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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篇 审议和证实制宪会议关于组织一个混合政府的权力(2/2)



    事实是,制宪会议提出的宪法的重大原则,可以认为并不是绝对的新,而是把邦联条款中的原则加以发展。后一种制度下的不幸在于,这些原则软弱无力而且有局限性,从而证实对它提出的无能的一切指责是正当的,并且要求它有一定程度的扩大,使新制度具有完全改变旧制度的面貌。

    在某一方面,可以承认制宪会议背离了自己的主要使命。他们不向各州的立法机关报告需要批准的计划,而是提出一项由人民批准而且只有九个州实施的计划。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反对意见虽然貌似有理,但是在群起反对制宪会议的刊物中却很少提及。此种容忍只能来自这样一个无法抑制的荒谬信念:使十二个州的命运受制于第十三个州的不法或**;来自六十分之一的美国人民的多数坚决反对包括占六十分之五十九的人民的十二个州所赞成和要求的一项措施的事例,这个事例,为国家的受损的荣誉和繁荣感到愤怒的每个公民依然记忆犹新。由于这个反对意见已被那些批评制宪会议权力的人们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放弃,所以我也不多作评述。

    需要研究的第三点是,由这件事情本身产生的责任感,能给正常权力弥补多少缺陷。

    在前述的研究中,曾把制宪会议的权力当作制订合众国宪法的真正的和最后的权力那样,而且根据同样标准严格地进行分析和审查。现在是回顾以下几点的时候了:这些权力只是顾问和建议的权力;各州的意思是这样,制宪会议也是这样理解的;因此制宪会议设计并提出的宪法,除非经接受者正式批准,否则只不过是一纸空文。这种回顾把这个问题放在一个完全不同的观点上,并且将使我们恰当地判断制宪会议所采取的方针。

    我们不妨看看制宪会议所坚持的立场。从会议进程可以得知:他们深切地一致感到一种危机,这个危机使举国一致作出如此独特而严肃的尝试,来纠正产生这种危机的制度中存在的错误;他们同样一致地深信,他们提出的这种改革对实现委托他们的目的是绝对必要的。他们不可能不知道,这个伟大国家的大部分公民的希望和期待,由于对他们所慎重考虑的事件的深切忧虑而发生变化。他们有一切理由相信,合众国的自由、繁荣的一切内外敌人在心目中怀有相反的情感。他们在尝试的开始和进程中看到,一个弗吉尼亚州对部分改革邦联的提议,迅速地受到了注意并得到促进。他们看到在安纳波利斯集合的很少几个州的很少代表,提出一个与他们的任务全然无关的重大关键问题,不仅舆论为之辩护,而且在十三个州的十二个州里真正地成了现实。他们看到,在各种事例中,国会不仅负有建议权而且负有执行权,而且在公众看来,按照机会和对象这些权力并没有支配他们行动的那些权力要紧。他们必然想到:已经成立的政府的一切重大改变,形式应该让位于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严守前者会使“废除或改变政府,使之最可能实现他们的安全和幸福”这项人民的最崇高可贵的权力有名无实,毫无价值,因为人民不可能普遍自发地对自己的目标采取一致行动;因此最主要的是,这种改变必须由某个或某些可敬的爱国公民从某些未经公认的非正式建议作为开始。他们必然想到:正是由于这种向人民提出有关他们安全和幸福计划的不合常规的僭越权力,各州才初次联合起来反对旧政府用以威胁它们的那种危险;委员会和代表会议是为了集中他们的力量以保卫其权利而成立的;某些州为了制定现在管理它们的那些(州)宪法而选出了议会;也不可能忘记,除了那些以这些理由作掩饰,对所争论的宗旨一味暗中怀恨的人们以外,任何地方都看不到丝毫不合时宜的顾忌和墨守陈规的热诚。他们想必记得,将要制定和提出的计划要提交人民自己,非难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力,会永远破坏此项计划;赞成这项计划,就能消除以前的种种错误和罪过。他们甚至可能想到,在无端指谪的倾向盛行之时,他们忽略行使授予他们的那种权力,尤其是他们建议与自己的使命不相符的任何措施所引起的责难,不亚于立刻建议一项完全符合国家紧急情况的措施所引起的责难。

    假如制宪会议在所有这些想法和所有这些考虑当中不是果断地相信自己的国家(由于国家的信任,他们才得以赫赫有名),不是指出一个他们认为能够保证国家幸福的制度,而是采取一种使人寒心而又不愉快的使国家的热望落空的决定,而是为形式而牺牲内容,把自己国家的最宝贵利益迟迟不予解决或乱搞一通,那么我就要问那个能把自己的思想提到一个高尚概念的高度,能在心中唤起一种爱国情感的人:大公无私的世界、人类的朋友、每个道德高尚的公民,对这个会议的行动和性质应该作出怎么样的判断呢?或者说,假使有一个人,他的谴责癖是无法抑制的,那么就让我问一问:他对篡夺派代表参加制宪会议权力的十二个州(这个会议是他们的(州)宪法完全不知道的一个团体),对建议召开制宪会议(邦联同样不知的这个团体)的国会,特别是对首先提出然后同意这种越权行动的纽约州,究竟保留了什么意见呢?

    除非解除反对者的一切口实,暂时假定制宪会议既未接受此项使命,而情况也不宜为自己的国家提出一部宪法:是否只因为这个理由就应该拒绝接受这部宪法呢?如果根据“即使接受敌人劝告也是合法的”这句名言,我们是否要树立一种即使朋友提出劝告也要加以拒绝的不体面的榜样呢?慎重地探讨问题时,在任何情况下,显然应该是:与其问劝告来自何人,不如问劝告是否有益。

    这里所提出的和证明的要点是:制宪会议越权的指责,除了反对者也很少鼓吹的一点以外,是没有什么根据的;即使会议超越了自己的权力,他们作为国家信任的公仆不仅获得许可,而且是他们所处的局势要求他们行使设想的自由权;最后,即使他们在提出一部宪法时违反了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如果认为它能实现美国人民的观点和幸福,这无论如何也是应该接受的。至于宪法在多大程度上具有这种特性,是个正在研究的问题。

    普布利乌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