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五章 宗教的宽容(1/2)

    在纪元前三世纪内,印度王阿索卡(Asoka)是一个热心宗教的人,但有宽容的精神,当时国中有婆罗门教和佛教两个对敌的宗教争斗不已,王乃决定给两教以相同的特权,在国中得享同样的尊视,他关于这事的诸法令,是宽容令中之发布最早者,所以是很可纪念的。在欧洲,宽容主义最初明定于罗马皇帝的敕令中,自后对于基督教徒的遇害才终止了,这是前面已叙过的。

    十六世纪的宗教争执,使宽容问题成了近代的形式,数百年中,此为政治家的一主要问题,无休止的辩论小册子,亦均以此为主题。宽容的意义是指不完全的信教自由,其自由的程度,亦多寡不同。有的是限于某几派基督教徒;有的是限于各派基督教徒,但不及其他教派;有的是限于各种教派,但不及自由思想者;有的是限于自然神论者,但不及无神论者;有的是指某几种公民权的承认,但不包括其他权利在内;有的是指官职或某几种事业的得独占。今日西方诸国人民所享受的信教自由,是由一步一步的宽容而来的。

    近代的宽容主义,当归功于意大利一派的宗教改革家,他们反对三位一体说,是惟一教派(unitarianism)(注1)的先驱。宗教改革运动播及意大利之后,为罗马教皇所剿平,许多异教徒就逃至瑞士。反对三位一体说的一派,因加尔文的压迫,又逃至特兰西瓦尼亚(Transylvania)(注2)和波兰,从事宣传他们的主义。惟一教派的教条就是苏西尼(Fausto

    Sozzini——通常称为索赛纳斯Sociuns)所创,在索赛纳斯派的教义问答集(一五七四)中,是反对逼害的。这种放弃使用暴力于宗教问题,是索赛纳斯派教义造成的一个后果。原来索赛纳斯派不似路德和加尔文,他们给与个人评判圣书的权限很大,以至认强行索赛纳派教义,反与他们的主义相违背。换句话说,索赛纳派有强固的唯理论成分,为三位一体派所缺乏。

    萨伏依(Savoy)的卡斯特利奥(Castellion)的提倡宽容,就是受的索赛纳斯派的精神的影响,他在一种小册子里非议诛戮塞尔维塔斯的不当,即因此受了加尔文凶恶的仇视。他力辩谬说的无罪,并嘲笑教会的注意无谓的问题,如宿命说和三位一体说。“争论摩西律法(The

    Law)与四福音书(The Gospel)的相异点,无根据的赦罪,或非本有的正直,正似争论一个王子是乘马的,还是乘车来的,是着的白衣,还是着的红衣。”(注3)假使逼害是宗教上一件必要的事,那么,宗教只是灾祸之源罢了。

    有很久的时期,索赛纳斯派和当他们从波兰逃至德国与荷兰时归依他们的人是主张宽容的惟一的教派。他们的宽容主义,后为再洗礼派和荷兰新教阿米尼安(Arminian)所采取。在荷兰,又有英国结合派(Congregationalists)的创始者——即独立教派(Independents),在内战及共和时代的历史上,占很重要的位置——的接受良心自由主义。

    索赛纳斯以为宽容主义,不取消国立教会,亦得实现。他主张政府与流行教会间应有密切的联合,同时对于他教派取完全宽容的态度。欧洲各国信教自由的得以实现,即赖此种制度,称为立法制度(Jurisdiction)。但另有一种比较简单的方法,就是把教会从政府分离开来,使各教处于平等的地位。这就是再洗礼派曾拟采取的方法。他们痛恶政府,但不重视信教自由主义。他们的理想制度,是一种再洗礼派式的神权政治;分离只是次善的方法罢了。

    在欧洲方面,这时的公共意见还未能赞成分离的主张,最有力的宗教团体同样地认宽容是不应该的放任主义。但美洲有一小部分,在十七世纪中,已采行分离制度(Separation)了。原来因英国教会和政府的不宽容而逃至新英格兰的清教徒,不但对英吉利教徒(Anglicans)和天主教徒不宽容。即对浸礼派(Baptists)和贵格派(Quakers)也不稍宽容。在他们建设的神权政府之下,除属于他们教派的人均被排除。威廉斯(Roger

    Williams)因受荷兰的阿米尼安派的影响,得了教会与政府分离的观念。因这种邪说,他就被逐于马萨诸塞,后来他找到了普罗维登斯(Providene)做被清教徒逼害的人的避难地。在那里,他制定了一种民治宪法,规定地方官只有行政权。而不能干涉宗教事件。随后在罗得岛开拓了一些城市,一六六三年,查理第二就明令批准该宪法,其中规定凡信奉基督教的公民,无论属于那一派,均得完全享受政治权利。对于非基督教徒,则加以宽容,惟不能享受基督教徒的政治权利。就此而论,这新国家尚未算有完固的自由。但不久犹太教徒就得了完全的公民权,这足证明当时空气的自由。威廉兹的光荣,就在他首创了一个真正宽容的近代国家,并且是根据着宗教事件支配权完全脱离行政政府一原则。

    信奉罗马正教的马里兰殖民地,也采取宽容主义,不过其方式与上述的不同罢了。由巴尔的摩勋爵(Lord

    Baltimore)之力,于一六四九年通过宽容案,它的重要就在它是承认一切基督教徒有完全自由而曾经合法议会票决通过的第一个法令,所以是很值得注意的。凡信服基督教的人,总不得因宗教关系而妨害他。但这法令对于不信基督教者的规定,是很苛刻的。凡亵渎上帝或攻击三位一体或三位一体之任何一神者,均处以死刑。马里兰因其宽容主义就吸引了许多的新教徒从弗吉尼亚搬来,致使新教徒成了大多数。及至他们在政治上得了势。他们就提议了一个议案(一六五四),排除天主教派和主教制派(Prelatists)而不与宽容。一六六零年后,又恢复巴尔的摩尔派的条例,因而旧时的信教自由又恢复了,但到了威廉第三登位时,新教派又握了政权,于是天主教派所定的宽容,又归于乌有了。

    我们要注意:在上述这两种情形里,自由都是不完全的;但在罗得岛的要大些,根本些,因为它是发源于索赛纳斯派的。(注4)各殖民地离英独立后所订的联邦宪法(Federal

    Constitution)是绝对俗世的,至于各州是否采行分离制度,则任其自由(一七**)。假使说分离制度终为各州采用,那也不过因为若规定各政府采行其他制度,必难使各教派互相宽容。这里要补叙的就是:在马里兰和南部某几州里,无神论者政治权利至今仍不完备。

    在英国若独立教派在共和时代得了势,必要试验分离制度。这个制度为克伦威尔所不容纳。新定的国教包含长老会派(Presbyterians)、独立教派和浸礼派,但除天主教徒与英吉利教徒,均得享受礼拜自由,当时若国会得了势,那么,这种宽容就要有名无实了。长老会派视宽容为恶魔的作弄。若他们能够,他们定要逼害独立教派了。但在克伦威尔的**政府之下,连英吉利教派也得了安全,即犹太教徒亦未受逼害。这时各地均有主张宽容的呼声,其根据大概相同。(注5)最著名的为诗人密尔顿,他赞成教会脱离国家关系的主张。

    密尔顿在《论出版自由》(1644)一文里,以论证极力为出版自由辩护,其辩证亦合用于一般的思想自由。他谓出版检查“能顿挫学术,阻滞真理,不但使我们不了解已得的事物,并且阻遏未来的宗教与政治上的发现。”因为知识要靠新思想的发表才能进步,真理要靠自由言论才得发现。若真理之水,“不能继续不停地流着,就要沉滞而为服从与习俗的泥水潭了。”发执照者所批准的书,往往如培根所说,“只是一时的文辞罢了,”于进步上并无任何贡献。检查出版最严的国家,并未能证明它于道德上有何效益:“试看意大利与西班牙,那里严厉的书籍审查曾否让贤智忠良者裹足不前?”西班牙诚然可以说:“我是更正统的,这是更要紧的事。”最要注意的是:密尔顿尊思想自由当急于政治自由。“给我依良心而求知、发表和辩论的自由,急于其他一切的自由。”

    君主政体和英吉利教会复活后,由一批禁止国教反对党(Dissenters)的法令,将信教自由完全取消了。一六**年之宽容令,当归功于一六八八年的革命,英国人民今日所享受的信教自由,即发源于此。该令承认长老会派、结合派、浸礼会派和贵格派的礼拜自由,但不承认其他的教派;天主教派和惟一教派均在排除之列,并且压迫该两派的查理第二的律令,仍继续有效。这是宽容与不宽容的混合物,是英国所特有的方式,论理上则矛盾而不合理,但是适合当时的环境和公共意见。

    同年,洛克以拉丁文作的著名的第一篇《论宽容》文(LetterConcerning

    Toleration)出世。接着又发表了三篇,以推阐他的意旨。其主要辩证所根据的原则是:世俗政府的职务与宗教机关的职务大不相同,政府只是保持并促进人民的世俗利益如生命、自由、健康、财产所有权等事的机关。至于心灵的事,地方官和常人一样地不能过问;因为地方官只能使用表面的强力;但真正的宗教是内心的信仰,而就心的本质论,是不能强迫它信仰的。所以国家要制定法律以强行某种宗教,是荒谬不堪的事,因为法律非借用刑罚则无效力,而刑罚不能使人心服,所以是等于不相干。

    并且,即使刑罚能改变人们的信仰,也不能救渡灵魂。难道个个人都盲目地服从他们的君主的意志而承受其国教就更得救渡吗?世界各国王的信仰既不相同,若单认某一国的宗教是正确的,则其余诸国的人民,就都不得不随着他们的国王而入于毁灭一途了;“有一种很信谬说的国家,必大违神意,如是,人们的为福为祸,只因他们的生地而异了。”这是洛克反复辩说的原则。若认一国得推行某一种教条,则不信该教条的地方的人民就有保持一种异教的义务。英国可以推行新教,法国也得推行罗马教。如是“在英国认为真而善者,在罗马、中国或日内瓦就也是真而善的了。”宽容是给正确信仰以流行的最良机会的主义。

    洛克主张给北美的印第安人以完全的自由,他对于当时教会当局的强迫这些“无罪的异教徒”抛弃他们原有的宗教,曾加以非议。但他的宽容虽扩充到基督教徒以外,也不是完全的。

    第一,他把天主教徒除外,不因他们的教条关系,却因他们“告诉人们既信他们的信仰,就不得容忍异教徒”和“国王被出教后须放弃王位与领土”,并且因为他们求保护并服从一个外国的皇帝——教皇。换句话说,他们是政治上的危险物。第二,他把无神论除外。“他们否认上帝的存在,绝不能赐予宽容。许状、契约、誓书等都是人类社会上的约束,而这些约束不能支配无神论者。取消上帝,尽管思想上并无不同,但实际中已足破坏一切了。并且他们以无神论来推翻或破坏一切的宗教,他们就不得假借宗教来要索宽容的特权。”

    如此看来,洛克还未能解脱当时的成见的束缚。“一切行事,须受为人们不能实行的法律所牵制,实是荒谬的事。信仰某事某物是正确的,并非靠着吾人的意志,”这是他自定的原则,而他的几个除外,却与这原则矛盾了。这原则对于天主教徒或新教徒,无神论者,或自然神论者,都可适用。但洛克或者以为无神论的玄想,是靠着意志的,因为当时无神论还未普遍。他曾欲将同时的大哲学家斯宾诺莎挤出国外。

    但虽有这种除外,洛克的宽容论,终是有很高价值的,由他的辩证,使我们得了许多推阐。他肯定了非严格的世俗主义。其论理的结果,就是教会脱离国家关系。一个教会只是一个“自由而自愿的会社”罢了。又有这样的话道:假使要用武力改化异教徒,那么,“让上帝用天兵去执行倒比教会的用凡兵去执行容易的多了。”这是一个和提庇留的格言相类的格言的温和说法。我可以为之注解道:若异教是触犯了上帝,那也委实是上帝自身的事。

    对于非国教徒(Nonconfermists)的宽容,为极端的英吉利教派所大不喜,在十八世纪初年,这派的势力曾妨碍了国教反对党的自由。这种情形,激起了非国教徒的笛福(Defoe)发布他的小册子《处置国教反对党的捷径》(TjeShortest

    Way with the Dissenters)(一七零二),这是攻击宽容主义的讽刺文,表面佯谓国教反对党是不可驯服的叛徒,用温和政策是无用的,并主张凡该派礼拜时的讲道士均须绞死,参与该派的礼拜者须逐出境外。这对于英吉利高派(igh

    Anglican Party)的情操尽力戏弄而非常热烈的讽刺起初欺骗了且惊吓了国教反对党的自身。而高教会派则愤怒非常。于是笛福被罚金,受桎梏之刑凡三次,并被禁于纽特特狱中。

    但托利党的复活只是一时的。在十八世纪中,有一种比较宽容的精神盛行于基督教徒中,新的教派也有出现。官立教会已不及从前的狂妄。官立教会中已有许多教士受了唯理论的影响。若非乔治第三的反对,天主教徒在该世纪之末,或就得到同等的权利了。这种政策为柏克所极力主张,又为庇特所欢迎,到一八二九年才得实行,继又受着爱尔兰革命的影响。一八一三年后,法定的宽容又被及惟一教派但他们到一八四零年才得到了同等的权利,犹太教徒则到一八五八年才得了完全的公民权。

    英国在十九世纪的信教自由的成就,大都是出于自由党之功。原来自由党的最后目标是完全的世俗化和教会的脱离国家关系——洛克的世俗政府论的论理结果。一八六九年爱尔兰的政教分离实现了这理想的一部分,现在自由党正企图将这主义施行于威尔士改革。而取一点一滴的方式,是英国政治和英人心理的特质。在不列颠帝国的其他领域里,分离制度亦已流行;政府与任何教派,均无关系,教会都不过是自愿的会社。世俗化运动只有国立教会中已在进行。于此可以提说者,是一八七零年的《教育令》(Act

    of Education)和一八七一年的取消各大学的宗教考试。其他争自由的成就,将于唯理论进步时代一章中叙述。

    我们拿法国在十七世纪的宗教情形与其在十八世纪的宗教情形相比较,正可和英国的发展情形相对照。在英国有日近于信教自由的长足进步,在法国则日见退步。法国的新教徒胡格诺派在一六七六年以前是受宽容的;在一六七六年后的一百年中就是违法者。但这由一五九八年的《南特今》(The

    Edict ofNantes)给与他们的宽容是一种有限制的宽容。例如,他们不得从军;不得居于巴黎和其他许多区域和城市。而他们所得的自由又只限于他们可得而享;其他的教派并不在内。这法令为路易十三和路易十四时的两红衣主教黎塞留和马萨林所极力拥护,但当马萨林于一六六一年得势后,他就先后制定了许多法律以遏制新教徒,至一六七六年,遂将南特令完全取消,于是对新教徒的逼害就开始了。

    法国的教士们以著名的引语“强迫他们进来”来辩护这种政策,并借奥古斯丁为后盾,他们的辩证,引起了贝尔(Bayle)拥护宽容的辩护。贝尔是避居荷兰的法国新教徒,其论文题为“强迫他们进来”一语的哲学注解”(A

    Philosophical Commentary on the Text “Compel

    to Come in”)(一六八六),与同时出世的洛克论文一样的重要。两家的辩证,有许多是相同的。排斥天主教徒为他们的共同主张,所根据的理由亦相同。贝尔论文的特点是在他的怀疑的论调:纵认用强力压迫谬说为正当的主义,而我们行之于事,亦未见十分合理。我们将于下章见到这著名学者对于唯理论的贡献。

    法国的新教徒虽有许多逃出境外,但路易终未能将异端完全剪除。在十八世纪路易十五当朝时代,新教徒虽不为法律所允许,实际上是得着宽容的;他们的结婚均未得法律的承认,随时可受逼害。该世纪的中叶,有一种文学运动起而解救这被压迫的教派,指导者大都是唯理论者,后为开明的天主教徒所拥护。最后的结果,就是一七八七年的宽容今,自后新教徒所处的地位尚可容忍,只是有某几事业是不得加人的。

    反抗不宽容运动中最有力的领袖是伏尔泰(参看下章),他的暴露几件惊人的不义逼害案,比普通的辩论,贡献更大。最黑暗的是卡拉斯(Jean

    Calass)的一案。卡拉斯是图卢兹的一个信新教的商人,他的儿子本是自杀而死的。国外乃有一种流传,谓这青年曾联络天主教徒,他的父母兄弟都是据守新教教义者,就借一个朋友的帮助,把他杀死了。因此,他们一家均被桎梏之刑,审讯后,被定以罪,除推测他们据守新教外,并无任何罪证。卡拉斯死于车裂之刑,其子及女被送入寺院,其妻则坐以待毙。当时伏尔泰住近日内瓦,经他的活动,乃将那寡妇引至巴黎,加以优礼,又得着著名律师的帮助,因得重行审讯;结果,图卢兹的判决取消,法王并给受害者以恤金。这样的黑暗事件,只有在省区才致发生,伏尔泰谓“在巴黎的宗教狂妄行动,虽有势力,但总受理性的支配”。

    色尔峰(Sirven)的案件虽无悲剧的结果,也与上案相同,这也是图卢兹政府负责。色尔峰被控因阻止他女儿信奉天主教,乃投之于井而溺毙。结果,与其妻同被宣布死罪,可幸他偕其家人逃至瑞士,在那里,恳求伏尔泰为他们辩白。经九年之久,才把原案推翻了,这次的取消原案是在图卢兹。及一七七八年伏尔泰返巴黎时,群众呼“卡拉斯和色尔峰的辩护者”以迎之。他无私心的反抗逼害的实际活动,比他为卡拉斯而作的论宽容文有价值的多。那篇论文与洛克和贝尔的相较,是一篇无精彩的作品。他所主张的宽容是有限制的宽容;他主张将官职与品位只给服从国教的人。

    伏尔泰的宽容主张虽是有限制的,但比之他同时的卢梭所主张的宗教制度要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