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十六章 社会(1/2)

    社会发展的诸阶段——家庭——低级种族的道德——舆论和社会风俗——道德的提高——复仇和司法——战争——财产——法律——家庭的权利和义务——宗法的和军事的领袖——民族——社会阶级——统治

    在每天发表在我们文明国家报纸上的犯罪行为的报道中,常常有这样一些说法,如粗野狂暴,野蛮残酷。这两个词在一般会话中标志着这样一些行为:凶恶、暴虐、残忍。毫无疑问,较少文明的人——蒙昧人和野蛮人的生活,一般地说比我们是较为凶恶、暴虐和残忍的。但是,我们和他们之间的区别,还不完全在这一点上。正如前几章所证明的,蒙昧的和野蛮的部族,常常或多或少明显表现着文化的各个阶段,这些阶段也是我们自己的祖先在古代所经历的。而他们的风俗和法律,常常从我们很难以别的方式猜想到的那个方面,来向我们说明我们的风俗和法律的意义和基础。不言而喻,这里也不可能引用哪怕是复杂的社会体系的一览表;所能做到的,就是给读者提供一些古代和现代生活中的指导性的社会原则。

    人类任何时候也不可能作为单纯的、每一个人都是从事其独自事业的一群个人而生存。社会总是由家庭或者是由从属于婚姻规约和亲属义务的亲缘所结成的经济单位组成的。但是,这些规约或义务极为多种多样。婚姻可能是永久的和暂时的一对或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个丈夫可能有若干妻子,和一个妻子可能有若干丈夫。在不文明的和古代的社会里,常常很难了解家庭的类型和它的关系。例如,对于我们来说,按照男系来确定家庭出身是不言而喻的事情,儿子采用父名就一目了然地指出了这一点。但是在两半球的低级文明阶段上,正如某种不言自明的事情那样,许多部族却恰恰具有相反的观念。在大多数的澳大利亚的部族中,孩子们都属于母族而不属于父族,以致在土著之间的战斗中,父与子经常作为当然敌人而相遇。领袖头衔常常按照帝王母系往下传。例如在纳切斯人(Natchez)中,这族人现在在路易斯安娜(Louisiana)地方有自己的太阳庙。但是,这种广为流传的由女系继承的习俗,尽管它是深深地发生在社会史中,也仍然被古代的文明民族所遗忘了,以致当希罗多德在采用母名并且只是按女系来追溯宗谱的吕底亚人中见到这种习俗时,就以为这是某种使吕底亚人跟所有其他民族不同的特殊习俗。在蒙昧和野蛮的社会里,广泛流传一种麦克伦南称之为“异族婚姻”或“族外婚”的制度,这种制度禁止男人从本族内娶妻,否则就被认为是犯罪行为,有时甚至被处以死刑。在澳大利亚部族中所看到的一种事实,跟通行的观念是一种奇怪的对比;蒙昧生活没有制度,那里的每一个男子应从另一族中娶妻,而这另一族同男方本族的关系可以说是妻族。在北美的易洛魁人(

    Iroquois

    )中,孩子采用母族或母族图腾的名字。例如,如果她是出自熊族,那么她的儿子也是熊族,照此他就不能跟熊族姑娘结婚,而应从鹿族或苍鹭族中娶妻。按男系确定出身的高级民族中,也有这类习俗。例如,在印度,婆罗门不能娶跟他同族的妻子(如他们所说的,她的“奶牛圈”);同样,中国男人不能娶跟他同姓的姑娘为妻。虽然在这里把蒙昧和野蛮社会的家庭和部族的习俗加以充分讨论是极为困难,但是,有若干大可注意之点,读者应当注意。早期社会的婚姻是公民间的一种契约。例如,在尼加拉瓜的蒙昧狩猎部族中,想娶某一位姑娘为妻的青年,要杀死一只鹿并把它连同一堆薪柴放到那位姑娘父母的屋门旁,这个象征性的动作表示他愿意打猎和完成男人的工作。如果礼物被接受,那么婚姻就缔结了,再没有任何进一步的仪式。在具有高级文化的民族中,有较多形式上的许诺和带有宴会和亲属会聚的仪式;后来,也像其他重要日常生活事情一样,还请来神甫,以期得到神的福佑,并使婚礼神圣化。在举行这类仪式的地方,婚礼就变得跟野蛮时代的抢婚极为不同——如现在在巴西凶残的森林部族中所能看到的那种抢婚,战士们对远方村庄进行袭击,用强力把妻子们带回家中。古代的传说十分熟悉这种习俗,如维尼亚民部族(Beniamin)的人们把希洛部族(Shiloh)节日里跳舞的女儿们捆了起来;或者在关于偷抢萨宾女人的著名罗马传说中——在以历史形式叙述抢妻的传说中;这种抢妻的活动作为纯粹仪式仍保留在罗马习俗中。这种抢妻活动在古代是如此通行的习俗,它最为清楚地证明了这样一种事实:即使现实中温和化的风俗已占统治地位的时候,这种抢妻活动作为一种形式继续被保持了下来。这种活动在斯巴达人(Spartans)中已经转为这类状况:普鲁塔奇谈到斯巴达人时说,虽然婚姻实际上已经是家庭之间友好的契约,但是新郎的朋友们仍然还要演一场用强力抢新娘的“戏”。若干代以前,在威尔士人(Vales)中保留了同样的习俗。在那里,新郎和他的朋友们,骑在马上,武装得像在战时一样,把新娘带走。在爱尔兰甚至存在把枪投向新娘的护送者们的习俗,虽然在谁也伤不着的距离内——除非发生某种意外,如某位贵族霍斯(Hoath)失掉了一只眼睛。好像这种不幸情况也就结束了古代的这种奇怪的遗留。由于私有财产增加的结果,出现了买妻的习俗,例如,在祖鲁人中,未婚男子同姑娘的亲属们讲价钱,愿意为她出五头或十头公牛。这样的情况,在英国,在我们那野蛮时期的祖先那里是一种习惯,正如从伊尼(Ine)的威尔士法律中所看到的那样,“假如一个人买一个妻子”等等。稍后些时候,喀奴特(Cnut)禁止买姑娘为妻,但是她自己要多少钱,丈夫可以给她多少钱。这样一来,某个时候作为新娘的身价而支付的钱,转变成了给她的嫁妆,这是法权史上的一个有趣的问题。当在较为粗野的社会状态下,寡妇跟已故丈夫的兄弟结婚的保障被停止时,这类的另一种保障就成为必需的了。

    我们从婚姻开始谈起,因为家庭决定于婚姻,而家庭又是社会的全部稳定性的基础。所说的关于蒙昧人和野蛮人中间较为野蛮的几类家庭联系的情况证明,从这几类家庭联系里,不可能期待那些设备完善的极好的家庭经济状态;文明社会如此多方面的良好性质和繁荣都应归功于这种家庭经济状态。但是,只要这些最野蛮的氏族不因败行和贫穷而彻底腐化,也不分化为各个部分,则某种家庭道德观念还是人所共知的,甚至也是在这些氏族中间实行的。它们的习俗——如果按照我们的观念来判断——是野蛮而残酷的;但是,眷恋和共同利益的家庭关系已经形成,在保护家庭时,母亲的忍耐温柔和父亲的大无畏的勇敢精神之道德义务的基础,在他们对幼儿的一般日常关怀中,在兄弟姊妹彼此互相的依恋中,在相互的宽容态度中,在相互的准备帮助中,和在共同的相互信赖中,已经奠定了。这就从家庭传播到较为广阔的范围。部族的自然形成道路,就是由家庭或群体形成部族,这种群体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扩大并分成许多经济单位,而这许多经济单位彼此仍然承认是亲属。这种亲族关系作为整个部族的关系,被所有的人都如此深刻地承认,甚至当各不同的部族发生混合的时候,只要一想为所有群体建立一种想象的关系,那么人们就常常虚构一位共同的祖先。因此,kindred(亲属关系)和kindness(爱护)是携手前进的——这两个同源的派生词,最恰当地表现了社会生活中主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从野蛮部落生活里能学习到的经验教训中,可以找到这样的例子:社会没有警察来维持秩序也行。显然,即使是地位最低下的人,不靠德国人所说的“Faustrecht”(拳头权),我们英国人所说的棍棒权(club-law)就不能生活。但强壮有力的蒙昧人不侵入自己那较弱小的邻人的茅屋,也不用带石镞的标枪投向茅屋的主人,而把他赶入森林以便强占这茅屋。没有站在普通权力之上的最有力的监督者,部族似应在一周之内就瓦解了;但是实际上,蒙昧部族继续存在了许多世纪。在食物不太缺乏,战争不太需要的良好环境里,低级的野蛮种族的生活在它的世代中可能是美好而幸福的。在哥伦布首次登陆的西印度群岛上,居住了一些被认为是全人类中最温和而善良的部族。旅行家尚伯克(Schomburgk)十分熟悉尚武好战的加勒比人的家庭生活,他描绘了他们那种令人想起人间乐园的风俗画,那时他们还没有被白人的劣行所败坏;他在他们中间看到了和平和快乐,以及淳朴的家庭的依恋,真挚的友谊和谢忱。他们不用夸大的语言,因而没有丧失其淳朴性。他说,文明世界不会再有机会学习他们的道德,因为即使是他们,也不说他们是生活在这种道德之中。在新几内亚,荷兰研究家科普斯(Kops)提供了跟上述极为相似的对多里(Dory)澳洲土人的描述。他们居住在建于水中木桩上的房子里,就像瑞士的古代湖上人那样。科普斯谈到了他们的温和,他们的习好真理和正义,谈到了他们那固定的道德法规;也谈到了他们对高龄人的尊敬和对儿童的爱护;谈到了他们夜不锁门,因为他们认为偷盗是极大的犯罪,而这种行为极少遇到。在印度粗野的非印度部族中,英国的官吏们惊异地发现粗野山民和密林居民中的善良和愉快,以及他们言行中的极端诚实。例如,沃尔特·埃利奥特(Walter

    Elliot)先生提到南印度的一个地位低下的贫穷部族,农场主雇用他们来保护田地,因为他们非常清楚地知道,这些人宁肯饿死,也不盲从受委托照管的地中偷一粒粮食。他们是如此诚实,所以,他们的字据会立刻解决哪怕是跟较富有的邻人的争吵,因为全都说:“库鲁巴人(Kurubas)永远说真话。”当然,关于加勒比人和巴布亚人的这些故事,证明了他们友爱的一面,然而跟他们战斗的人,则称他们为野蛮的、背信弃义的恶魔。但是在战斗中的残忍和狡诈,对他们来说却是正义的和值得赞扬的;我们在这里只研究他们和平的家庭生活。很明显,低级野蛮人可能是处在相当高的道德水平上,这一点尤其富有教益,这向我们证明了所谓自然道德。他们的宗教主要在于慰藉祖先的灵魂和自然的精灵,没有像在高级民族中所表现出的那种强有力的道德影响。实质上,他们关于邻近人的行为极少受神的圣喻或害怕神罚的制约。这种行为多半决定于他们的生活安乐或不幸到何种程度。当战争的需要或不幸破坏了他们的安乐的时候,他们(也像那些地位比他们高的人一样)的行为就变得较为残忍而自私。在缺乏任何安适的生活条件的蒙昧人群中,道德习惯总是低级的,他们为生存而进行残酷的斗争,以便在他们中能够发展较为温和的感情。此外,在人的低级部族和高级部族之间,还有那么一种差别:愚钝的野蛮人不具备能够升到文明人的高级道德观念的思维能力。蒙昧的森林人,忘记了昨天,也不关心明天,在自己的吊床里过着舒服日子。在他们的迫切需要得到满足的时候,他们还没有上升到那种记忆和预见的功能上去,这种功能经常使我们回忆过去和想象将来的生活情景,它还迫使我们在思想上设身处地,为近亲着想,而体验他们的高兴和悲伤。地球上发生的不幸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由于缺乏想象。如果醉汉能够看到,他当前如此嗜酒所感到的兴奋之后,在紧接的下一个小时之后将是不幸,那么这后面的不幸就可能遏制前面的嗜酒。在最暴怒的时刻,当人的思想上出现妇女围着满身鲜血的尸体痛哭的预见性画面的时候,剑常常反倒会插回鞘中去。低级种族的人如此地缺乏抵抗欲念和诱惑的先见之明,所以部族的道德稳定状态很容易被破坏,同时,他们愚蠢残酷,是由于他们对别人的苦难,没有内心的同情,就像儿童对待动物很残酷,是由于他们不能想象这些动物的痛苦一样。现在我们所知道的关于蒙昧人生活的事实,阻碍着我们重温上世纪哲学家们的梦想。那些哲学家提出,“高尚的蒙昧人”作为德行的真正范例,很值得文明民族效仿。然而事实始终是十分富有教益的,因为它证明,美德和幸福的法规在那些用磨利的石头做斧头、用木棒互相磨擦取火的部族中,原来是采取简单的形式来实行的。他们的最好生活异常清晰地证明着伟大的伦理原则,即道德和幸福是携手并肩而行的,事实上,道德是获得幸福的方法。

    不应当设想,在任何文明状态下,人的行为都完全取决于他个人的善和恶的道德感。即使是在蒙昧人中,社会的管制力也在起着作用,只不过比起在我们中间来是萌芽的形式罢了。舆论已是伟大的力量,应当特别注意它借以发生作用的手段。各个个人极易关心自己的利益和自己亲近朋友的幸福,但是当某些思想同时活动,当具有大利己思想的舆论保卫共同的幸福,激励个人把他的私人愿望抛在一边,并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自己的私有财产甚至生命的时候,则这些私人的动机就消失了。全部族作为一个整体,它能够蔑视那些卑劣者和怯懦者,或者对那些用全部幸福和自己生命来冒险以争取荣誉的勇敢成员给以奖励。旅行家们指出,妇女无论怎样受压迫,她们也能了解自己在这方面的影响。许多在敌人面前内心动摇的战士,想到他们没有带伤而带着耻辱回到自己的村中时姑娘们的嘲笑,于是他们就坚决挺住而不临阵脱逃。这种舆论方面的压力迫使人们按照习惯来行动,而这种习惯提供了在生活的大多数情况下何者该做、何者不该做的规则。蒙昧地区的研究者们没有发现警察机构,而他们在自己的家中是习惯于有这种机构的。他们有时极大胆地断定,蒙昧人的生活无拘无束,每个人都随意而为。我们已经指出过,这是错误的,因为文明社会中的生活每一步都被习惯的锁链牵制着。十分明显,习惯是由于社会的福利或者是由于被认为是社会的福利而产生的。例如,在蒙昧地区,一般认为热情接待一切到来的人是好事情,因为每一个人都知道,在某个时候他自己就可能需要这个人。但是,习惯是明显有益还是无益呢?一度它被断定说,不得不顺应它,即使当它的目的被遗忘的时候。有对蒙昧人被迫切断指节,或者遭受如此长期而严酷的斋戒,以致其中的许多人死亡。但是,作为他们祖先之习惯的那种事实,往往是他们用来解释使自己受难的唯一原因。在澳大利亚的有些地区,习惯禁止青年猎人吃许多种野禽及野兽的最好部分,目的是为老人保留。毫无疑问,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共同的幸福,因为有经验的老人已经不能经受狩猎的劳累,而能够留在家中织网,制作工具,教育正在成长的一代;他们是人民智慧的保存者和受尊敬的部落顾问。没有什么能更清楚地证明,即使是在荒野的这类蒙昧居民之中,社会跟一种单纯的暴力统治相距有多么遥远。

    由此可见,社会无论怎样古老和粗野,总是具有它们的关于好坏行为的准则。但是,至于谈到什么行为应该认为好,什么行为应当认为坏,研究者应当避免成语所说的以己度人的错误。为了避免根据自己的新观念对处在其他文化阶段上的各民族的习惯做出判决,研究者应当借助想象来唤起自己的认识,以便以各民族所从属的观点,按照从各民族中所获得的结果来看它们的制度。只有这样才可能说明,关于好和坏、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准则,对于一切时代的一切人并不是一样的。为了用事例来说明这种情况,我们看一看在各种不同的文明道路上,人们是如何对待他们的老人的。某些低级种族,对老人关怀备至,甚至在老人陷入昏愚之后,对他们仍然几乎是细心照顾,常常是极力服侍他们一直到死。当时由对活祖先的尊敬,转为把他作为祖先的精灵之一来崇拜。但是在有些部族中,儿女们的爱过早地就终止了,如在巴西的蒙昧人中所看到的。他们用棍棒击头来结束自己的病人和老人的生命,甚至把这些人吃掉,是发觉担心这些人是极为重累的事情呢,还是实际上想到——正如他们所说的——这是一种结束既不能以战斗,又不能用宴会,也不能用舞蹈来引起较多快乐生活的好办法。我们能够明显想象出流浪部族中的事态。族群应当为了寻求禽兽而转移,不幸的身体衰弱的人不能支持长征,狩猎的男人和负担沉重的妇女不能够带着他们,他们必须留在后面。许多旅行家都在荒野里看见过这类令人伤心断肠的景象,例如,卡特林(Catlin

    )当他告别了白发苍苍,几乎完全失明,瘦得只剩下皮包骨的老部族首领庞卡(Puncah)的时候,就看到了这种情景:这位首领颤抖地依偎着几根树枝堆成的黄火,仅用一张水牛皮架在木棍上撑开作为遮障,食物仅有一小碗水和几根半啃光的骨头。当部族出动去寻找新的狩猎地的时候,这位老战士出乎自愿地被抛弃了,这就像在许多年前他自己——按照他的话说——留下了自己父亲的死亡一样。当时他父亲已经变得什么也不中用了。当民族转向了农夫的定居状态,并达到了某种程度的富裕和居住的舒适的时候,就必须停止为杀害老人或不予帮助地遗弃他们的行为进行辩护了。但是历史证明,这种习俗即使在欧洲也长期地被保持了下来。停止上述辩护,一部分是由于人要结束这长期苦难的意愿,但更多的是因为从较为残酷而粗野的时代所承继下来的那种习俗的体验。住在现在成为德国一部分地区的文德人,保持了令人厌恶的杀害老人和病人的仪式,把他们煮着吃,就像希罗多德所描写的古代马萨格特人所做的那样。在瑞典的教堂里保留着一些特别粗笨的木棒,称作“家族棍”——有些一直保留到现在,在古代,亲属们用它们庄严地击毙年迈的老人和救活无望的病人。在德国的证据中探索从这类古代的野蛮行为向较为温和的习俗的过渡是很有兴味的。在这种温和的习俗下,虚弱的、年老的家庭长辈,把自己的财产分配给孩子们,然后,应当受到他们的尊敬,坐在灶旁的“猫位”上。进步文明的标志之一,就是提高了人类生命的尊严意识,甚至不管它有无益处和欢乐,并且在这种情感的影响下,终于开始怀着恐怖来看用强力终止生存,即使是悲惨而痛苦的生存——而我们的祖先却是问心无愧地采取这种强力终止的。

    也应当记住,古代的道德行为准则对于所有的人也不是一样的。一个人知道他对自己邻居的义务,但不是一切人都是他的邻居。这一点可以从人类关于杀人行为和野蛮行为的概念历史中明显地看出来。杀人行为未必被任何一个民族的法律都认为是本身犯罪;相反,在一定的条件下,特别是在自卫、战争、复仇、死刑和牺牲的情况下,它被认为是正当的或值得赞赏的行为。但是,没有任何一个部族,不论它如何低级和残酷,会认为人们能够不分青红皂白地彼此相杀,因为在这种无法无天的情况下,即使是荒野和林丛中的蒙昧社会也早已瓦解了。因此,所有的人都承认,任何一种法律都“不许杀人”,问题在于如何应用这种法律。看一看这种法律在那些残忍的部落中所起的作用是有益的,这些部族把杀人行为单纯地赞许为勇敢的证明。例如,年轻的苏人部族的印第安人,在他没有杀过人之前,不许帽子上插羽毛,不能带有勇士或战士的称号。在没有“谋得羽毛”之前,他很难找到妻子。同样,加里曼丹岛的年轻的达雅克人,在他还没有砍下一颗人头以前,也不可能找到妻子。那种颅骨或带发头皮也一样,阿萨姆的那加人战士把它们带回家,就有权文身和跟那位或许整年地等待这种丑恶的结婚证明的妇女结婚。这并非必定要从敌人那里获得这种战利品,也可以借助最卑劣的背叛行为去获得,只要牺牲者不是杀人者本部族中的人就行。其实,这些苏人在自己的环境中认为杀人是犯罪;除了近亲复仇的事件以外,达雅克人对杀人行为进行惩处。这种事态实际上毫不矛盾,事实上全部解释就在于一个词:“部族”。部族制订自己的法律,不是根据杀人是好或是坏的抽象原则,而是为了保存自己。它的存在决定于在跟邻近部族的生死斗争中保卫自己。因此,它设立社会奖赏以证明战士在反抗敌人的战斗中的英勇精神,虽然在最后的蜕化日子里,它允许用取得任何一个老太婆的头,或取得一个隐伏在丛林中的倒霉的外部族人的头作为战利品,来卑鄙地履行这个手续。研究者在这种同部族人跟外部族人的单纯对立中,找到了关于通过全部古代历史而逐渐过渡到观点较为广泛而高尚的正义和非正义观念的关键。拉丁文hostis清楚地阐明了古代的事态;这个字的最初意义是“外人”,后来十分自然地过渡到“敌人”的意义上去。不只是在公开的战争中杀死敌人被认为是正义的,而且古代的法律还得出了这样的理论:杀死本部族的人和杀死外部族的人是犯了性质完全不同的罪;同时,杀死奴隶仅仅是毁掉了私产。现在,殖民地的居民事实上不允许杀死黑皮肤的人或黑人,杀死黑人同杀死白色的本国人一样。人类生命神圣的观念,作为适用于一般人类的原则,在世界上传播得越来越广。

    关于盗窃和抢掠的概念的历史,大致是在同样方向中发展的。在低级文明社会中,“不许偷盗”的法律是很著名的,但是这法律应用于同部族的人和朋友,而不应用于异地人和敌人。谈到不列颠哥伦比亚的阿特人(Ahts)时,斯普罗特(Sproat)指出,交给印第安人保存口头上的任何东西都将是十分安全的,因为在他们中间偷窃行为是通病。问题多少涉及到其他部族或白人的财产。但是他说,认为蒙昧人中的偷窃行为跟我们中间的这种行为是同样程度的犯罪,那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没有任何道德规范和社会法律禁止对别的部族进行偷窃,而这种偷窃行为在许多世纪中已经成为习惯。例如,旅行家们描述道,虽然非洲人在自己本部族范围内有关于财产的严格章程,但是不管什么样的祖鲁人的军队,都可以偷偷地潜入远方村庄,杀死男人、妇女和儿童,留下被抢掠一空的环形村庄在地平线上冒起熊熊烈焰;而他们则高高兴兴地带着掠夺来的财物回到家中。古代尚武好战民族的法律,很好地表现在古代日耳曼人凯撒(Caesar)的名言中:“每一团体范围内的抢掠行为,都不要认为是可耻的事情,而要作为一种操练青年和减少惰性的手段来称颂。”即使在新的文明时代,宣战可能仍然要使社会回到抢夺和掠获财物的早期阶段上去。但是在和平时期,财产的安全性也像生命一样越来越稳固可靠了。由于引渡的公约,罪犯们失去了从前那种逃往国外的可能性,而现在将落入他们罪行所在的那个国家的法官之手;引渡公约表明了现代把各个民族结合为承认其所有成员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一个社会倾向。

    迄今为止,我们把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概念,主要看作是人本身的道德感和舆论的道德感的结果。但是,在任何时候,都承认那些检查人的行为的较为有力的手段是必要的。在现代,遵守用罚款、监禁、鞭打甚至处死来惩罚罪犯的刑法的义务,被认为是普通的文明义务之一。但是这种制度也是逐渐产生的,并且在历史上可以找到它是如何由原始事态发展起来的明显痕迹。在原始事态时,没有任何职业法官,任何刽子手,但是用自己的双手来进行审判和制裁,是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审判和制裁的原则,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复仇。当野蛮生活中在疯狂的欲念影响下杀了人的时候,这种复仇权也就付诸行动。行使这种作为一种伟大社会力量的权利,可以在澳大利亚人中间很好地看到。正如乔治·格雷(Georye

    Grey)先生在他关于这件事的叙述中所说的,为最近的亲属之死而复仇,是最神圣的义务,土著被号召去完成这个义务。如果他忘记了这个义务而没有完成,那么任何一位老太婆都将会嘲笑他;如果他没有结婚,那么甚至连一个姑娘都不会同他讲话;如果他有妻子,那么她将抛弃他;他的母亲将悲叹、哭泣,因为她生了这样的败类儿子;他的父亲将以轻蔑的态度来对待他;而他也就成了共同蔑视的对象。但是,如果杀人者消失不见了,该怎么办呢?这种情况在这类蒙昧地区和居民很少的地区,是很容易发生的。土著的习俗就接受了古代的学说,罪犯的整个家族都负有责任;所以当杀人的事成为众所周知的时候,特别是当真正的罪犯消失不见的时候,罪犯的亲属就要以逃跑来自救。甚至七周岁的儿童都知道,他们是否跟杀人者有亲戚关系,假如有,就要赶快躲藏起来。在这里我们得出了两个原则,任何一位研究者如果他是从最早阶段按迹探求法律学的历史的话,他实在应该把这两个原则清楚地记住。他将在近亲复仇的原始法律中看到,社会为了自己的幸福而利用了把人跟低等动物区分开的近亲复仇的天性;同时由于认为整个家族对它的每一成员的行动都负有责任,社会就利用家族对每个人的影响力,作为保持人们之间和平的手段。无论是谁,看到近亲复仇的影响时就不能否定它的实际合理性,也不能否认它在那种还没有专门的法官和刽子手的阶段上,对于制止人的暴行的益处。实际上,所有蒙昧人和野蛮人中的近亲复仇者,他一点也没有意识到在他的暴烈疯狂之中,由于流血的事业而履行了自己的一份使自己的民族免于灭亡的义务。不幸的是,那些把他的复仇指向无辜者的愚昧和谬误,常常损害复仇的效用。那些属于许多蒙昧部族之中的澳大利亚人,他们可能不知道,如果他不杀害,任何人也都能死亡,因此,他们就用下面的信念来解释我们所说的自然死亡:某个敌人借助魔法用看不见的武器伤了死者,或者派病魔吃掉他的内脏,这样把死者杀害了。因此,当一个人死的时候,他的亲属们就借助占卜来着手侦察使他死亡的凶恶巫师。当他们说到了谁的时候,就把谁当做了暗藏的敌人,复仇者就去寻找他并把他杀死。当然,这时随之而来的是另一方的复仇:于是就发生了祖传的敌对性。这是部族之间怨恨、仇视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正是这种原因,使得蒙昧人处在经常的恐惧和不安的状态之中。

    当转到研究高级文明水平的时候,我们在古代文化水平高的民族中仍然遇到了近亲复仇权,但是它已经被文明逐渐改变了形态;在现代,文明已经把它彻底灭绝了。例如,以色列人的法律仍然允许近亲复仇,同时建筑城市,建立避难所,对于那种在道义上无罪的杀人者,不应当看作是包藏祸心的人。在那些已经积聚了财富的民族中间,特别是在人们到了用金钱来评价人的那个阶段的民族中,古代那种关于以血来复仇的疯狂呼声,就转变为要求酬金。在阿拉伯至今还能够看到与这种发展相比邻的较早和最晚的阶段。虽然沙漠上的游牧部族贝都英人,一代代地在继续进行野蛮的流血斗争;而城市居民们则认识到,杀人者们在每条大街的角落里等候每个人,在生活中几乎没有可能,因此,他们花血费并停止斗争。这种事态在下述这一方面来说,是可资借鉴的。在我们的早期祖先中,事态是同样的,当时按照条顿人的法律,人仍然有为那种给他或他的亲属所造成的伤害复仇的义务——只要他还没有进行金钱交易。用于这类和平交易的钱盎格鲁撒克逊语为wer-gild,意思是“赎人钱”——赎一个自由人二百先令,赎低等人较少,赎一个威尔士人(Welsh)比赎一个英国人少。其次,在那个复仇的常规仍然是要求以命抵命的地方,受小辱也同样要以罗马的lex

    talionis的方式,或“同等法”的方式来报复;我们英文的retaliation即“报复”,就是从这里来的。这一点由犹太人的法律:“以命抵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伤还伤,以皮带抽打还打”,明确地固定下来了。在阿比西尼亚,报复还仍然是法律。还在不久以前,那里有一位母亲追究一个孩子,因为这个孩子偶然从果树上掉下来把她的小儿子砸死了。法官们判决她有权派她的另一个儿子到树顶上去,让他从那里掉到那个并非有意砸死她的小儿子的孩子身上;但是,她不愿意运用这样的权利。当然,报复开始逐渐温和而变成了罚金,例如,古代的英国法律保障着,如果谁切下了另一个人的手或脚,那么这个肇事人就必须赔偿损失者整个人的半价;一个大拇指赔偿一只手的半价,等等,直到一个小指赔偿五先令,一个小指的指甲赔偿四便士。在现代,法权已经过渡到高级阶段,国家肩负着处罚一切由它的公民所带来的严重危害的职责。当读到某种关于科西嘉人的族间血仇(Vendetta)的流血故事的时候,我们未必会想到,摆在我们面前的是继续存在于荒凉的山岛上的古代法权的遗留。其实,我们的刑法法规就是从这类私人复仇中发展而来,这一点,对于注意过去遗迹的人来说,仍然是显而易见的。当听到类似“法律复仇”的说法,或对那意味着由于它而个人有权追究欺凌者的诉讼法的东西进行思考的时候,蒙难者好像在很久以前的时代中一样,仍然记得复仇或取得赔偿。在现代,实际上国家本身因为社会司法的缘故而力图惩处罪犯。复血仇者在某个时期曾经是社会安全的守卫者,现在如果他自行处理,那么自己就要成为罪犯而受处罚。而道德学者,注意到变化了的社会条件,确定了常规:复仇是犯罪。

    法律虽然已经如此有益地取代了个人复仇,但是它还没有使较大规模的争吵——国家之间的争吵,完全受自己节制。个人复仇跟社会战争之间的联系,在粗野部落之间,例如,在巴西森林居民中间,可以看得很清楚。当部族内部出现杀害行为的时候,那么复仇当然就是与杀害行为有关的两个家族的事;但是,如果杀人者是属于另一个氏族,那么,他的事就变成了反对整个社会的罪行。受欺侮的社团就召开会议,并做出了——只要敢做——大部分赞成战争的决定。然后派出军队,在最前面首先投入战斗的是死者的亲属,他们的身体都涂上黑色,以显示他们在履行杀人的天职。邻近部族间开始战争的一般途径,是争吵或侵犯疆界,然后是某一方的人被杀死了,为其死者的复仇就发展成为流血的斗争,而部族战争总是准备一代又一代地爆发。这种野蛮的事态也曾长期存在于欧洲历史上。按照古代的日耳曼法,任何一个身体、荣誉或财产受侵犯的自由人,只要他不同意法律协定,换句话说,他拥有个人战争权利;那么,他可以求助于自己的亲属为自己复仇。国王艾德蒙德(Edmund)颁布了限制这种“非法战争”的法律,这是英国历史上的转折点;但是这类战争不是一下子能终止的,特别是在诺森伯兰郡。我们知道,在蒙昧的苏格兰高原地区的氏族中间,这类战争即使现在仍在继续。在普通的自由人停止了跟邻人的斗争之后很久,某些贵族仍然保持自己的古代法权。甚至还在爱德华四世(Edward

    Ⅳ)时代,伯克利(Berkeley)勋爵及其信徒们,在格洛斯特郡的尼布莱·格伦(Nibley

    Green)跟莱尔(Lisle)勋爵发生了战斗。莱尔勋爵被打死了,最后,伯克利勋爵用金钱交易跟他的寡妇了结了这件事。弗利曼(Freeman)在其《比较政治》中,回忆到十五世纪历史中的这一使人感兴趣的事件时,认为它是最后一个英国个人战争或支付赎人钱的例子。禁止个人战争的英国法律是民族进步中最伟大的步伐之一。现在,国家采用在法院中进行审判的方法,以代替个人复仇和个人战争的野蛮手段。但是各个国家继续用战争来解决它们的争吵,而这种战争跟过去氏族之间的流血斗争相比,也是同样的,只不过是在更大规模上进行罢了。

    和刑法法规相类似,关于私有财产的民事法规可以溯源于原始概念。通过研究早存在于非文明世界和存在于现代的关于财产的这类法规,可以获得关于早期财产关系的正确观念。在低级种族中,我们的法学家在不动产和动产之间所作的区别,表现得极为明显。土地为所有人使用,但是任何人也不能把它作为专有财产。最简单的土地法是跟关于狩猎权的法规合在一起的;这种土地法可以在以狩猎和捕鱼为生的部族中看到。例如,在巴西,每一个部族都具有以岩石、树木、天然水沟或者甚至人工界标为标志的疆界。在追击禽兽时破坏了疆界,就被看作是如此严重的事件,以致犯罪者可能被就地杀死。在这类社会状况下,在这无论是怎样的世界的一部分里,每一个人都有权在自己本部族的疆界之内狩猎。禽兽只有被打死之后才能成为个人的私产。因此,这里有关于那种属于氏族或部族的土地公有权的明确的法律概念。也有关于家庭所有权的鲜明概念:茅屋属于家庭或家庭群,属于它的建筑者;当这一群体把茅屋附近的一块土地圈起来并加以耕种时,这块地也就不再是社会财产而变成家庭的财产,最低限度,家庭暂时借用着它。茅屋中的器具如磨制的石块和陶罐,也属于每一个家庭。同时也出现了个人财产,虽然还是在那种由父亲或家长体现出的族权之下表现出来的。个人财产主要是由下列的东西组成的:每个人身上带的或直属于自己的东西——武器、装饰品、上下身的微薄衣服;家庭的成员有权制作的生活过程中所需要的东西,这些东西他们死后大部分要带到阴曹地府去。于是在这里,我们看到野蛮人已经熟悉了下列的概念:土地公共所有,家庭土地自由占有(freehold),家庭和个人的动产——这些概念组成了古代法权的整个体系。但是,这些概念具有各种不同的形式。例如,农村公社在使亚洲和欧洲住满居民方面起过那么大的作用,所以在现代的英国还有它的痕迹;而在这种农村公社里,不仅狩猎的地方和草原是公共所有,家庭甚至连所耕种田地的所有权都没有。这些田地是共同耕耘,有时或在各种经济作物之间再分成若干区段,因此分拨出的家庭所有只限于房屋和菜园。在各种不同的历史时期,军事民族的产生导致土地所有制的较早方式发生变革。在被侵占的地方,战败者的土地被分配给王公或他的部队的长官或普通战士;而他们在执行战斗任务时,把取得这种土地作为应尽的义务。这类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