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三十二篇 续前篇内容(2/2)

使此项权力。相反,从进出口商品的关税方面对各州的限制上可以推论出一个明确的、不容有异议的相反论点。这个限制意味着承认,即使没有列入条文,各州也拥有限制以外的权力;并且进一步承认,关于其他各种税收,各州的权力仍然没有减少。从任何其他观点来看,这种限制是不必要的,而且是危险的。其所以不必要,因为假使授予联邦征收这种关税的权力就意味着排斥各州,甚至意味着各州在这方面处于从属地位,那么就不需要这样的一种限制了;其所以危险,因为采用这个限制会直接导致上述结论,如果反对者的推论是正确的话,这个结论并非原来想要得出的。我是说各州在限制并不适用的一切情况下和联邦有共同的征税权。正在谈论的这种限制,相当于律师们所说的“否定含蓄”——即否定一件事,肯定另一件事;否定各州有权对进出口商品征税,而肯定他们有权对所有其他商品征税。如果争辩说,这指的是绝对排除它们征收前一种税,使它们有权在国家立法机关的控制下征收其他税,那么这只不过是一种诡辩罢了。限制或禁止的条款只说:各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征收这种关税。如果我们从上述的意义上去理解这句话,就会使宪法为了一个非常荒谬的结论而加上一条正式条款,这个条款是:各州?国家立法机关同意,可以征收进出口税,除非受到同一机构的限制,而且可以对其他商品征税。如果这就是目的,为什么不在最初就让它得到据说是原有条款的自然效力,把全部征税权授予联邦呢?显然这不可能是目的,不能对它作这种解释。

    至于各州征税权和联邦征税权会发生矛盾的假设,不能从需要排斥各州的意义上得到支持。由于一个州对某种商品征税,使得联邦对同样商品再次征税成为不适当的事情,这的确是可能的,但是这并不含有按照宪法不能再次征税的意思。征税的数量,任一方面的增税是否适当,将是共同慎重考虑的问题,但是不会包含权力的直接抵触。全国和州的财政制度的具体政策,也许会经常不一致,并且可能需要互相克制。然而,这不只是在行使权力时可能造成不便,而是一种同宪法的直接矛盾,它意味着让与和消除原有的主权。

    由于主权的划分,在某些情况下需要一种同时存在的权限。凡是没有明显地从各州移归联邦的一切权力仍由各州全力执行这一条规则,并非权力划分理论的结果,而是得到了包括新宪法条款的文件的全部宗旨的明确承认。我们在这个文件里看出,尽管肯定了授予一般权力,但是仍然非常注意那些认为各州不宜有同样权力的情况,而且列进了禁止各州行使那些权力的否定性条文。第一款第十节所包括的全是这样的条文。这个情况明确表明了制宪会议的意见,并从条例正文中提供解释的规则,它证明了我所提出的主张是正确的,并且驳斥了一切相反的假设。

    普布利乌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