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三十三篇 续前篇内容(1/2)

    (汉密尔顿)原载1788年1月3日《每日广告报》

    致纽约州人民:

    反对宪法中关于征税条款的其他议论,是同下面这一条款有联系的。正在研究的方案的第一条第八项最后一条,授权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法律,以实施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政府任何部门或官员的各种权力”。方案的第六条第二项宣布:“本宪法与合众国依此制定的各种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缔结的一切条约,均为本国的最高法律,不论各州宪法或法律是否与此抵触。”

    这两条是反对新宪法的恶毒咒骂和无礼争辩的根源。向人民提到这两条时,它们被夸大歪曲为用以破坏地方政府和消灭人民自由的恶毒手段;是一种无论男女老幼、高低贵贱、神圣或世俗都不免遭它吞食的可怕怪物。然而说也奇怪,在这一切吵闹以后,对于那些碰巧不用同样见解来看待这两项条款的人来说,可以有充分信心肯定:如果把这两条完全删去,计划中政府的合乎宪法的作用丝毫不会改变,如同这两项条文在每一条中都得到重复一样。它们不过是说明一件事实:它们由于不可避免的关系,是成立联邦政府和授予它某些特定权力的条令所造成的。这是一件非常明白的事情,即使中庸之道本身也难于心平气和地听取反对这一部分方案的大量奚落之词。

    除了做一件事的能力或技能以外,权力又是什么东西呢?除了运用执行权力的必要手段的力量以外,什么是做一件事的能力呢?除了制定法律的权力以外,什么是立法权呢?除了法律以外,什么是执行立法权的手段呢?除了征税立法权,或制定征税法律的权力以外,什么是征税权呢?除了必要和适当的法律以外,什么是执行这样一种权力的适当手段呢?

    这一连串简单的问题,立刻提供给我们一个用以判断所批评的条款的实质的标准。这一连串问题向我们指出这个明显的真理:征收税款的权力,必须是通过执行该项权力必需的和适当的法律的权力;那个在议论中的被诽谤的倒霉条款,除了申明同一真理外,又能说明什么呢?这就是说已经被授予征税权的国家立法机关,可以在执行该项权力时通过执行权力所需要的和适当的一切法律。因此,我特别把这些意见应用于征税权,因为它是正在研究的迫切问题,又因为它是建议授予联邦的那些权力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力。但是关于宪法上宣布的其他一切权力,同样的过程会得出同样的结果。正是特别为了执行这些权力,这种被故意称为包罗万象的条款授权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一切必要而适当的法律。如果有什么可以反对的东西,必须在这个一般声明所依据的特殊权力中去寻找。这个声明本身,虽然可以指责它有重复或多余的缺点,至少是完全无害的。

    但怀疑者可能会问:那么为什么要采用这个声明呢?回答是,这样做只能是为了更加谨慎,防止以后想削弱和逃避联邦的合法权力的人们吹毛求疵。制宪会议也许预料到这些论文反复阐述的主要目的是,对我们政治幸福威胁最大的危险就是各州政府最后会削弱联邦的基础,因此可能认为在如此主要的一点上必须解释清楚。不管这样做的动机是什么,根据反对它的呼声来判断,谨慎小心显然是明智的,因为正是那种呼声吐露出怀疑这一伟大而必要的真理的意向,这个真理显然是该条款所要表明的目的。

    但是可能再问:由谁判断为执行联邦权力而打算通过的法律是必要的和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