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五十三篇 续前篇内容(2/2)

民多少有点熟悉的现行法律的必要知识,以及关于小范围内的该州的一般事务的必要知识,并不是十分错综复杂的,而且是各阶层人民非常注意和时常谈论的。合众国的广大舞台提供一种极其不同的布景。法律决非千篇一律,各州都不相同;而联邦的公共事务分布在一个极其广大的地区,同这些事务有关的地方事务也是千变万化,除了中央会议以外,在任何其他地方都难以确切了解,全国各地的代表会把这些公共事务的消息带到中央会议上。然而关于各州事务甚至法律的某些知识,应为各州议员所掌握。假如不熟悉各州在贸易、港口、习惯法和条例等方面的情况,怎能用统一的法律来适当地管理对外贸易呢?假如不了解各州在这些或那些方面的有关情况,怎能适当地管理各州之间的贸易呢?如果税收不适合各州的税法和当地情况,怎能合理而有效地征税呢?假如对各州彼此不同的许多内部情况没有同样的了解,怎能适当地规定统一的民兵条例呢?这些是联邦立法的主要对象,而且最有力地提示,议员们应该获得广泛的知识。其他州内对象也会需要相当程度的有关知识。

    的确,所有这些困难是会逐步地大为减少的。最困难的工作将是政府的正式成立和联邦法典的初步制定。初稿的修改将一年比一年容易,并且会逐年减少。政府以往的议事录会成为新议员的现成和正确的情况源泉。联邦的事务会越来越成为一般公民所研究和讨论的新奇对象。各州间公民之间的不断交往,对于相互了解彼此的事务很有帮助,这也有助于他们的习惯和法律的普遍同化。但即使这样减少困难,联邦立法部门的事务就新奇和困难来说,必然继续会超过一个州的立法事务,从而证明:被任命处理立法事务的人有一个较长的任期是正当的。

    有一部分知识,是联邦议员应该具有的,然而未曾提及,那就是外交事务。在管理我们自己的贸易时,他不仅应该熟悉合众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条约,而且还要熟悉其他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法律。他不应该对国际法一无所知,因为作为国内立法的一个适当对象来说,它是服从于联邦政府的。虽然众议院并不直接参加对外谈判和协商,然而由于公共事务的某些部分之间的必要联系,那些部门在通常的立法过程中经常值得注意,有时还要求特殊的法律制裁和合作。毫无疑问,这种知识一部分是可以在书本上获得的,但是有些部分只能从公共的消息里得到;而在立法机关实际服务期间对此问题切实予以注意,就会最有效地获得这一切知识。

    另外还有其它一些需要考虑的事情,这也许是次要的,但不是不值得注意的。许多众议员必须长途跋涉,为此必需作出种种安排,对于胜任这项工作的人们来说,对于期限为一年的反对理由要比延长到两年的反对理由还要得多。根据参加现国会的代表情况,是得不到有关这个问题的任何论证的。他们固然是一年选举一次,但是立法会议把他们的再度当选几乎认为是一种程序问题。人民选举众议员是不会受同一原则的支配的。

    在所有这种会议里,少数议员具有较高才能,他们通过多次当选,会成为长期的议员,会成为公共业务的真正专家,也许不会不愿意利用那些有利条件。新议员的比例越大,大多数成员了解的情况越少,他们就越容易跌入为他们设下的陷井。这种说法对于众议院和参议院之间将会存在的关系,也决不是不适用的。

    与我们经常选举的便利同时存在的还有一个不便,即使在一年只举行一次立法会议的大州里也是存在的:那就是假的选举不能及时加以调查和取消,并使决定产生应有的效果。

    如果能够当选,不管采用什么非法手段,非法议员当然会取得席位,而且一定会保持相当时间,来适应他的目的。因此极其有害地鼓励了用非法手段达到非法当选目的。如果联邦立法机关的选举是一年一次,这种做法会极其严重地被滥用,尤其是在比较遥远的各州。各议院必然会从议员的选举资格和议员的当选等方面作出判断;不管根据经验提供什么改进办法来简化和加速未决事件过程,在罢免一个不合法的议员以前,一年的大部分时间必然已经过去,以致这一事件的前景仍然是:对于通过不公平和非法手段来获取议席的作法不能加以制止。

    所有这些事实合起来,会使我们能肯定地说:两年一度的选举有助于公众事业,就和我们看到这种选举对人民的自由会是安全的一样。

    普布利乌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