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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篇 审议和证实制宪会议关于组织一个混合政府的权力(1/2)

    (麦迪逊)原载1788年1月18日,星期五,《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人民:

    现在要研究的第二点是,制宪会议是否有权制定和提出这部混合性的宪法。

    制宪会议的权力应该严格地通过选民给予会议成员的代表权的审查来决定。然而,因为这一切不是同1786年9月安纳波利斯会议的建议有关,就是同1787年2月国会的建议有关,所以只要回顾一下这些特别的法令就够了。

    安纳波利斯的法令建议:“任命官员要考虑合众国的情况,要拟订他们认为可使联邦政府的宪法足以应付联邦急务所必需的新条款,并将为此目的而拟订的法令在召集的国会上向合众国提出报告,求得他们同意,然后经各州立法机关批准,能使该条款有效。”

    国会提出的法令措词如下:“既然在联邦和永久联盟条款中有一条是通过合众国国会和几个州的立法机关的同意在其中作些修改的条款;既然经验证明现在的联邦存在缺点;作为改正这些缺点的手段,若干州特别是纽约州通过对其国会代表的明文指示,建议为如下决议中所表示的目的而召开一次会议,而这种会议似乎是在这些州内建立一个牢固的全国政府的最可能的手段:“决议,——国会的意见是,今年5月第二个星期一在费城召开各州委派的代表会议是适宜的,其唯一的明确目的是修改联邦条款,并且把所作的修改和规定报告国会和一些立法机关,目的是使联邦宪法得到国会同意和各州批准时足以应付政府的急务和保持联邦。”从这两个法令看来:第一,制宪会议的目的是在这些州内建立一个牢固的全国政府;第二,这个政府应该足以应付政府的急务和保持联邦;第三,这些目的通过如下条款来实现:国会法令所体现的邦联条款中的修改和规定,或者如安纳波利斯建议中坚持的看来是必要的进一步的规定;第四,这些修改和规定应报告国会和各州,目的是取得前者的同意和后者的批准。

    根据这几种不同说法的比较和公正的解释,就可以推论出制宪会议的权力。他们应该组织一个足以应付政府和联邦急务的全国政府,并且使邦联条款变成能达到这些目的的形式。

    有两条解释的规则是受常理的支配,并且是以法律公理为基础的。其一是,这说法的每一部分,倘若可能的话,应该具有某些意义,并使之共同实现某一共同目的。

    其二是,在若干部分不能一致的地方,次要部分应该让位于更重要的部分;为目的而牺牲手段,而不是为手段而牺牲目的。

    假定解释制宪会议权限的措辞彼此互不相容,而制宪会议又认为,一个能胜任愉快的全国政府不可能根据邦联条款中的修改和规定来实现时,究竟那一部分解释应该接受,哪一部分应当拒绝呢?哪一部分更重要,哪一部分不怎么重要呢?哪一部分是目的,哪一部分是手段呢?让“委托权”的最认真的解释者,和那些竭力反对由制宪会议行使这种权力的人们回答这些问题吧!让它们申明,对美国人民的幸福最为重要的是置邦联条款于不顾,准备一个胜任的政府并且保持联邦呢?还是不要一个胜任的政府而保留邦联条款呢?让他们申明,究竟保留这些条款是目的,而把改革政府用作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呢;还是建立一个足以实现全国幸福的政府就是这些条款的原有目的,而这些条款作为不适当的手段应该予以牺牲呢?

    但是否需要假定:这些说法是绝对矛盾的,邦联条款中没有任何修改或规定能使它们形成一个胜任的全国政府,形成一个制宪会议建议的那种政府呢?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断定,不应强调名称;决不能认为改变名称就是行使一种未经授予的权力。文件中的修改是明确认可的,其中的新条款也是明确认可的。所以这里是一个改变名称、增加新条款和改变旧条款的权力问题。只要旧条款还有一部分保留不变,难道必须承认这种权力受到了侵犯?那些持肯定态度的人,至少应该明确批准的改革和越权的改革的界限,以及在修改和增添新条款范围内的那种变化程度和相当于政府变质的变化程度的界限。能否说修改不应该涉及邦联的实质呢?如果不打算作某些实质上的改革,各州决不会如此隆重地开这个制宪会议,也不会把会议目的描写得如此广阔。能否说邦联的基本原则不属于制宪会议的职权范围,从而不应该加以改变呢?我要问:“这些原则是什么?”它们是否要求,在制订宪法方面各州应该被认为是各不相同的独立主权单位呢?新宪法认为各州是这样的。这些原则是否要求,政府成员应该由立法机关而不是由各州人民任命呢?新政府一个部分成员将由这些立法机关任命;而在邦联下,国会代表可以全部由人民直接任命,而且在两个州内的确是这样任命的。它们是否要求,政府应该对各州而不是对个人直接行使权力呢?在某些事例中,如已经指出的那样,新政府将以各州的集体资格对各州行使权力。在另一些事例中,目前的政府也直接对个人行使权力。在掠夺、海盗、邮政、钱币、度量衡、与印第安人贸易、各州的土地让与所有权等问题上,尤其是在不经法官、甚至地方长官的干预,就能判处死刑的海陆军军事法庭所审理的案件方面——在所有这些案件中,邦联可以直接对个人和公民个人的利益行使权力。这些基本原则是否特别要求未经各州居间机关,不得征收任何税款呢?邦联本身允许对邮政征收一定程度的直接税。国会这样解释造币权以便对其来源直接征收税款。但是撇开这些事例不谈,贸易管理应当服从全国政府,使之成为全国税收的直接来源,这一点岂不是制宪会议的公认目的和人民的普遍期望么?国会不是曾经再三提出,这个措施是符合邦联政府的基本原则么?除了一个州以外,包括纽约州在内的每一个州,就承认改革的原则来说,岂不是都接受了国会的计划么?总之,这些原则不是要求全国政府的权力应该有所限制,而在这个限制以外,应该让各州拥有自己的独立权吗?我们看到,新政府和旧政府一样,总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而各州,在所有未曾列举的事例中,是享有独立自主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