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十六章 社会(2/2)

最好的著名例子,就是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度。在英国,到威廉征服时,原先还是国家公共所有制的人民土地,已经开始过渡到国王手中,所以国王对它能独自酌定如何分配。或者,在军事国家中,国王能够成为一切土地的所有者,同时允许他的臣民占有各部分,每年缴纳贡品或税捐:这就是十分著名的古代埃及和现代印度的制度。在罗马历史上,我们发现,国家或家庭占有大量的土地,把土地一部分作为一种形式分配给佃农,而征收其一部分产品。我们在这里看到了地租的产生,而这地租是原始法权中还不明确的一种关系。同时,正如在土地占有方面所发生的这些变动一样,动产获得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变为耕种土地的奴隶的战俘,成了家庭财产的一部分;而牧人生活导致牲畜不只是用来做食物,而且也用来耕田。贵重物品的生产,商业的发展,财富的积累和钱币的使用,给这增加了其他的财产形式。如果我们看一看我们使用财产的新手段,那我们就会发现,我们在这方面进行了多么巨大的改变,这是因为取消了家庭手中的财产,而允许由个人所有者来掌握和支配;而这是如此适合于我们这个具有积极的工业进取精神的时代的制度。甚至土地都可以由个人买卖,虽然法律为田地和房屋的转让,较之钻石项链或成百箱茶叶的转让制定了另外一种程序,制定了繁杂的手续,高昂的价格;与此同时还仍然保留着古代制度的痕迹。在古代的制度下,土地由一个所有者手中转到另一个人的手中——假如这种转让是可以的——一般是很难进行而且要由许多人同意。尽管有这一切变化,古代的家庭所有制仍然继续保持着:指出这一点是极为有益的。根据一个人死后他的财产如何处理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最简单的处理办法就是从前的两种最普通的方法,那就是:或者是财产不分,一家人仍在一起生活;或者是财产由孩子们或儿子们分掉。当长子是家庭的宗法之首的时候,他为了维护这个体统,能够以“长子继承权”的名义获得特殊的或加倍的一份。这是雅利安族和闪米特族所共同熟知的古代习俗,因为它既出现在印度的古手抄本法律中,又出现在《申命记》中。在法国,这种古代分配财产的原则至今仍然受到法律的支持,家庭的成员按其权利而获得其应得的一份财产。在英国,遗嘱的力量变得如此巨大,以致在理论上,一个人可以随意拒绝把全部财产给谁,但是在实践上,受到道德感和舆论的内在约束。这种道德感和舆论好像认为,对于一个人来说,这类剥夺孩子的资产而让一个旁不相干的人或者某一座医院发财致富的行为,是一种反常的行为。如果一个英国人死了,没有留下遗嘱,法律承认他的家庭的权利,把他的动产公平地分配给他的每个家庭成员。而土地财产或不动产则按其他方式分配,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转归于长子。为什么法律如此承认所有其余的家庭成员有权分钱而无权分土地,这是极为有趣的历史问题。梅因(Maine)的《古代法》的读者知道,千年左右之前,在欧洲,形成占有地的土地开始归属于长子完全不是为了使他致富,而是为了使全部亲属能够一起生活在他的土地上,并在他——作为小氏族的领袖的领导下保卫这块土地。假如在现代,家长成了只对自己个人有利的家庭田地的所有者,则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因为旧法律在新的情况下起作用,而且能够获得旧法律的最初制订者始终也预料不到的结果。长子继承权在全英国并非都占优势。在英国的某些地区,从封建主义之前的时代传下来的较古的家庭继承习俗继续存在着。这些习俗中有一种最为著名:根据这种习俗,父亲死后,土地平均分配给他的儿子们。根据“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的证言,这种习俗在忏悔者爱德华的时代就有了。这种惯例现在以gavelkind的名义,即以男子对未立遗嘱之死者的财产予以平均继承之习惯而著名。但是它在其他地区也有,例如在伦敦北边的肯特什城(Kentish-Town),可以认为是从处在这类所有权之上的土地那里获得它的名称的。在英国甚至还有显然属于更早期社会状态的继承习惯。这就是英国幼子继承(borough-

    english)的习惯,按照这种习惯,例如,在哈克尼(Hackney)或埃德蒙顿,如果一个人死了而没有遗嘱,那么土地就转归他的幼子。这种幼子的权利,我们并不怎么感到奇怪,至今还可以在欧洲和亚洲的某个地方见到。这种继承的习惯,对于新地区的移民来说是合理的。因为在这个地区,还有足够的土地,只要你去占用它就可以。儿子们在这里长大并成家后,就迁居并去建设自己的庄园,然而最小的要留在家里照顾年老的父母。正如蒙古人所说的,他是“炉灶的守护者”;在老人们死去以后,他就成了家庭房屋的当然继承者。这是许许多多习惯的例子之一;那些习惯好像是随意而不合理的,因为它们继续存在于它们所从属的那种生**制之后,已经丧失了它们的意义。

    在从前还没有法学家和法典的那个时代,那些庄严的法令和权利借助如画一般的仪式,使它对所有的人都变得鲜明,这些仪式能够在没有知识的人的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许多古代仪礼在现在还保留着,并且如从前一样鲜明地表现出它的意义。例如,当双方都希望加强彼此之间的和平和友谊的时候,他们就举行一种合血的仪式,为的是变成为血统亲戚。在现时,旅行家们常常跟各种野蛮部族结成这种血统的亲戚关系。有个关于举行这种仪式的东非人的故事这样叙述着:两个人一起坐在兽皮上,意思是他们共有“一张皮”,然后一人在另一人的胸上割开一些小口,收起混合的血,把它擦入另一人的伤口中。这样一来,我们就发现希罗多德所记述的,在古代的吕底亚人和斯基泰人中所采用的,在古代诺曼人的传说及古代爱尔兰的传说中也同样提到过的那种契约形式。要较为明确地说出古代道德学说的最重要的原则,那是不可能的。按照这种学说,人彼此一般不应当是不相关的,而只能是自己的亲戚,因此,不很干的人,为了获得抚爱的权利和真诚的态度,就应当变成血缘亲属。由于思维体系相同,甚至粗野部落也认为吃、喝跟缔结友爱关系的活动是相联系的,因为在某种氏族内,客人可以成为家人之一,而且在道义方面,对待他们应当像对待家庭成员一样。这一点有助于解释人们到处都对一起吃饭的事实所赋予的那种重要性。在亿万印度居民中,在现时,社会的结构本身回旋在等级制度之中,有的人能够同他一起吃饭,有的人就不能同他一起吃饭。在结婚仪式中,远东非常著名的结婚仪式之一是:一对男女共吃一盘饭之后就成了夫妻。从印度的结婚典礼中可以看到,仪式怎样通过比较恰当的隐喻而获得意义。在那个典礼上,把新郎和新娘的衣服前襟结在一起作为结婚的标志,新娘把一只脚踩在石头上,用来表明她将像石头一样坚贞。据说,在上世纪的英国流浪人中有这样一种习俗:男子和女子的手在死动物身上结合起来,以这种方式来预示,他们将结合在一起,至死也不分离。在罗马法庭上的几个场面,是属于欧洲法律中著名的戏剧性的仪式。在那个法庭上,奴隶主提出他对奴隶的要求,于是上前用表示枪的木棍来触动这个奴隶。或者像在古代日耳曼人的习俗中,一块土地的转让是用这样的仪式来表示:从森林小草原中取一块带草皮的土,上面再插上绿枝;土地的原所有者亲手把这块上交到新所有者的手中。或者如在封建时代的法律活动中,一位诸侯把自己的双手放在封建君主的两手之间,这样也就“把自己交到了他的手中”,于是就成了他的下属。

    在古代的法权中存在有另外一些仪式,它们比上述这类手势语还要实际些。野蛮人的法律在早期就已经开始祈求魔法力和神力的帮助来解决困难的任务:揭露罪犯,迫使见证人说出真情,必须实现许诺。这就导致了广泛流行的神裁判制(法律的考验)和誓言。有一些神裁判法,实际上是用来揭露真象,因为它们影响罪犯的良心。例如,关于一撮米的事,在印度,被认为可疑之家的所有成员,都必须把这一撮米放入口中,而小偷神经紧张,这就妨碍他把米吞下。在英国,同样用一块考验性的神圣面包或干酪(corsnaed)来做;甚至现在,农民们也还没有忘记这套旧公式:“假如我撒谎,我就让这块食物噎住!”留在人民记忆中的不多的神裁判法的另一种,我们可以在下述情况中看到:在某个远方的农场主家里,强迫所有被认为有偷盗行为的人都握住《圣经》;《圣经》被系在一把钥匙上,而这《圣经》在小偷的手里难免抖动。古典社会用悬挂在张开的剪子尖上的筛子进行的占卜,也用这种形式保持了下来。神裁判法已经落伍于时代,现时已为大多数文明民族的法律所驱逐。在现代,若要见识受法律许可的烧红的铁考验,那就必须到那些像阿拉伯这样的国家去。在英国,这种考验只有在那些天才实地运用,那就是当讲述关于走过烧红的犁头的艾玛(Emma)女王的传奇时候。现在,这种古代的观念在厅堂里还由变戏法者体现着。就在不远的年代里,大家都知道有过这样的事:英国的农民们把一位被怀疑为巫神的老妇人沉入水中,当时没有意识到,他们在重演古代的用水考验;而在这种考验中,神圣的自然力拒绝不信神者而接受公正者,所以有罪者能游泳,而无罪者则沉没。这种审判仪式构成了印度的摩奴(Manu)法典的一部分;在英国的法律学中,直到十三世纪初之前,这种审判仪式都是考验被控告犯有杀人或抢劫罪的人的合法手段。如果受到神的裁判的人有罪,那么,通过神的裁判,他就会招致某种灾难。这种神裁判法本质上跟誓言相近似。但是,誓言通常是招致上天的未来惩罚,这惩罚是在现世或在来世。例如,在俄罗斯的西伯利亚法庭上,可以看到奥斯加克人宣誓的有趣场面:当时,把一个熊头带到法庭上来,为的是如果见证人做了虚假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奥斯加克人就去咬这熊头,以此为誓召唤熊咬死那见证人。在我国,法庭誓言在其外部方式上带有远古的痕迹。在苏格兰,见证人把一只手举向天空;希腊人和希伯来人用这个姿势,请至高无上的神降到见证人身上,并请求神对违反誓言者的头进行报复。在英国,吻《圣经》(“新旧约全书”)出自触摸圣物的习俗,类似古代罗马人摸祭坛或宫廷承宣官摸圣徒遗体箱。“上帝帮助我”(So

    help me Got)的形式,是从古代条顿-斯堪的纳维亚人的法学中继承下来的,按照这种法学,古代的诺曼人摸着祭坛上染血的环发誓说:“只要弗雷(Frsy

    )和尼奥尔特(Niordh)和全能的神(也就是雷神)帮助我。”一个和最末一个是古代的英国神,我们(英国人)把他们的名字保留在Friday(星期五)和

    Thursday (星期四)中。

    现在我们转到本书的最后一个课题——统治史。无论文明民族的政治机构如何复杂,只要我们在蒙昧生活和野蛮生活中找到已有的简单形式,对它的研究就变得较为容易了。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家庭的自治是社会的基础。它的权力的代表者就是家长。例如,在巴西森林中的低级野蛮部族中,父亲可以随意处置他的妻子和孩子,甚至把他们卖为奴隶,而邻近的人既没有权力、也不愿干涉他的处理。在现时,文明民族都承认,出生在世上的每一个人,都有生活的权利,这是不言而喻的事,然而即使是这一点,在低级种族中都未必被承认。在澳大利亚人和许多其他蒙昧部族十分艰难和困穷的生活境况下,人们由于贫苦常常把新生的婴儿消灭掉,因为在双亲身边已经有了他们所能喂养的几张嘴。在这类部族中,由于生活困难而杀婴,较之由于残酷无情而杀婴进行得更干脆。这一点常常可以从下面的事实中看出:双亲到火里或水中去救他们几周前还在犹豫是应该让他活还是让他死的那个孩子。甚至在那些为生存的斗争不再如此严酷的地方,悲惨的杀婴习俗仍然还十分普遍。没有任何能较为清楚地证明,欧洲民族所经过的野蛮状态,像在古代罗马人和我们条顿人的祖先中所见到的那种法律一样,并且按照这种法律,要不要养育或遗弃新生婴儿全由家庭的父亲决定。婴儿既然成为家庭的成员,他的生命就有了点保障;当年轻的野蛮人成长起来,成为战士,后来又成为新的家长,一般地就成了自由人。但是,最古的罗马法律允许家长进行严厉的统治,其严厉性是我们新时代人的思想所难以理解的,因为父亲可以对自己成年的儿子进行体罚或者把他们处死,可以强迫他们结婚或跟妻子分离,甚至把他们卖掉。随着文明的进步,在罗马也像在其他地方一样,儿子逐渐获得了本人的权利和财产权。当把古代社会的生活跟我们自己的生活相比较的时候,基督教信仰就变得明显了:关心的不是家庭的权力,而是个人的灵魂,渴望个人的自由。在现代生活中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情况下,家庭**主义的最好的特点仍然有作用,孩子们从属于双亲的权力之下,为了完成自己未来的义务而继续在受教育,法律在赋予孩子与双亲相对的个人权利方面,极为慎重,以便不削弱那种把社会结合为一个统一体的基础。但是,因为家庭已经不再是像它从前那样的在自己内部的独立王国,于是个人就开始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已经看到了,在粗野的社会中,在发生某种罪行的情况下,受害的家庭就向犯罪者的家庭复仇。关于权利的新观念告诉我们,这是错误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让无罪者代替有罪者受处罚。但是在低级野蛮人的生活中,实际上这是维持秩序的最好方法,并且对于那些生活在这种习俗下的人来说,这是正确而合理的。例如,在澳大利亚人中有这种习俗,在这里,当某一家庭成员杀了人,其余的成员自然而然地承认他们也有罪。这种观念完全不限于一些蒙昧部落,研究家在像希腊人和罗马人这样一些古代民族的法律中,也熟识这种观念。在这里,只把欧洲法律中出色的地方引出来也就够了,这样的地方同时证明,古代的原则是什么,并如何将这种原则加以改造,把高级的法权观念加入到法律中去。“父亲们不应因孩子们而被处死,而孩子们也不应因父亲们而被处死;每个人都应当因自己个人的罪而被处死。”(“第二诫律”二十四,16)

    在蒙昧地区的旅行家,在哪里都会遇到一些顺着荒原一起游牧的家族,或者都会见到一片热带森林中小河旁的茅屋——只要他十分注意地观察,他到处都会发现某些统治的萌芽,因为到处都有某种涉及整个小公社的事,如选择居住的地点,或调解跟沿河远一点的邻近部族因捕鱼而发生的争吵。即使是在格陵兰人——或许这是全世界管理程度较低的民族——中也可以看到,如果一些家族整个冬季都一起生活,人们就在雪屋的北端给某一位善于预测天气的老渔夫一个地方,委托他照看其余的居民,并关照他们,让他们修理雪墙,从家中出去要一同回来,以便不浪费热量。同样,当他们结队出去狩猎时,推选某位有经验的向导作为部队的领导者。在蒙昧部族中常常见到这类领导者或领袖,他们由选出来的那些地位最重要或最灵敏的人来担任。但是,这类人对于家庭很少有甚至完全没有权力,是通过说服和借助舆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的。当然,这类领导者的家庭同样也具有作用,或者,如果还没有,那么,他就要努力使它具有这种作用,因此,在他的职位上就表现出了一种变成世袭的意向。在母系氏族中,领袖自己的儿子可能没有继承权;在以母系氏族为基础组成的部族中,通常是前任者的幼弟或母方的外甥被选为新领袖。在存在跟我们非常接近的按父系继承的习俗情况下,家庭的发展本身就导致宗法统治的建立。我们可以设想,某一个家庭迁移到一个新的地方,建立了新的移居地,这个移居地就在父亲的统治下产生了。随着一座座新茅屋在第一座房子周围的建立,父亲就成为发展起来的氏族的领袖。但是当他老了的时候,他的长子就越来越以他的名义来行使权力;而在他死后,也就被承认继承公社的领导权。于是在这里就看到了世袭领袖或部族家长的提高过程,长子作为被赋予或大或小的实际权力的祖先代表的提高过程。但是,在这里也存在把他的继承者免职的实际可能性。如果继承者是极其懦弱,或者专横,或者愚钝的话,那么就让他的叔叔或弟弟代替他的地位,虽然在这方面的继承系统并未改变。宗法体系在整个文明世界流传很广。它不限于某种特殊的种族或民族,但是在现时,既可能在印度的黑皮肤的山民中,又可以在西非的黑人中进行研究。对我们来说,旧约《圣经》中的这种宗法体系是特别著名的;旧约《圣经》证明它在游牧民族中所采取的那种形式,它的那种变化不大的形式在按漠的阿拉伯人中还可以观察到。阿拉伯人的氏族和部族是由他们的家长、族长或首长统治的。宗法体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雅利安种族的政治制度的基础;那里的这种体系的遗留,还可以在印度和俄罗斯的农村公社中去按迹探求:在这里,村长在“白发老人”的代表会上担任主席,他是以其周围的民族小支的族长为古代家长的当代代表。在这类温和的统治下,**还未发展的人们,在和平时期能够安乐地生活,停留在淳朴的**中,这里既没有富人,也没有穷人。这种社会的薄弱一面在于它未必能够日渐发展,因为在那种受指导祖先的祖宗习俗统治的社会里,文明的发展中止了。在世界上,战争到处都使某种较强有力的和较合理的统治成为必需。使一帮蒙昧人的后裔成为文明民族的这种变化,在相当大程度上是军事领袖们活动的结果。

    当战争在这类非文明民族中爆发的时候,和平的统治者就退居一旁,而把统率者推到他的位子上;或者,在军事部族中,军事领袖可能是一切时期的行动首脑。当然,他是受过考验的战士,他的坚韧精神甚至能够经受住特殊的考验,例如,像在加勒比人中所做的那样,军事领袖的候选人要经受下列考验:用鞭子对他进行无情鞭打,和将他抓破,放在绿叶燃烧的火上烟熏,把他埋在蚁垤中直到腰部。在美洲,我们甚至见到考取国王称号的原则,例如,智利的部族把一个能扛起最大的树,并扛到比其余应试者都远的地方的人选为统治者。在这些粗野地区,当战争把没有联系的一群人变为一支在为了巩固纪律而被赋予生死权力的领袖统率下的军队的时候,就发生了惊人的变化。当自然科学家马图斯(Martius)同一位米兰哈人(Miranha)的领袖在一座巴西森林里旅行时,他们走到一棵无花果树跟前,见到一具人的骨架被蔓生植物拧成的绳子捆在它的干上。领袖忧郁地解释说,这是他的一个士兵,这士兵违抗了他请邻近部族来反抗入侵的乌马瓦人(Umauas)的命令,就被捆在这里用箭射死了。在野蛮地区,时常可以看到部族领袖和军事领袖并列,但是当有一天弓和枪的力量得以表现的时候,那么这种力量就容易得到更大发展。通过全部历史,战争使嫡亲长子成为勇敢而有才能的首领,这样的首领名义上能随着战争的停止而终止,但他却切望转到终身独裁上去。在普通民事上的军事统治,实际上就是**主义,而且如果军事首领就这样地成为自己国家的暴君,那么在他所征服的国家里,他的统治很快就会变得更加残酷。黑人王国达荷美(两世纪野蛮人的军事统治的结果)是人民能够如此屈从于**君主的惊人例子。人民认为**君主像神明一样;臣民们接近君主的时候,要四肢着地爬行,同时往自己头上撒土;整个民族都是他的奴隶,他可以随意夺去他们的生命;全部妇女都属于他,他可以拿她们来馈赠,或出卖她们;整个国家都属于他,没有他的最高裁可,谁也不能占有什么。亚洲人民的国王在理论上是像达荷美的国王那样毫无限制的,但是在实际上,随着文明的发展,国王提出或批准了约束他和他的继承者的法律,使社会较为稳定而生活尚可忍受。同样,只要宗教在国家中变成一种势力,它就把普通民事的和军事的统治结合或混合起来。例如,在黑人中,司祭长和军事长官可能是两个政府首脑,而其实,秘鲁的印加人,首先作为太阳神的后裔和代表以父亲般的**主义统治着自己的人民,为自己的臣民规定了他们必须做的事:既要吃饭,又要穿戴,还要跟人结婚。在这类国家中,国王的头衔必须是在统治者的自己家族中继承的,本质上是僧侣的政权,不论如何获得,都力求变成世袭,主要是军人的王位篡夺者按宗法领袖的样式建立了王朝。由此看来,最高政权可能是选举的、世袭的、军人的、宗教的,无论按迹探求国家的发展如何困难,在各国家中总是可以指出这些成分的某种综合的影响。

    在看到了某一野蛮部族准备侵犯敌对政权或保卫自己的疆界的旅行家中,能够找到对团结那些结合松散的社会群体的作用的记述。粮食和财物拿去共同储藏,战士们屈从于首领的变换无常的意愿,局部的争吵被较为广泛的爱国感情所吞没。远方的各亲戚氏族,为了进行反对共同敌人的斗争而会合起来,而彼此没有这种天然联系的邻近部族则结为联盟,而且他们的领袖服从于由他们一起选出的一个首领。在这里我们看到,历史上最伟大事实中的具有最简单形式的两个组合:有组织的军队和部族联盟。在这种军队里,各支部队都是在一个总司令统一率领下由它们各自的长官领导。而这种联盟,就类似高级文明社会中所说的建立政治联邦,如在希腊和瑞士的情况那样。从战后继续存在的这类部族联盟中就产生了民族;同时,最强有力的部族的长官,常常就变成了联盟之王,如在古代的墨西哥就是这样。这样结合成的部族,通常是说同样语言的一个种族,因为这到处都是天然的联系。当它们结合成为一个民族的时候,就开始有了一个共同的名字,如多利安人或海伦人,他们甘愿利用古代的宗法观念,并自以为是较亲近的,或比起他们的实际情况来是更属于一个民族(nation)或“出身”(birth)的,甚至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虚构一个民族祖先。各种事件经过了不同的发展过程,但却得到了十分相似的结果。当某一卡菲尔人的领袖,征服了周围部族,使他们屈服在自己之下,强迫战败的领袖们给他纳贡,并让战士们参加他的战争的时候,我们就看到了一个建立在像某位凯撒或拿破仑的帝国那样基础之上的帝国,只不过规模很小,环境粗野罢了。由此可以明白,为什么在各民族的早期历史上,如此极难确定一个民族在何种程度上是从一个未跟其他部族混合的部族中发展起来的,还是通过联合和征服形成的。他们的神的多种多样性,证明必定发生过这种民族的混合。直到一个部族独立地发展之前,同一部族的神的名字和宗教仪式,对于所有氏族来说都是联合的系带,甚至当迁移到远方某地去以后,他们有时也要到自己故乡的祭坛会朝拜。但是,在各民族混合起来以后,仍然还保持着它们各自的神,例如,像在秘鲁人中所发生的那样。秘鲁人把自己的伟大的神提到最高地位上以后,也给被征服的部族的神提供地位。在古代埃及,每一个地区都以各种不同的神进行组合,这一点就证明是许多小国和地方宗教组成了这个**的国家和这个大的教阶制度。很明显,人类的高度文明是通过史前漫长时期所形成的民族特性的增长而发生的。分散的野蛮人的家庭在那范围显得十分广阔的国土上,能够在没有强有力政府的情况下生活,但是,当人们作为人口众多的民族来生活,并且形成了人口稠密的城市的时候,就必须建立社会秩序。不能怀疑,这种政治秩序是由军事秩序发展而来。战争不只授予君主对整个联盟的权力,而且他的军队也为他做出了借以组织这个民族的榜样。借助军事原则,人类学会了服从权力和遵照一个人的命令行动,这种事实是最明显的历史教训之一。埃及和巴比伦,凭借它们那不仅普及到真正的军队,而且普及到祭司和公民的所有等级的军事制度,在古代较一切国家都更加发展了工业,增大了财富,它们是文学和科学的真正奠基者。它们为未来的世纪建立了社会管理的制度,这是新时代较自由的人为了自己的幸福而自愿服从的管理。立宪的统治,它将称作共和的还是称作君主的呢?它是一种这样的结构,按照这种结构,民族借助军事专政的机构来进行自我管理。

    随着部族和民族的社会变成了较为复杂的体制,社会早就已经开始分成为阶级或等级。如果我们要寻求联合代表大会的著名基本原则,“所有人一律平等”,那么,就要去找蒙昧的狩猎人和森林居民——就是在那里也远非总是如此。事实上,在哪里也未必能找得到这类平等。所有区分为自由人和奴隶中的最卓越者,从下面这个时刻起就获得了主宰权,那个时刻就是野蛮人的军队饶恕了战败的敌人的性命,把他们占为己有,强迫他们为自己工作,为自己耕种土地。在哪个低级文明阶段上开始了这类现象,可以从下面看出。被禁止携带武器的奴隶等级,组成了许多低级美洲部族的一部分。奴隶何以被公认为是古代社会的重要因素,可以从下列事实中看出。这种奴隶是以这样的形式讲入了希伯来人的宗法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男女奴隶在一个人的财产数目中被提到时,就像他的牛和驴一样。罗马的法律也没有什么两样,这一点,可以从family——“家庭”这个词中看出。这个词最初的意思并不是“孩子们”,而是“奴隶们”(famulus)。我们生活在奴隶制的最后残余正在高级民族中消失的日子里。虽然文明世界发展得高于这种古代制度,但是古代社会给文明世界带来的益处,却是毫无疑义的。正是由于有了奴隶的劳动,农业和工业才扩大了,财富才积累起来了,祭司、作家、诗人、哲学家们才得到了闲暇,才得以提高人类的思维水平。大概现在雇佣工作或职务的习俗,就是从奴隶制度发展而来,其名称“仆人”(service)也来自“奴隶”(servus),这个名称本身就把伟大的社会变革史告诉了我们。领主最初是强迫奴隶为他的利益劳动;后来,自由人也发现为自己的利益而谋取工作是可以赚钱的,于是,一个巨大的靠工资生活的人的阶级就发展了起来。这个阶级的数量和影响,在新旧社会之间表现出如此鲜明的区别。在所有的社会中,除了最小的和最简单的社会以外,自由人也分等级。古诺曼人把人分为三个阶级;伯爵(earls

    )、自由民(churls)和奴隶(thralls)。从其粗略的特点来看,这与我们现在所说的贵族、自由人和奴隶相近似。贵族也分为不同的等级,特别是那些能够提出王族出身的要求的人,组成了公爵一等,他们瞧不起在军队、在国家机关和在教会中的首领和官员:这些人形成了贵族的最低等。

    随着民族在人口、财富和智力方面的发展,统治机构应当受到改善。古老的粗野的方法不再符合目的,劳动分工的原则不得不应用到政治机关上。例如,执行审判的义务是领袖的原始义务之一。卡菲尔人领袖的专门职责,就在于解决他的臣民之间的诉讼;每一方都送给他牛做礼物。在高级文明阶段上,东方的君主坐在“司法门”旁;在古代的日耳曼人中也是这样,国王坐在王位上,宣读他亲自审判的判词。我们的审判也还仍然是国王的,但司法的实际执行早已转到专门法官的手中。同样也有由另外的管理部门来进行的。在文明上升到古代埃及和巴比伦水平的那个时期之前,社会事业是由那些像在军队中一样按等分配的官僚们管理,他们征收税捐,指挥社会工作,惩罚过失,从事人们之间的审判。刚才指出过,在新的民族中,是在多么大程度上保留了跟古代制度相似的职位制度。像我们(英国人),实际上是属于一切民族中的最自由者,但我们保留着君主**的形式,最高权力,是通过王权公仆直到税收征集人员和警察人员来执行的。文明的统治制度的轮廓,在蒙昧人和野蛮人的政治机构中已有表现。我们看到了,在那些粗野的部族中,出现了领袖或国王,他在高级民族中也以某种形式保持着自己的地位。甚至共和国的执政官或总统,也有点像暂时选出的国王。议院也具有不少古代的特点。在美国西部大草原上,某一印第安部族的会议篝火周围蹲着的老人们,比起文明民族的上议院议员来,在自己的氏族内具有更大的影响,因为在这种氏族内,没有记载下来的证据和典籍,老人们本身就是史料和智慧的宝库。在全世界的民族中,这种会议中的席位都给予了聪明的老人、神甫、高级官僚和国家最重要的家族的族长,所以,“参议院”和“贵族院”(Senate和House

    of Lords)这两个术语,具有现实的意义。其中或多或少地结合了两个要求:智慧和圣职。人民会议从政治生活之初也就出现了。在小部族中,整个公社一起聚会,或者最低限度是所有自由人一起聚会。即使是巴西的某个森林部族的会议,是应领袖之邀而召开,目的是要解决像出发去网捉野禽或去进攻邻近部族的问题,在会上也保持着某种庄严的形式。在发言人发言的时候,出席者保持着沉默;如果会议同意他们,那么参加会议的人最后就呼喊:“好”或“照此办理”。在弗利曼那里,当他把《伊里亚特》第二卷中所叙述的古希腊人的人民集会场,跟忏悔者爱德华时代在伦敦举行的“群众大会”加以比较的时候,可以找到人民会议的较为文明的形式。即使在现代,盛大的人民会议在欧洲也还没有消失。至今还可以看到惊人的场面:某一个瑞士州的人民,聚集在广阔的草场上或交易广场上,用“是”或“不”来表决由人民最高权力决定的重要问题。随着人口的增长,一般地说;全民会议任何时候也不适于进行重要的讨论,而且这样的会议按其参加的人数来说,也已经变得不可能的了;但是,有一种保持人民权力的较为方便的方法:当公民们不能都亲自参加会议的时候,就推选出代表去参加会议,委托代表们代替选民起作用。乍一看这是一种十分简单的方法,而且实际上,最初的蒙昧部族,在某个时候选出深思熟虑的发言人,委托他去进行关于和平或战争的谈判,就已经发现了政治代表权的概念。但是事实上,在政治史上的最杰出之点之一,却是在英国从十三世纪西蒙·蒙特福特的著名的议会时代起,制定了人民代表机关的原则。可以让历史学家们去讨论为国王提供资料的骑士和市民,转变为像现在那样的下议院;应该指出的是那种变化,即在全民族大规模会议缩减为贵族上议院的同时所发生的变化,在我们这里产生了选出的人民会议:众议院(house

    of commons)。如果我们说,在英国历史上,对确定最新文明的进一步发展,无论什么事件也比不上它有如此巨大的影响,这将不是夸张。一般地说,我们在仔细研究最开化民族中间的统治所获得的形式时,我们看到,这种统治不是通过取消曾为我们遥远的野蛮人祖先所采用的手段,而是改善这些手段,使这些手段具有较大的正确性来达到它的目的。君权体系下的国家行政管理,议院的控制,政权来源于全民的意志:这三种因素协同发生作用,互相支持,使其中的每一种都能在必要的程度上实现它有益的方面,而抵消其他两种过分的现象。其实,宪法就包含着不断发展的性能,因此,政府机构能够在一系列不断的变革中经常地适应于它的事业。

    我们可以以此来总结我们的人类学概论。对人在地球上的年代、人的身体结构和人在种族及语言方面的多样性的研究,引导我们去探讨人的思维及人的社会形式的历史。在人的多方面的生活中,可以明显地去按迹探求某种发展。这种发展尽管有长时期的停顿和时常的倒转,一般地还是把新时代的文明人,引向比他们的粗野祖先所过的那种生活更为文明和更加幸福。由于注意到这种发展,前几章就指出了低级和高级民族之间的差别,这种差别仍然还摆在读者的面前,作为一种关于文明的全部叙述中的实际教训。诚然,不论在蒙昧民族中,也不论在文明民族中,文化都在日益发展,但是这种发展不是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的。蒙昧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有意识地去获得比在其父亲的管理下更多的知识和建立更好的法律。相反,他们却容易认为,他们的祖先传给了他们完善的智慧,而对它进行哪怕是最小的变革都是不敬的。因此,在低级种族中存在着对最称心如意的改革的顽强阻力,他们之间的进步只能为自己开辟一条如此缓慢而艰难的道路,而这条道路,我们——本世纪的人几乎是不能想象的。在研究粗野人的状况时,我们可以看到,他们之阻止改变,并不总是由于愚昧无知,实际上,却常常是发自忠实的天性。在除了自己的生活不知道其他人生活的情况下,对于他们来说,一下子就抛弃旧的受过考验的社会机构,猛然进入革命性的转变之中,那才是愚蠢的,因为这种转变可能会摧毁现有的福利,而不能用任何更好的福利来代替它。如果古人的经验较为广泛,那么他们就能够看出,如何沿着文明的道路较快地前进。而我们——新的文明人,正是掌握了那些粗野的古人所缺乏的较为广泛的知识。由于我们了解全世界发生过的事件及其结果,就能够信心十足地去指引自己的道路。总之,人类已从不自觉的进步期转到了自觉的进步期。读者读到这里为止,就不需要我们再费许多笔墨去叙述他已经知道的那些事实了;也不需要详细指出,对人及其文明的研究不仅是科学关心的对象,而且一下子成了实际生活的事务。这种研究给我们提供了理解我们自身的生活和我们在世界中的地位的手段。诚然,这种理解只是模糊的,不完善的,但在任何情况下,较之所有上代要鲜明得多。关于人类生活从遥远的过去到现在的进程的知识,不只能帮助我们预言未来,而且也能指导我们去完成我们的任务,我们进入这个世界,是为了使世界比它的过去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