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五十五篇 众议院的全部人数(1/2)

    (汉密尔顿或麦迪逊)原载1788年2月15日,星期五,《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人民:

    众议院应包括的人数,成为另一个非常有趣的观点,根据这一观点,可以对联邦立法机关的这一部门加以研究。的确,在整整一部宪法里,很少有任何条款由于其重要性和攻击它的论据的明显力量而值得予以更多的注意。对这条款的非难是:第一,那么少的众议员会是公众利益的不可靠的受托人;第二,他们对许多选民的具体情况不会有适当的了解;第三,他们将从很少同情人民群众的那个阶级的公民中选出,而且其目的多半是依靠对多数人的压迫而使少数人永远向上爬;第四,最初人数已嫌不足,到后来会由于人口的增加和阻止众议员相应增加的种种障碍而越来越不相称。

    总之,在这个问题上可以这样讲,再没有一个政治问题比众议院最适当的众议员人数问题更不容易获得明确的解决了;某些州的政策在任何一点上也从来没有比这一点更不一致了,无论我们直接把各州的立法机关相互比较,或者考虑各个众议员与其选民人数的比例,都是这样。且不说最小的州与最大州之间的差别,例如特拉华,其人数最多的一个立法机构,只包括二十一名众议员,而马萨诸塞的众议员人数达三、四百人;即使人口几乎相等的各州之间也可看到极大的差别。宾夕法尼亚的众议员人数不超过马萨诸塞州的五分之一。纽约州人口与南卡罗来纳州人口之比是六比五,众议员人数只有后者的三分之一强。佐治亚和特拉华或罗得岛之间也存在着同样的悬殊。在宾夕法尼亚,众议员与其选民的比例至多是一与四千或五千之比。在罗得岛,两者的比例至少是一比一千。根据佐治亚的宪法,比例可达到一与十个选民之比;并且必然远远超过任何其他州的比例。

    另一个一般意见是,众议员和人口的比例,在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应该和人口稀少的地方相同。如果弗吉尼亚的众议员用罗得岛的标准来规定,他们目前就会达到四、五百之多,二、三十年后,将达到一千。另一方面,宾夕法尼亚的比例如果应用到特拉华州,会把后者的众议院人数减到七人至八人。再没有把我们的政治估计建立在算术原则上这样更不合理的事了。把一定的权力委托给六、七十人,可能比委托给六、七人更为适当。但是不能因此就说,六、七百人就相应地成为更好的受托。如果我们继续假定六、七千人,整个理论就应该颠倒过来。事实是,在一切情况下,为了保障自由协商和讨论的益处,以及防止人们为不适当目的而轻易地联合起来,看来至少需要一定的数目;另一方面,为了是避免人数众多造成的混乱和过激,人数也应该有个最大的限度。在所有人数众多的议会里,不管是由什么人组成,感情必定会夺取理智的至高权威。如果每个雅典公民都是苏格拉底,每次雅典议会都是乌合之众。

    这里还需要想到适用于二年一度选举情况的各种意见。由于同样理由,国会的有限权力和各州议会的监督,证明选举次数少于公共安全的需要是正确的;国会议员如果拥有全部立法权而且只受其他立法机关的一般约束,人数上就不需要很多。

    我们心中有了这些总的概念以后,让我们再来衡量一下反对拟议中的众议院议员人数的那些意见。首先,反对意见说,把那么多的权力委托给如此少的议员是不可靠的。

    议会这个部门应包括的人数,在政府成立初期,将是六十五人。在三年内要调查全国户口,届时此数可以增加到每三万居民一人;以后每十年重新调查户口一次,根据上述限度,可以继续增加。第一次调查户口,按照每三万居民一人的比例,可把众议员人数至少增加到一百,这不会被认为是过高的估计。如果把黑人按五分之三的比例计算,合众国的人口届时(如果不是已经)可达三百万是不会有什么疑问的。二十五年以后,按照估计的人口增加率,众议员人数将达二百;五十年以后可达四百。我想,这个数目可消除人们由于该机构人数少而产生的一切顾虑。我在这里把我以后对第四个反对意见的答复视为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