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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篇 各州众议员的分配比例(1/2)

    (汉密尔顿或麦迪逊)原载1788年2月12日,星期二,《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人民:

    我对众议院的第二点看法,是关于某些州的众议员的任命,那是要用决定直接税的同一条规则来决定的。

    各州的人数不得成为规定代表各州人民的众议员的比例标准,这一点并无争论。为安排税收而建立同样的规章,或许同样不会有什么异议,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此项规章决不是根据同一原则建立的。在前一种情况下,规章可以理解为指人民的个人权利而言,规章与个人权利有着自然的和普遍的联系。在后一种情况下,它指的是财富的比例,它决不是衡量财富比例的精确尺度,而且在一般情况下,也是一个非常不适当的尺度。尽管这种应用于各州的有关财富和捐税的规章并不完善,但是,它显然还是现行规章中最无可非议的,它新近在美国获得普遍批准,制宪会议是不会不赞成的。

    也许有人会说,这一切是可以容许的;但是用人数作为计算众议员数目的标准,或者把奴隶与自由民合在一起作为征税的比例,从这两点是否可以推定,奴隶应该包括在议员的人数规则之内?奴隶被认为是财产,而不被认为是人。所以,应该把他们包括在以财产为依据的税额估计之内,而排除在以人口调查来规定的代表权之外。就我所知,这就是表达无遗的反对意见。我将同样坦率地发表与此相反的理由。

    我们某一位南方同胞会说:“我们同意选举众议员同人更加直接有关、而征税则同财产更加直接有关这一原则,我们同意把这个区别应用到我们的奴隶问题上。但是我们必须否认这个事实:把奴隶仅仅看作财产,在任何情况下不把他们看作人。实际情况是,奴隶兼有这两种特质:我们的法律在某些方面把他们当作人,在其他方面又把他们当作财产。他们被迫不是为自己而是为某一主人劳动,可以被一个主人卖给另一个主人,经常由于别人的变幻无常的意愿而被限制自由和遭受体罚;由于这些原因,奴隶似乎被降低到人类之下,而归入那些属于财产这一合法名称的无理性动物之中了。另一方面,由于奴隶的生命和肢体得到保护,不许任何人,甚至其劳动及自由的主人,加以伤害;同时奴隶本人如果伤害别人,也要受到惩罚;因此奴隶同样显然被法律认为是社会的一个成员,而不是无理性动物的一部分;是道德的行为者,而不只是一种财产。因此,联邦宪法对我国的奴隶问题作出非常恰当的决定,把他们看作兼有人和财产的特性。实际上,这是他们的真正特性。这是他们生活在其治下的法律所给予他们的特性;不容否认,这些都是适当的标准;因为只是在法律已把黑人变成财产项目这一口实下,在计算人数方面才不给他们一席之地;应当承认,如果法律要恢复被剥夺的权利,就不能再拒绝给予黑人一份与其他居民相同的选举权。

    “这个问题可以用另一观点来看。各方面都同意,人数是衡量财富和纳税的最好标准,因为这是选举众议员的唯一适当标准。如果制宪会议在计算选举人数时把奴隶从居民名单上除去,而在核算税率时又把他们列入名单,这样,制宪会议算得上公正或前后一致么?在增加负担时,把奴隶多少当作人看待;而在给予便利时,则拒绝对他们同样看待,能否合理地期望南方各州同意这样的办法吗?那些责备南方各州把一部分人类同胞当作财产的野蛮政策的人,自己却主张各州是它组成部分的政府,应该比他们所抱怨的法律更加彻底地考虑不人道地把这些不幸种族当作财产,对此,难道不会有人表示惊讶吗?

    “或许会有这样的回答:任何有奴隶的州在计算代表时是不把奴隶包括在内的。他们自己既不投票,也不增加主人的投票数。那末,根据什么原则应该把他们列入联邦的计算的选民数字之内呢?宪法在这方面会求助于用作适当指导的法律,把他们完全排除在外。

    “这个异议只用一种意见就可驳倒。新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由于分派给各州的众议员总人数是由联邦规章根据居民总人数来决定的,所以决定各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