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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性自由时代(希腊与罗马时代)(2/2)

,但以所说的神好似并非居住在很远的地方而享受神圣的和永远的镇定。他所说的神正是伊壁鸠鲁派理想生活实现的榜样。

    这种哲学思想内涵了一种势力,竟鼓起一个超绝的天才诗人将它表现于诗歌之中。那就是罗马的卢克莱修(Luecretius)(纪元前一世纪),他认为伊壁鸠鲁是人类的伟大的解救者,因而决心宣扬他的哲学的福音于《宇宙之性情》(On

    the Nature of the World)一诗中。(注3)用热烈的宗教家的狂热,尽力排斥宗教,反复表示其轻侮厌恶之意,以严厉的言辞痛毁宗教使人所陷溺的罪恶。他做了无神论(Atheism)军队的先锋,出马来攻击天堂的壁垒。依他的解释,科学就是新世界的光耀的启示;他狂热的精神是追求完满镇定的教义的可惊异的随伴物。虽然上述的希腊思想家有那些伟绩,而这拉丁语诗歌是战胜卑屈的诸神的凯旋歌,但因那种大胆无忌的热烈情感,致使它在自由思想的文学中,也占了很高的位置。假使他爆发在正统的社会里,那么,它在唯理论史中必有更大的作用。可是在卢克莱修时代受过教育的罗马、人对于宗教问题都是怀疑的,并且有些是信服伊壁鸠鲁思想的人;我们可以疑心,读过它的人会因为这位非议宗教者的大胆而受刺激,受影响的,不会太多。

    斯多噶派的哲学对于促进自由有显著的贡献,而此种贡献在言论不能自由的社会里必不能发扬光大。这种哲学确认个人反抗公共的权威机关的权利。法律的未见公允和人民的可谬,苏格拉底本已见到,但他未能举出为社会作指导的原则。斯多噶派就发现了自然律做这种原则,这种原则先于且超越于一切习惯和成文法,后来这种主张流入斯多噶派以外,深人于罗马国人心中,并且影响到罗马的立法。

    上述诸哲学思想把我们由希腊引至罗马了。在罗马共和国时代后期和罗马帝国时代早期,对于思想并不加以任何的限制,因而这些尊视个人的哲学就传布很广了。主要的人物多不信仰罗马国的正教,但认它于维系无知识的民众是有价值的。有一个希腊史家就很赞许罗马的这种为民众利益而培养迷信的政策。这就是西塞罗的态度,以虚假的宗教作为一个社会机关而认为不可少,是古代的不信宗教者中很普遍的思想。这在今日也是很流行的思想,不过所取的途径各有不同;至少防护宗教总是根据功利而非根据真理。这种防护也是马基雅弗利的政策,他认宗教是政府所必需的东西,而拥护自己所信为虚假的宗教是执政者的责任。

    在这里,须有数语提及卢西安(Lucian)(二世纪),他是希腊最后的一个文人,人人爱读他的作品。他公开地嘲笑通俗神话。他的讽刺言词在当时除供不信宗教的读书人的娱乐之外,曾否有任何影响,那是不能断定的。悲剧中的《宙斯》(Zeus

    in a Traged Part)是他最动人的作品。假使有一个近代作家不畏渎神地描写三位一体的各种和几个卓绝的天使和圣徒在一个天国的吸烟室里谈论着英国所正发生的可的的怀疑思想,继则用传话机俯听着一个自由思想家和一个教士立在伦敦某公共阅台上的辩论,那么,卢西安在该著中所想象的境况就可与此相匹比。神人同形说的荒谬在卢西安的讽语中做了一个嘲弄之的,其难堪为它在世间所未受过。

    罗马的政策通例对于全帝国的各种宗教和思想都持宽容的态度,对于不敬神是不加罪责的。这主义表现在提庇留(Tiberius)帝的格言中道:“假使神被人轻侮了,让他们自己去处理吧。”但对于基督教徒取特别的态度,这东方宗教所受的待遇可说是欧洲宗教逼害的滥觞。明了那些能干,仁慈,而毫无宗教狂热的罗马帝为什么采取这种例外的政策,是很有趣的一回事。

    在很久的时期,基督教徒只为碰巧听说他们的罗马人所知,被认为犹太教的一派犹太教因偏执和拒绝外人的缘故,向为容忍的异教徒所嫌弃,怀疑。不过它虽然间或与罗马当局相冲突,并且也曾几次因唆使而被攻击,但罗马帝总是取不干涉的政策,并且也曾为犹太教徒防御他们自己所激起的仇视过。不过尽管因为犹太教只限于生于此族的人而得到长久的容忍,但它的传播的前景,却产生了新的问题。一个君主眼见一种教条流传于国中,积极地仇视其他和谐一致的教条,将敌视人类视为信从者的荣誉,心中自不免发生庄重的疑惧,犹太教既与罗马社会的习俗和基础不相融合,一旦扩张到犹太人以外,能不为罗马帝国的危害吗?多米提安(Domitian)帝就有见及此于是就采取严厉的政策,以防止罗马人民的新教化,他所排斥的中间不免有些是基督教徒,但纵使他明了这种区别,依他的见解看来,也是没有分别的。基督教是从犹太教所分出,其偏执态度和仇视罗马社会,则二者相同,所不同者,基督教的改化他教比犹太教的改化他教来得更厉害罢了。

    到图拉真(Trajan)帝时,制定了一种条规,就是如做基督教徒就犯着死罪。自此以后,基督教就成了非法的宗教了。不过实际上这法律并未严格施行,罗马诸帝都希望铲除基督教而不致流血。图拉真也曾规定对于基督教徒不加搜捕,对于匿名的控告不受理,控告不实者则治以诬告之罪。基督教徒自己也认为这种法令实质上是保护他们的。在二世纪时确曾有一些刑杀发生过,其中多无确证者,基督教徒也因之得了殉教的痛苦和光荣。但有许多证明可以知道当时逮捕的时候,本容许他们可以自由逃脱。对于基督教徒的逼害大都是出于人民的公愤,而非出于当局者的志愿。这神秘的东洋教派公开仇视各种的神而祈祷世界的破灭,所以使罗马的民众不得不惧怕。每遇洪水,饥馑,尤其是火灾,他们总归咎于基督教徒的魔术。

    当时无论何人,若被人控为基督教徒,视他肯否进香于神或封为神的帝像以试验控告的真实与否,若能服从进香,就可立时免于罪罚。基督教徒的不遵行这种礼拜,——也惟有基督教徒和犹太教徒不遵行,——在罗马人看来,是一个最邪恶的表示,表示他们宗教的危害。这种礼拜原是表示包括多种信仰不同的民族的罗马帝国的统一与和谐;它的目的是政治的,所以促进巩固与忠心者;因此不遵行则视为不忠信,也是不足奇怪的事,但是我们要注意,只有从军和做文官者才必要遵行这种礼拜,并非个个人民都要参与。所以结果只是制止基督教徒的从事于兵役和官吏罢了。

    这时期(二世纪)有一种拥护基督教的辩护文出现,若罗马帝能亲眼读过,——有些是直接呈于罗马帝的,——更可以证实基督教是政治的危害物了。假使基督教徒得了胜利,对于罗马国教必不肯放松,这是很易推想的事。塔蒂安(Tatian)帝时代出现的《对希腊人的谈话》(A

    Discourse to the Greeks),正表现一班护教家的本色只是对于他们所在地的文化而发的一种不可遏止的仇视罢了。凡读过这时代基督教文学的人无不看得出凡基督教得势的区域,对于其他的各教毫不宽容。(注4)假使当时罗马诸帝对于基督教施行他们的宽容政策的例外,那么,其目的可说正是保全宽容。

    在三世纪里,基督教虽仍被禁止,但对它的宽容也是显见的;组织教会毫无忌讳,僧侣会议不受任何干涉。只发生过几次局部的小压迫和一次的**害[二五零年狄西乌斯(Decius)所起,为渥拉希安(Valerian)所继]。总之,在三世纪里,被害者甚少,虽后来基督教徒撰了许多全神话的事件。此外有人谓某几帝时代,发生过惨案,但我们只知他们统治下的基督教徒是享受着稳固安全的。

    有一长时期内乱频繁,使罗马帝国几于颠覆,自戴克里先(Diocletian)帝之手,始由政治的根本革新保全了罗马的势力于不坠,垂百年之久。他希望藉此振起罗马的精神,以维持他政治巩固的大业,并希望将新生命融合于国教之中。他为要达此目的,就决计遏制正在膨胀势力的基督教徒,其时基督教徒虽是少数,但为数甚众。于是他就施行逼害政策。这次的逼害,为期甚久,流血甚多;是对这被禁止的宗教最用力,最普遍,又最有系统的扑灭。不过结果并未有成效,因为这时基督教徒已为数太多,以至不能扑灭了,戴克里先退位之后,罗马诸帝,分地而治,对于他的政策,未能一致赞同,及至宽容令(三一一和三二二)发布,逼害就停止了。这两道敕令在宗教自由的历史上,是很有关系的。

    第一道敕令发布于东部各省,其文如下:“我们甚望改化基督教徒使入于合理、自然之途,他们昔曾违抗父祖所定的宗教,而擅敢蔑视古法,依据幻想,私撰种种无谓的法规和思想;并且从本帝国各部召集种种会社。前者曾发布敕文,严令礼拜诸神,基督教徒因而受危险痛苦者甚众,伤命者亦有之,至今坚守此种不敬神之愚行者,为数仍众,致不得参与任何宗教礼拜,兹者对于这班不幸之人,施行本帝国惯行之宽容政策。自后准许他们自由发表个人意见,对于集众礼拜,亦不加威吓和干涉,只是他们对于现行法律及政府,须保持相当的尊视。”(注5)

    第二道敕令为君士坦丁帝所作,世称“米兰敕令”(Edict

    ofMilan),其大旨如第一令,他宽容的本意,是注意人民的和平与快乐,而希望在天之神得其安定。

    由罗马政府与基督教徒的关系,就引起了逼害与良心自由的一般的问题,一个国家,自有它的国教,一面对于各种教义,教仪,都取宽容的政策,一旦发现有一种团体起于国中,该团体对于其他一切教义,都取仇视的态度,毫不退让,若得了势,还要压迫其他的一切宗教,政府当局,为自卫计,自不得不设法制止这种煽惑观念的传布,并宣布那教义是犯罪的。这并非因那教义的正否而发,乃是因它对于社会不利罢了。这团体的分子若取消它们排斥外界的教义,就必得违反良心和陷于罪罚了。所以就有人提倡良心自由主义,以为良心自由当超越于对国家的一切义务之上,当局见了这种新主张。自不肯给它承认,结果就是逼害了。

    即在正统的,忠实的非基督教徒看来,对于基督教的逼害,也是不适当的政策,因为空流了血,并无任何的效用,换句话说,因为它未能成功,所以认为它是错误的举动。逼害原是从两种罪恶中选择出来的。所谓两种罪恶就是虐行(凡是理智地为逼害辩护的人,也无不认为罪恶)和危险思想的流传。为要避免第二个罪恶,所以才用第一个罪恶,盖前者是比后者更大的罪恶。但逼害而不能设计适当并厉行使能达其目的,则有两重的罪恶了,那是无可原谅的。罗马诸帝根据他们的见解,有很好的理由认为基督教是危险的和反社会的东西,但他们可以于不干涉和系统地铲除两种政策中采取其一。假使他们起初就设立激烈的,有系统的宗教裁判所(Inquisition),必能早早将基督教歼灭了。这犹不失政治家的风采,可惜他们没有采取激烈手段的观念,又因为没有经验做指导,所以又不明了他们所遇的问题的性质,他们只希望用威吓以制止。他们的计策是踌躇的,无定的,并且是无效力的。后来二五零年和三零三年的逼害都无成效可言。还要特别注意的,就是从未有禁止基督教文籍的事件发生过。

    即使逼害竟达了目的,那么,它是否是正当的呢?这进一步的问题,当时未有人考虑过。大家都注力于个人良心对权威和国家利益的争斗。服从法律若与无形的主人翁相抵触则当如何?这是苏格拉底所提出的问题,这时成为范围更广而且更紧迫、更可怕的问题了。不顾牺牲一切而尊视个人良心,是不是国家的责任?有什么限制?基督教徒并未从事解答这问题,因为这种一般的问题未能引起他们的注意。他们只向一个非基督教的政府要求专为着他们自己的自由权;假使当时政府压迫他们所仇视,所诋毁的诺斯替教派(Gnostics),那么,他们一定要赞颂政府了,这并非过分的猜想。凡基督教国家一成立,他们就完全忘却他们以前所祈求的主义了。殉教者之死,只为良心。并非为自由。现在最大的基督教会每到一个非所管治的近代国家里,就要求良心自由,在它们握权的地方,就不认为允许这种自由是它们的责任了。

    我们试细看古希腊,罗马的全部历史,直可说那时的思想自由——如我们呼吸的空气,视之为当然而不作细想,若有七八个雅典思想家因主张异教而被科罚,那所谓异教,大都是借口罢了。当时知识的进步未为成见所妨碍,科学也未为非科学的权威势力所阻滞。有知识的希腊人所以能保持宽容态度者,就因为他们是理性的朋友,并无权威支配着理性。无辩证的思想不能成立;人民不须承认所谓“天国”的东西,如小孩子一般,也不须屈服他们的理解力于自认为永无错误的权威之前。

    但是这种自由并非有意识的政策或审慎的辩证的结果,所以是不牢靠的。思想自由,信教自由,宽容等问题并未强行于社会,也未经严重考虑过。当基督教遇着罗马政府之时,无人能察到因对于一小部的、不显著的、而一班异教思想家所认为不足轻重或顽固不化的教派的待遇,却蕴含着一种于社会最关重要的主义。但要稳固地建设思想自由的学理,尚须有逼害的理论和实际的长期经验,后来基督教所取的压迫政策及其种种结果就驱使理性为这个问题而奋斗,使理智自由终得辩明了。因其功业而至今不朽的希腊人和罗马人无意地享受了理性的统治,当时虽基础未固,但他们的精神,中途经过了一个长久的黑暗时期,终能重行闪耀着全世界,而帮助重建了理性统治的时代。

    注释:

    (1)『这问题约克孙(Jackson)教授在“苏格拉底”一文中叙述得很明了,原文见《大英百科全书》。』

    (2)『他对于恶魔的起源问题而举出的学上的疑点道:神对于恶魔不外(一)愿意消灭他而不能,或(二)能消灭地而不愿意,或(三)既不能也不愿意,或(四)既能而又愿意,若使他配出神的名字,则首三项是不必推想的;所以只有第四项是真确的。如是,恶魔又为什么存在呢?推断的结果,就是没有所谓神的东西;这里所谓神是指宇宙的统治者。』

    (3)『 忒里尔(K.Y.Tyrrell)的《拉丁诗歌论》(Lectures

    on Latin Poetry)中有对于该诗赞美的批评』

    (4)『参看勒克雷尔(A.Bauche

    Leclercq)的《宗教的不宽容与政治》(Religious

    Intolerance and Politics)(法语,1911年),它对整个主题作了甚有意义的评论。』

    (5)『原文为吉本(Gibbon)所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