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三十二篇 续前篇内容(1/2)

    (汉密尔顿)原载1788年1月3日,星期四,《每日广告报》

    致纽约州人民:

    虽然我认为,由于联邦有权在征税方面控制州政府而使它们感到担忧的真正危险并不存在,因为我相信,人民的舆论、触?州政府的极端危险,以及确信地方政府为了局部目的的用途和需要,将会完全防止滥用这种权力。然而我愿意在这里完全承认要求各州具有为供应自身需要而筹措收入的独立自主权的论证是公正的。在作这个让步时,我肯定(只有进出口关税除外),各州在制宪会议计划下,将在绝对的意义上保留这种权力;全国政府若有任何剥夺它们行使这种权力的企图,将是一种任何宪法条款所不允许的粗暴篡夺权力的行为。

    各州完全合并为一个完全的全国性的主权国家,意味着各部分完全处于从属地位;各部分无论保留什么权力,都将完全取决于总的意志。但是由于制宪会议计划的目的只在于局部的联合或合并,各州政府显然要保留它们以前所有的、按照条款并未专门委托给合众国的一切主权。各州主权的这种专门委托,或者不如说这种让与,只在三种情况下存在:在宪法明文规定授予联邦专有权的地方;宪法在某种情况下授予联邦一种权力,在另一种情况下,却禁止各州行使同样权力;宪法授予联邦一种权力,而这种权力是与各州的类似权力绝对和完全矛盾而且不相容的地方。我用这些字眼把最后一种情况同看来类似、事实上却有根本区别的另一情况加以区别。我指的是,行使并存的职权可能偶然触犯任何行政部门的政策,但是就宪法权力而言,不会含有任何直接抵触或矛盾的意思。联邦政府的这三种专有职权的情况可以用下面的例子来解说:第一条第八项倒数第二节明文规定,国会对政府所在地区得行使“绝对立法权”。这个例子符合第一种情况。同一项第一节规定,国会有权“征收税捐、关税、进口税及货物税”;同一条第一项第二节宣布:“各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口货或出口货征收任何进口税或关税,除非此种课税是为了执行该州的检查法。”因此除了上述的特殊例外,联邦就有全权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但是此种权力却被另一条款削弱,该条款宣布,不得对任何州输出的商品课税或征收关税。由于这种限制,此种权力现在只能应用于进口货的关税方面。这一点符合第二种情况。第三种情况可以在下面的条款中看到,该条款宣布,国会有权“制定全合众国的统一归化条例”。

    这必须是专有的权力,因为如果各州有权制定不同的条例,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条例。有一种情况可能被认为与后者类似,但事实上却大不相同,而且影响了即将考虑的问题。我指的是对进出口商品以外的一切商品的征税权。我认为这显然是合众国和各州共有的彼此平等的权力。在授权条款中显然并未说明该项权力是联邦专有的。也没有单立条款或条文禁止各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