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五章 宗教的宽容(2/2)

广些。卢梭虽是瑞士籍,他却是法国文学史上的人。他幼时养在加尔文派的日内瓦,于他非无影响。他的理想国家简直与神权政治差不多。他提倡建设一种“国民宗教”(Civil

    Religion),那是一种无教条的基督教,但也有几个他认为基本的教条是个个国民所要奉行的,否则即行放逐。那就是:神的存在,行善的未来幸福,行恶的未来惩罚,和对于信奉这些基本教条的人的宽容。也可说根据这种主张而成立的国家,一定是很宽容的。因为各种基督教和许多自然神论者均有立足的余地。不过既定有不可少的信条,那么,就是违背宽容原则了。卢梭思想的重要在他鼓起了一种宗教政策的试验,那是在法国革命时实行的。

    法国革命建设了法国的信教自由。革命的领袖大都是些非正统派。他们的唯理论自然是十八世纪式的,在《人权宣言》(一七**)的序中有“在主宰(Supreme

    being)之前,受主宰之保护”语,可见它是认可自然神论的(当时只有一人反对)。该宣言中曾规定对于任何人,只要他不妨害公共秩序,总不干涉他的宗教意见。天主教仍为“占优势的”宗教;新教徒(犹太教徒则否)亦得服官。当时的大政治家米拉波极力抗议用“宽容”,“占优势的”等字样。他说:“在我来看,最无限制的信教自由,是一种极神圣的权利,用宽容等字样来表示,似乎它本身已成了一种虐政了。因为施行宽容政策的当局许是不宽容的。”二年后潘思所发表的《人权论》(Rights

    of Man)也是相同的抗议,他说道:“宽容并非不宽容的‘反对’,却是不宽容的‘假冒’。二者同是一种虐政。一个自居有阻止良心自由的权限,一个自居有给与良心自由的权限。”潘思是一个热诚的自然神论者,他又说道:“假使有一个提案送入国会,题为‘对于上帝之接受犹太教徒或回教徒的崇拜,宽容或给与自由呢?还是禁止呢?’那么,全体议员必欲惊而呼之为亵渎上帝了。骚动是不免的事。由是,宽容的跋扈也可以暴露其本来面目了。”

    革命开始的时候现象很好,但米拉波的精神未能始终占着优势。一七**年至一八零一年的宗教政策的更迭有一种特别的意味,因为由此表示出良心自由主义不能支配那班以取消了他们所推翻的政府的不宽容而自骄的人的心。国立教会因一七九零年的《教士法》(Civil

    Constitution of Nobility)尽行改组,凡法国公民均不能承认教皇的权威,主教改由各州选民选举,于是支配的势力由君主移入国民之手了。对于教义与信仰,不加干涉。在颠覆君主政体后的共和国时期(一七九二——一七九五)内,这法规总是维持着。但这时有一种取消基督教的运动发生,巴黎公社(Commune

    of Paris)命令各教派的教会一律停歇。规定巴黎及各省均信奉理性教(Wosrship

    of Reason),仪式仿天主教。政府是极端地反对天主教的,但并未用武力来干涉这流行的信仰;若施行直接的逼害,必使国防不能巩固而引起欧洲的纠纷了。他们光明磊落地希望迷信能渐渐地消灭。罗伯斯庇尔则宣言反对取消基督教的政策。待到他握权时(一七九五年四月),他就定信仰主宰为国教。“法国人民须承认主宰的存在和灵魂的不灭”;对于其他的信仰,也不加干涉,因此,数月之功,卢梭的观念多少实现了一些。所谓卢梭的观念,即指不宽容而言。这时无神论被视为一种罪恶,而“思想不与罗伯斯庇尔相同者均为无神论者”。

    继承民主派者为中等阶级的共和国(一七九五——一七九九),其政府的政策是防止任何教派的独得势力,使各种教条成为平衡的状态,但不免有些遏制天主教,因为它是最强的教派,政府认为有破坏他教甚至破坏这共和国的危险。这种政策为要助长唯理论的教派的生长和启示宗教的消灭,乃采用俗世教育制度。所以教会因一七九五年的宪法就与政府分离了。那宪法上确定各种信仰的自由,取消天主教教士的俸金。小学完全化为俗世的。人权宣言,宪法条文,和共和国的道德,都做教材,以代从前的教条。当时有一个热心家申言道:“苏格拉底,奥列留和西塞罗的宗教,不久就成为世界宗教了。”

    这时有一种唯理论的新教出现,称为“神人爱诚说”(Theophilanthropy)。这是该世纪的哲学家和诗人,伏尔泰和英国自然神论者的“自然宗教”(Natural

    Religion),——并非卢梭的纯基督教,却超越于基督教之上。其教义归纳起来就是:上帝,灵魂不灭,博爱,人道,不攻击其他的宗教,却尊敬之;常聚于家庭中或庙宇中劝人行善。因为政府有时秘密保护,有时公开保护,所以在智识阶级中尚有成效。

    在上述这种制度之下,俗世政府的观念因得普遍化了,至十八世纪末年,法国实际上已得着宗教的和平。在执政时代(起自一七九九年),分离制度仍行继续,但到了拿破仑,就不再保护神人爱诚说了。一八零一年,国中虽似无甚不满意于现状的表示,拿破仑却一心要推翻旧制度而归服于教皇。于是为当时大多数的天主教徒又得着政府的特别保护了,教士们又得到国家的俸金了,而教皇支配教会的权威又得立约承认了;但其他教派的完全宽容仍保持着。这是法兰西共和国与教皇所订的条约(Concordat)的结果。有一种判断,谓拿破仑起初着征讯人民的意见,人民一定要宣布反对这种改革。这话是否确实,只有上帝才能断定,但我们还是可以抱怀疑的态度。但拿破仑施行这种政策的动机似乎是想利用教皇做一个工具,他才能够支配人民的良心,并且能够更容易地实现他的帝国计划。

    法国革命,除其根据唯理论思想家的主义的教会政策及新教条的试验外,于我们有关系的还有:它是以偏执信仰而压迫异性的榜样。

    一班领袖都相信应用某几种主义,他们就会改造法兰西而明示世界人类的永久快乐怎样可以获得了。他们借理性的名义而行动,但他们的一些主义就是一些信仰的条规,教人盲目地、无理地承受,如承受任何超自然的教条无异。其一就是卢梭的谬说,谓人是天生善良而爱好正义和秩序的生物。另一条就是一切人生而平等的幻想。又有一种愚稚的判断流行着,谓立法能够完全铲除过去的一切而根本改换社会的性质。“自由,平等,博受,”正是一个教条。和使徒教条无稍异;它的催眠人心,就如上天的启示一样;而理性之在这种教条的宣传中和在基督教或新教的宣传中一样地无势力。这教条给那些所谓“理性神”的使徒行到事实上的时候,绝不是什么自由,平等,博爱,尤其不是自由。他们不了解人性是什么,又忽视经济的实在情形。恐吓是宣传宗教所惯用的工具,其被这班使徒残忍利用为从来所未有。凡怀疑他们的教条者,不论什么人,都是谬说者而遭刑戮。温和而比较理性的精神却屈服于狂热,这也是宗教运动常有的现象。这班使徒自以为替理性开了新纪元,实则理性的名字的被冤枉地误用,这是空前绝后的一幕。

    虽如此说,法国的信教自由却正因革命而成了正果,初则借分离制度,继则由于教皇与拿破仑间的条约。这条约在君主与共和的更迭中支持了一百多年,到一九零五年才取消了,其后分离制度又被采用了。

    在德意志诸邦,信教自由的历史,许多方面与他国不同,但在有限制的宽容最初系由战争而获得一点,是与法国的发展相同。三十年战争分裂了十七世纪上半期的德国,其时和英国的内战时代一样,宗教与政治是混合的,这战争终止于威斯特发利亚和约(The

    Peace of Westphalia)(一六四八),由这和约,神圣罗马帝国乃承认天主教,路德派和改革派(The

    Reformed)(注6)三教派为合法,并处于同等的地位,其他的教派则不在此列,但允许德意志各邦得自由宽容或不宽容它所欢喜的教派。即任何邦主都得采行三教中之一,而不宽容境内其他的教派。但各邦主亦得承认其他两派中之一,或完全承认,并可以允许他种宗教的信徒寄住境内,而在他们居住的地方举行礼拜。所以德国宽容是因各邦主的政策而不同的。

    在德国和在他国一样,宽容的产生是由于政治利益的动机,尤其在普鲁士是如此;并且理论家对于公共意见的影响甚大,这也是各国共通的现象。但德国的拥护宽容者大都根据法律,不像英、法的根据道德和理智。他们认宽容是法律问题,讨论起来也从政府与教会的法律关系立论。在十三世纪时就有住在帕多瓦(Padua)而原属意大利籍的思想家马尔西利奥(Marsilius)从这种见解考虑过。他主张教会无权使用武力来施行压迫,谓俗界当局的科罚异教徒。只可因他们违犯了国家法律而驱逐出境,断不可因他们违犯了教会律令而施行科罚。

    主张信教自由论理上是从正当的法律观产生的,可以基督教徒托马西奥(Thomasius)为主要的代表。他从一六九三年至一六九七年发表了许多小册子,谓独握压迫权力的邦主却无权干涉宗教事件,一面教士们如干涉俗政,或用说教以外的手段辩护他们的信条,也是越出了他们的职权之外。除却异教徒犯了罪,俗界当局是无合法的权力去压迫的。异教只是一种谬说,并非一种犯罪行为;因为这不是意志问题。托马西奥又力说信仰的统一毫无益于公共幸福,人们只要忠实于国家,他自承何种信仰,并无大碍。他的宽容实非完全的宽容。他很受他同时的洛克著作的影响,洛克所认为不得享受宽容的利益者,他也认为不得享受宽容的利益。

    除却法学家的影响外,我们要注意虔诚主义(Pietism)的运动——反对路德派神学者的形式神学的热诚的宗教反动——也是由赞成宽容的精神所起;十八世纪下半期的著名文学家,尤其是莱辛,都是这运动的倡导者。

    但促进德国信教自由实现的事实中,最重要的莫若唯理论者的腓特烈大帝的接受普鲁士王位。他接位(一七四零)数月后,就于一份论及宗教政策的国书中一再言及人人得由自定的路程而入天国。他以为道德是离乎宗教而独立的,所以与一切宗教无所抵触,因此无论人民的信仰如何,均得做一个良好公民——国家惟一有权要求的事——由此而得的论理结论,就是完全的信教自由。罗马教徒与新教徒处同等的地位,且所有被禁的教派都享有了完全的宽容,以此突破了威斯特发利亚和约的规定。腓特烈且有诱致回教徒移住普鲁士境内的存心。读者可以此种情形与乔治第三时的英国,路易十五时的法国和教皇支配的意大利相对照。完全的信教自由,在近代欧洲各国中,首先在一个自由思想的君主——伟大的渎神者伏尔泰的朋友之手实现了,实是历史上一件很重要的事,可惜向来未得相当的注意。

    腓特烈的政策和主张统规定在一七九四年的《普鲁士属地法典》(Prussian

    Teritorial Code)中,承认宽广的良心自由,主要的三教派——路德派、改革派、天主派——均处于同等的地位,享同等的特权。这种制度即为“立法制度”;在德国三教会所处的地位,在英国只有英吉利教会能够享受。德意志其他诸邦直至一八零三年神圣罗马帝国最后的命令之一批准了威斯特发利亚和约的修改,才依照普鲁士所指的方向进行的。在新帝国成立(一八七零)以前,全德意志已得着信教自由了。

    在奥国,约瑟夫第二于一七八一年曾出宽容令,在这时的一个天主教国里,可算是很宽容的政策了。约瑟夫是一个忠诚的天主教徒,但肯容纳当时的各种开明思想;他是倾慕腓特烈的人,他的命令是由一种纯粹的宽容精神所激起,这是英国一六**年宽容令所缺乏的精神。他的宽容只限于路德派,改革派,和已加入罗马教会的希腊教会(Greek

    Church),所以是一种有限制的宽容。信教自由是到一八六七年才确定的。

    约瑟夫的政策亦施行于奥国在意大利的诸邦,因而助长了意大利全境的信教自由运动。意大利在十八世纪提倡宽容的人不是唯理论者或哲学家,却是天主教徒的坦布里尼(Tamburini),他用他的朋友特兰门斯多夫(Trantmansdorf)的名字发表《教会宽容与政府宽容论》(On

    Ecclesiastical and Civil Taleration)(一七八三)。他在教会与政府间立了一道严格的界限,非议宗教裁判所的逼害,认压迫良心与基督教的精神相违背,并主张政府只可施行压迫于妨害公安的事件。他也和洛克一样,认无神论是理应受政府压迫的。

    拿破仑在意大利建立的新国家都实行宽容政策,惟程度各不相同,至真正的自由,最初由喀富尔(Cavour)施行于皮德蒙特(Piedment)(一八四八)。此为后来做一八七零年意大利王国成立的结果之一的完全自由的预备。意大利的统一,除其他的意义外,又是近代国家诸观念战胜基督教许多传袭教义的最显著、最激动的一幕。罗马是那些教义最忠实的维护者,它对于在十九世纪中横行全欧的自由观念,曾给了一个坚强的抵抗,也可说是一个英雄的抵抗。引导她的政策的人,对于自由的思想对这一创于远古时代、自认永不更易、永不过时的制度施加的危害,有完全的把握。一八三二年,教皇格列高里十六发出了一道通谕(Encyclical

    Letter),作严重的抗议,以拥护权威而反对自由,拥护中古的理想而排斥近代的理想,冀以此斥责法国的天主教徒拉梅内(Lamennais)等,因为他们正醉心于以当日的自由精神来改化教会的观念。通谕中申斥:“谓人人当得良心的自由,且要求保证,是荒谬的立言,简直可说是出于病狂。为要促进这种毒害的谬说,正有一种完全而无限制的思想自由论在各国宣传,以危害教会和国家,且有一班愚不可及之徒胆敢认为于宗教有益而从事指导。因是败坏青年,侮慢宗教及各种神圣法律,而使世界上起了一种普遍的精神变化——总之,是社会的致命伤;历史的经验已明示因财富,权力和光荣而表彰的国家一向是败坏于这种恶魔——过度的思想自由,言论的放纵无忌和新奇事物的嗜好。这事又关连到各种著作的出版自由。这是一种致命而极讨厌的自由,但我们是不觉得它十分可畏的,虽有人胆敢嘈杂而热烈地为它呼号。”至一八六四年庇护第九又以一道同样的谕令惊动了全世界,那就是他的《近代谬说提要》(Syllabus

    Of Modern Errors)。不过教会的教义与近代文化趋势之间虽有根本的冲突,教廷保持了它的力量和尊崇的地位,虽然这世界上它所罪责的观念已成为平常的生活状况了。

    西方各国由流行于十五世纪的统一制度到十九世纪的自由制度的进步是迟缓而艰辛的,是不合论理而飘摇无定的,大都是受着政治的必需所支配,而受审慎辩证的鼓动者甚少。我们已见到单就法律上论,信教自由怎样在两个不同的制度——立法制度和分离制度——之下而实现了。但法定的宽容可与实际的不宽容同时存在,而法律之下的自由往往有许多障碍而为法律所不能负责的。例如一个人发表非正统的意见,可以因之不能得到俗性的位置,或阻止他的上进。曾有人疑问:这两种制度谁制于建设一个宽容的社会空气。鲁夫尼(Ruffini)——曾著《信教自由论》(Reigius

    Liberty),本章取材于该书者甚多——则赞成立法制度。他指出为思想自由的忠实朋友的索赛纳斯是这种制度的首倡者,而无宽容精神的再洗礼派则追求分离制度。尤重要的立言是:在德国,英国和意大利,最得势的教会是在政府的支配之下,比之美国采用分离制度的各州,有更多的自由,更大的舆论宽容。潘恩对于美国独立战争曾有很大的功绩,而一百年前美人惊惶地表示不与感谢,那只因他曾刊布一本非常反正统的著作。美人至今仍认自由思想为一种利害的阻碍物,甚至在多数的大学中也是如此,这是大家知道的事。这可以证明分离制度不是一定灵验的药方。但我没有理由来断定假使美国全国或单独的各州采取立法制度,其公共意见要与他国别样的。我以为无论在那种制度之下,虽有法定的自由,公共意见的宽容总视乎社会状况如何,尤其视乎知识阶级的文化程度如何。

    由上面的概略记述,或有人推断说宽容是由因宗教改革运动而起的教会分裂所致的,宽容是政治的新环境和新必需的结果,但其实的含意是在承认宽容的国家里总有充足的有势力的支配阶级,其思想已成熟而配于这种改革,他们的这种新理智态度大部分要归功于由文艺复兴运动所传播的怀疑论和唯理论,这种怀疑论微妙地,无意识地影响了许多原来忠实地坚信严密正统信仰的人的心;它们的暗示力到现在还是很大的。以下两章将论述十七世纪、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中理性克服信仰的进展。

    注释:

    (1)『又译“神位一体论”——校者注』

    (2)『在今罗马尼亚境内,当时为特兰西瓦尼亚公国——校者注』

    (3)『英文为莱基(Lecky)所译。』

    (4)『完全的宽容,于一六八二年,由派恩(Penn)确立于宾夕法尼亚(Pennsylvanian)的圭各殖民地(Quaker

    Colony)』

    (5)『最著名的著作有奇林沃斯(Chlilingworth)的《新教徒的宗教》(Religion

    ofProtestants)(一八三七)和泰勒(Jeremy Taylor)的《预言的自由》(Liberty

    of Prophecy)(一六四六)。』

    (6)『改革派包括加尔文和茨温利(Zwingli)的信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