州或小州、富州或穷州、强州或弱州,将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和效力,正如由大小不同的县或其他地区的议员在州议会里的投票那样,每一票具有完全相等的价值和效力;如果情况有任何不同,那与其说是与议员来自地区的大小有关,不如说是由于各议员的个人性格不同。”

    这就是维护南方利益的人在这个问题上可能应用的理论。虽然这一理论在某些论点上有些牵强附会,然而整体说来,我必须承认,它使我完全满足于制宪会议所定的选举标准。

    一方面,制定一种选举和纳税的共同标准会产生极其有益的效果。由于国会所得到的准确的人口调查,如果不是决定于各州的合作,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各州的安排,所以,极其重要的是,各州要认识到,要尽量少有增加或减少其人口总数的偏向。如果他们的代表份额是受这条规章管理的,他们就会有兴趣多报人口。如果这条规章只决定他们分摊的税额,相反的诱惑就会占优势。把这条规章扩大应用于两个目的,各州就会有相互对立的利益,互相约束,互相平衡,从而产生必要的公平。

    普布利乌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