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玉才小说网 > 其他类型 > 拿破仑法典-法-拿破仑等 > 第五章 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第五章 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2/2)

以其在共同财产中的应得份为范围,但以立有真实而且正确的财产目录,并说明目录内所包含的一切财产及因分割自己所获得的财产者为限。

    第1484条 夫应清偿自己以契约所负担的共同财产的全部债务,但对于妻或其继承人有请求偿还此项债务一半的权利。

    第1485条 妻的个人债务已成为共同财产的债务者,夫只负分担一半的责任。

    第1486条 妻所负的债务已成为共同财产的债务者,债权人得诉请妻清偿债务的全部,但妻对于夫或夫的继承人有请求偿还此项债务一半的权利。

    第1487条 属于共同财产的一个债务,即使由妻个人负责,债权人只得诉请妻清偿债务的一半,但妻对于债务应负连带责任者,不在此限。

    第1488条 妻清偿共同财产的债务虽超过其应负担的半数,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其超过之数,但债权人的受领证书记明其所偿者为共同财产的债务中应归其负担的半数时,不在此限。

    第1489条 夫妻的一方因分得的不动产上设有抵押权,经债权人诉请清偿共同财产的一个债务的全部者,对于他方或其继承人有请求偿还此项债务一半的权利。

    第1490条 夫妻于分割共同财产时约定一方清偿共同财产的债务半数以上或甚至全部者,不因前述各条的规定而受妨碍。

    夫妻的一方清偿共同财产的债务超过其应分担的部分时,对于他方有求偿权。

    第1491条 以上各条关于夫或妻的规定应适用于其继承人;其继承人与夫或妻本人享有相同的权利,负担相同的诉讼。

    第六目 抛弃共同财产及其效力

    第1492条 妻抛弃共同财产者,丧失其对于共同财产中财产的一切权利,且对于其自行加入共同财产的动产,亦丧失一切权利。

    妻只能取回其自己使用的衣著及麻布制品。

    第1493条 妻抛弃共同财产者,有取回下列财产的权利:

    一、属于妻的不动产,如现尚存在者,其原来的不动产,否则因运用而取得的不动产;

    二、由于出让妻的不动产而收得、但并未依前述规定经妻同意而运用的价金;

    三、妻应自共同财产得到的一切补偿。

    第1494条 妻抛弃共同财产者,不问对于夫或债权人,均免除其分担共同财产的债务的责任。惟妻有应与夫连带负责的债务时,或共同财产的债务原来为妻所负时,妻对债权人仍应负责;但在此种情形,妻对于夫或其继承人有求偿权。

    第1495条 妻抛弃共同财产者,不问对于共同财产或对于夫的个人财产,得依前数条的规定提起一切诉讼,并主张其取回的权利。

    妻的继承人,除有关取回衣著和麻布制品,及有关在法律所定制作财产目录及考虑的期间内膳宿等权利均属妻一身以外,有与妻同一的权利。

    夫妻的一方或双方有前婚所生的子女时,关于法定共同财产的规定

    第1496条 夫妻的一方或双方有前婚所生的子女时,亦应依前数条所定的规则。

    如因动产与债务的混同,而夫妻的一方获得的利益大于本编生前赠与和遗嘱章第1098条所定的利益者,他方前婚所生的子女得诉请获益的一方减少所获得的利益。

    第二部分 约定的共同财产,及变更或排除法定共同财产的契约

    第1497条 夫妻双方得以不违背第1387条至第1390条规定的契约,变更法定的共同财产。

    主要的变更为以下列事项之一订为契约:

    一、共同财产仅包含收益的财产;

    二、现有或将来所有的动产不加入共同财产,或只一部分加入共同财产;

    三、视不动产为等于动产,而将现有或将来所有的不动产全部或一部加入共同财产;

    四、夫妻双方各自清偿结婚前所负担的债务;

    五、妻于抛弃共同财产时,得取回其加入于共同财产的财产,免除一切负担;

    六、夫妻的一方死亡时,生存的他方有先取权;

    七、夫与妻有不相等的应得份;

    八、夫妻间应有包括全部财产的共同财产。

    第一目 只以收益的财产为限的共同财产

    第1498条 夫妻双方约定只以收益的财产为共同财产者,应视为双方现有或将来的债务及现有或将来的动产均不包括在共同财产之内。

    前项情形,共同财产解散时,夫妻双方各举出适当的证明而分别取回其加入于共同财产的财产后,只分割夫妻双方因共同工作、或因双方财产上的利息或收益所形成的积蓄而于婚姻关系存续**同或各自取得的财产。

    第1499条 如结婚时现有的动产或结婚后取得的动产未记明于财产目录或无适当形式的证书证明时,视为收益的财产。

    第二目 不以动产的全部或一部加入共同财产的条款

    第1500条 夫妻双方得不以其现有或将来所有的动产全部加入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约定互以一定数额或价值的动产加入于共同财产中者,有此事实即应视为双方分别保留其余的动产为自己所有。

    第1501条 有前条所述的条款时,夫妻的一方有交付其允诺加入于共同财产的一定数额动产的义务,并有证明其已将动产加入于共同财产的义务。

    第1502条 夫于夫妻财产契约中记明其动产价值若干者,为夫已以动产加入共同财产的充分证明。

    妻或赠与奁产于妻之人取得夫的受领证书者,为妻已以动产加入共同财产的充分证明。

    第1503条 夫妻一方于结婚时加入共同财产的动产价值,或结婚后夫妻一方所取得的动产价值超过约定加入共同财产的动产价值者,于共同财产解散时,有取回其超过的价值数额的权利。

    第1504条 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一方所取得的动产,应以财产目录证明之。

    如动产为夫所取得,而未作成财产目录或未作成足以证明该动产现尚存在的事实及扣除债务后的价值的证书者,夫不得行使其取回该动产的权利。

    如属于妻的动产未作成财产目录者,妻或其继承人有权利以书证或人证或以人所共知的事实证明其动产的价值。

    第三目 不动产视为动产的条款

    第1505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约定以其现有或将来所有的不动产的全部或一部加入共同财产者,其条款称为不动产视为动产的条款。

    第1506条 不动产视为动产的条款或为确定的,或为不确定的。夫妻一方表示以某项不动产的全部或一定数额为范围加入共同财产者,为确定的不动产视为动产条款。夫妻一方只表示以其不动产的一定数额为范围加入共同财产者,为不确定的不动产视为动产条款。

    第1507条 确定的不动产视为动产条款有使其所指定的不动产与动产同样加入共同财产的效力。

    妻约定以某项不动产或某数项不动产的全部视为动产时,夫得视同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同样处分之,并出让其全部。

    如视为动产的不动产仅以一定数额为范围者,夫未经妻的同意不得出让之;但夫得不经妻的同意以约定视为动产的部分设定抵押权。

    第1508条 不确定的不动产视为动产条款无须以其所指定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加入共同财产;惟承诺此项条款的夫妻之一方,于共同财产解散时,有以与其所承诺的数额相等的某数项不动产加入于共同财产的义务。

    如前条的规定,夫未经妻的同意,不得将不确定的不动产视为动产条款所指定的不动产的全部或一部出让之,但得于妻所承诺的数额范围内设定抵押权。

    第1509条 承诺以不动产视为动产的夫妻一方,于共同财产分割时,得自其应得份中扣除不动产当时的价值而保留该不动产为己有;其继承人亦有同一的权利。

    第四目 分别清偿债务的条款

    第1510条 夫妻双方有分别清偿各自债务的约定者,于共同财产解散时,如一方或他方个人所欠的债务已经共同财产代为清偿而有证明者,有互为补偿的义务。

    不问有无作成财产目录,夫妻双方仍应负前条的义务。但如夫妻双方于结婚时加入共同财产的财产未经以财产目录或结婚前所作成的公证书证明者,夫妻一方或他方的债权人得不顾双方曾有分别清偿的约定,对一切未作成财产目录的动产视同共同财产中的一切其他财产,起诉请求偿还。

    债权人对于夫妻双方于共同财产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动产,如亦未能以财产目录或公证书证明者,亦有同一的权利。

    第1511条 夫妻双方以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特定的物件加入共同财产时,就此项金钱或物件应认为附有不负担结婚前任何债务的默示约定。如夫妻一方因欠有债务致其承诺加入共同财产的金钱或物件价值减少时,应向他方补偿之。

    第1512条 分别清偿债务的条款不妨碍共同财产负担结婚后到期的利息与余欠。

    第1513条 夫妻双方曾于夫妻财产契约记明婚前全未负担债务,嗣后夫妻一方的债权人起诉请求以共同财产清偿夫或妻的债务者,他方有请求补偿之权,并应就负债一方在共同财产中的应得份或以其个人财产补偿之,如不足时,得向保证负债一方确无债务负担的父、母、直系尊血亲或监护人起诉求偿之。

    如妻负债者,夫得于共同财产存续期间向妻的保证人(父、母、直系尊血亲或监护人)起诉求偿之;但于此情形,在共同财产解散后,妻或其继承人有偿还于保证人的义务。

    第五目 妻不负担债务,而取回其财产的权利

    第1514条 妻得约定在抛弃共同财产的情形取回其结婚时或以后加入于共同财产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但此项约定不得适用于指定以外的财产,亦不得使指定以外之人享有利益。

    例如妻取回其于结婚时加入共同财产的动产的权利,不适用于妻婚姻关系存续中所取得且加入共同财产的动产。

    同样,妻得享有的权利,其子女不得享有之;妻与子女得享有的权利,直系尊血亲或旁系继承人亦不得享有之。

    不问何种情形,妻的个人债务经共同财产代为清偿者,须扣除代其清偿的债务后始得取回其加入共同财产的动产。

    第六目 先取权的约定

    第1515条 夫妻双方约定一方死亡时,生存的他方得于分割共同财产前先取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一定数量的动产者,妻仅于其承认共同财产时,始有此项权利,但夫妻财产契约规定即使妻抛弃共同财产时仍保留此项权利者,不在此限。

    除前项的但书规定以外,先取权的约定仅应就共同财产中应分割的资产上,且不应就先死亡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上发生效力。

    第1516条 先取权不得视为应适用赠与方式的一种利益,但应视为夫妻财产契约中的一项约定。

    第1517条 先取权的约定于一方自然死亡或宣告民事死亡时发生效力。

    第1518条 因离婚或别居而共同财产解散时,有先取权的一方不得现实受取属于先取范围的利益,但获得离婚或别居胜诉的夫妻一方于他方死亡时仍保有先取权,如妻获得离婚或别居胜诉时,属于先取范围的利益通常暂存于夫处,但夫有提供保证的义务。

    第1519条 共同财产的债权人在任何情形下就属于先取范围的财物均有强使其出卖的权利,但有先取权的一方依第1515条的规定对他方有请求补偿的权利。

    第七目 夫与妻有不相等的应得份的条款

    第1520条 夫妻双方得约定不依照法律所定平等分割的方法,而使双方中生存的一方或其继承人的应得份少于共同财产的半数,或给与上述生存的一方一定金额以代替其在共同财产中应得的一切权利,或约定于某种情形下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于夫妻中后死的一方或夫妻中特定的一方。

    第1521条 如约定夫妻的一方或其继承人只应得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例如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者,夫妻的一方或其继承人应按其所得财产部分的比率分担共同财产的债务。如约定使前项所述的夫妻一方或其继承人分担较多的债务,或免除其与应得的财产部分相等的债务者,无效。

    第1522条 如约定夫妻的一方或其继承人只能请求一定金额以代替其在共同财产中应得的一切权利者,此种约定性质上相同于由买受人承当损失或盈余的买卖,因之,不问共同财产的情形是否良好,是否足以支付此项金额,他方或其继承人应依约定金额如数给付之。

    第1523条 如前条所述的约定只约束夫妻一方的继承人者,夫妻中生存的一方于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有分得一半的权利。

    第1524条 夫或其继承人依第1520条的规定而保有共同财产的全部时,应清偿共同财产的一切债务。

    不问何种情形,债权人不得向妻或其继承人请求清偿债务。

    如夫死后,生存之妻因应向夫的继承人给付约定的金额,而始得保有共同财产全部的权利者,妻得选择:或给付上述约定的金额而负担全部债务,或抛弃共同财产而将资产与债务全部委之于夫的继承人。

    第1525条 夫妻双方得约定以共同财产的全部归于双方中生存的一方或特定的一方,但于此种情形,他方的继承人有取回被继承人结婚时加入共同财产中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中加入于共同财产的原本的权利。

    前项约定,不问关于其内容或方式,不得视为适用有关赠与规定的利益,而应视为结婚双方间有关夫妻财产契约的一项约定。

    第八目 包括全部财产的共同财产

    第1526条 夫妻双方得以夫妻财产契约约定以全部现有的或将来所有的动产与不动产全部加入共同财产,或仅以现有的动产与不动产全部加入共同财产,或仅以将来所有的动产与不动产全部加入共同财产。

    适用于以前八目的规定

    第1527条 关于共同财产制具体的条款不限于前述第一目至第八目的规定。

    按第138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得约定任何其他的条件,但应受第1388条至第1390条规定的限制。

    如夫妻的一方有前婚的子女时,任何约定给与夫妻一方的财产超过本编生前赠与及遗嘱章第1098条规定的数额者,其超过数额的部分无效;但夫妻双方以共同劳动所得的报酬,以及双方自日用节约所得的积蓄〔即使此种节约所得并不相等〕所为的财产给与,不得视为有害于前婚子女的利益。

    第1528条 关于并未以契约明示的或默示的表示变更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规定的一切情形,约定的共同财产制仍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的规定。

    第九目 不采用共同财产的约定

    第1529条 夫妻双方未采用奁产制,又表示其结婚将不设立共同财产或将分别其财产时,此种约定的效力应依下述各条的规定处理之。

    第一分目 夫妻结婚约定不设立共同财产的条款

    第1530条 夫妻间结婚虽有不设立共同财产的约定,但妻并不因而取得管理其财产或收取其果实的权利;此项收益应归于夫,作为维持家庭的费用。

    第1531条 夫有管理妻的动产与不动产的权利,因之,有收受妻携作奁产的动产以及妻于婚姻关系存续中所取得的动产的权利,但此项动产,夫于解除婚姻或法院判决分别财产后应返还之。

    第1532条 如妻携作奁产的动产或于婚姻关系存续中所取得的动产,包括有不消费即不能使用的物品者,应添具清单及评价书附于夫妻财产契约,或附于取得上述物品时作成的财产目录,以后夫应返还评价书或财产目录所载的价金。

    第1533条 夫负担关于财产用益权所生的一切义务。

    第1534条 本分目规定的条款,并不妨碍妻为维持其生计及个人的需要,每年以自己的受领证书收受收益的一部。

    第1535条 于本分目所述情形作为奁产的不动产,并非不得让与。但前项不动产非经夫的同意,或于夫拒绝同意时非经法院许可,妻不得让与之。

    第二分目 分别财产的条款

    第1536条 夫妻双方于夫妻财产契约规定采用分别财产制者,妻有完全管理其动产与不动产及自由享用其收益的权利。

    第1537条 夫妻双方均应依夫妻财产契约的订定,分担家庭的费用;如夫妻财产契约无订定时,妻应负担的家庭费用以其收益的三分之一为范围。

    第1538条 不问在何种情形,亦不问依据何种约定,妻未经夫的明示同意,或于夫拒绝同意时未经法院的许可,不得出让其不动产。

    夫于夫妻财产契约或以后概括地同意其妻得随意出让其不动产者,无效。

    第1539条 采用分别财产制之妻以其自己财产的用益权给与其夫时,夫仅在妻向其请求的情形,或在解除婚姻的情形,有返还妻现存收益的义务,至于请求或解除婚姻以前已经消费的收益,夫不必返还之。

    第三节 奁产制

    第1540条 在奁产制下及在第二章规定制度下的奁产为妻携交于夫充作家庭费用的财产。

    第1541条 妻自行设置的一切财产,或因夫妻财产契约给与妻的一切财产,均为奁产;但有相反的约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目 奁产的设立

    第1542条 奁产的设立得包括妻现有与将来所有的财产的全部,或仅包括妻现有财产的全部,或妻现有与将来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甚至仅限于某项物件。

    仅概括地以妻全部财产设立奁产者,不包括其将来取得的财产。

    第1543条 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不得设立奁产,亦不得增加奁产。

    第1544条 如父与母其同设立奁产而未明定各自分担的部分者,应认为双方各负担平等的部分。

    如父单独以父与母的名义设立奁产者,即使母于成立契约时在场,亦不负担义务;全部奁产应由父一人负担设立。

    第1545条 如父母中生存的一方以双方的财产为其女设立奁产而未明定其分担部分时,首先应从先死的父母一方的财产中将其女应得的部分作为奁产,其不足之数以设立奁产的一方的财产补足之。

    第1546条 受父母赠与奁产之女,即使其有个人的财产而由其父母享有用益权时,奁产仍应由设立奁产的父母的财产中取出之;但有相反的约定者,不在此限。

    第1547条 设立奁产者,就其给与的财产负担保的义务。

    第1548条 承诺给与奁产之人应自结婚之日起就奁产负支付利息的义务,即使关于奁产的给付,曾经另定给付期日者,亦同;但有相反的约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目 夫对于奁产的权利以及奁产的不可让与性

    第1549条 婚姻关系存续中,奁产由夫一人管理之。

    仅夫具有对奁产的债务人及持有人提起诉讼,收取奁产的利息及收益,以及受领原本偿还的权利。

    但夫妻双方得以夫妻财产契约约定,妻为维持其生计及个人的需要,每年以自己的受领证书收受其收益的一部。

    第1550条 夫于收受奁产之时并无提供保证的义务,但依夫妻财产契约夫应提供保证者,不在此限。

    第1551条 如奁产的全部或一部为动产,并在夫妻财产契约中记明价值,而未表示此种评价目的不在出卖者,夫应取得上述动产的所有权而负返还其价金的义务。

    第1552条 就作为奁产的不动产评定价值时,不动产的所有权并不移转于夫,但有移转其所有权于夫的明白表示者,不在此限。

    第1553条 如夫妻财产契约并未规定奁产中的现金的运用条件时,以奁产中的现金买入的不动产并不成为奁产。以金钱设立奁产,而给与不动产以代支付时,此项不动产亦不成为奁产。

    第1554条 奁产为不动产时,夫妻的一方或双方不得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出让或抵押之;但有下述各条规定的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1555条 妻经夫的同意,或于夫拒绝同意时经法院的许可,得以其奁产为前婚的子女拨赠成家立业的资金;但如妻只取得法院的许可时,应为夫保留此项财产的用益权。

    第1556条 妻经夫的同意,亦得以其奁产为双方的共同子女拨赠成家立业的资金。

    第1557条 奁产中的不动产,如夫妻财产契约规定得以出让者,得出让之。

    第1558条 奁产中的不动产,在下列情形下亦得依法院的命令经三次布告后以拍卖出让之:

    为使夫或妻脱离监狱时;为依第一编结婚章第203条、第205条、第206条规定的情形,供给亲属以抚养费用时;

    为清偿妻的债务,或赠与奁产之人的债务,而此种债务有确定日期发生在夫妻财产契约以前时;

    为保全奁产中的不动产需进行重大的修理时;

    奁产中的不动产系与他人共同所有,尚未分析,且显然认为不能分割时。

    前述各种情形,拍卖不动产所得的金钱超过认可的需要额的部分应仍归于奁产,并为妻的利益而运用之。

    第1559条 奁产中的不动产,如证明与其他不动产相交换确属有利,须经妻的同意,法院的许可,并由法院依职权指定鉴定人的评价,始得与价值相等或至少达原有不动产价值五分之四价值的另一不动产交换之。

    前项情形,交换所得的不动产应属于奁产:如原有不动产的价值超过交换所得的不动产而有价金余额时,此项价金余额亦应属于奁产,并为妻的利益而运用之。

    第1560条 除前述各种特别情形外,如夫妻的一方,或双方共同出让奁产者,于婚姻解除后,妻或其继承人得取消其出让契约,相对人不得以婚姻存续期间作为时效期间对妻或其继承人主张之。又妻在与其夫分别财产后亦有同样的权利。

    夫本人得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取消出让契约,但如未于出让契约中声明出让的不动产为妻的奁产者,对于买受人应负赔偿损害的责任。

    第1561条 奁产中的不动产未经夫妻财产契约约定得以出让者,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时效不得进行;但时效于结婚前已开始进行者,不在此限。又时效不问于何时开始,在夫妻分别财产后,应照常进行。第1562条 夫对于奁产应负担用益权人的一切义务。

    夫对于因其懈怠致使时效完成以及财产遭受损坏时,均负赔偿责任。第1563条 如奁产有遭受损失的危险时,妻得依第1443条及以下数条的规定对夫提起分别财产的诉讼。

    第三目 奁产的返还

    第1564条 奁产为不动产,或为未于夫妻财产契约上评定价值的动产,或虽为于夫妻财产契约上评定价值的动产但载有评价并不取消妻的所有权的声明时,夫或其继承人于婚姻解除后应立即返还之。

    第1565条 奁产为一定的金额,或为曾经夫妻财产契约评定价值的动产而未规定其评价不移转所有权于夫时,返还仅在婚姻解除一年后,始得请求之。

    第1566条 如妻保留所有权的动产非因夫的过失而因使用致有所损坏者,夫只负返还现在残存的部分并按现在的状况返还的义务。

    不问何种情形,妻因现实的需要得取回其衣著及麻布制品,但如衣著及麻布制品早已评定价值者,其价值应于夫返还奁产时扣除之。

    第1567条 如奁产中的债券或年金设定书非因夫的过失而有灭失或减低价格的情事时,夫不负赔偿责任;夫于缴回债券或年金设定书后,其义务应即消灭。

    第1568条 如奁产中有用益权时,夫或其继承人于婚姻解除后只负返还用益权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中所取得的果实不必返还之。

    第1569条 如约定给与奁产的期限届满以后,婚姻关系存续已经十年之久者,妻或其继承人于婚姻解除后无须提出夫曾收到奁产的证明,即得向夫请求返还奁产,但夫证明其曾采取措施以期取得奁产而无效时,不在此限。

    第1570条 如因妻死亡而婚姻消灭者,为妻的继承人的利益,应返还的奁产应自婚姻消灭之日起计算利息与果实。

    如因夫死亡而婚姻消灭者,妻得选择:或者请求给付其服丧的一年中的奁产利息,或者请求自其夫的遗产中取得其在此期间的生活费用;不问为何种情形,在此一年期间妻的住房费用及服丧费用应由夫的遗产支付,不得自妻应得的奁产利息中扣除之。

    第1571条 婚姻解除时,最后一年奁产中不动产的果实应按照最后一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姻解除期间的比率,由夫与妻或其继承人之间分割之。

    一年的期间自举行结婚之日起算。

    第1572条 妻及其继承人请求取回奁产时,对于在妻〔设立奁产〕前的抵押债权人并无优先的权利。

    第1573条 如父以奁产赠与其女时,夫已无清偿能力亦无技艺、职业者,〔妻因继承其父遗产而发生返还赠与问题时〕妻仅负以其向夫请求返还奁产的诉权返还于其父遗产的义务。

    但如夫系于结婚后始成为无清偿能力者,或夫虽无财产但有一定的营业或职业者,奁产的损失应由妻一人负担之。

    第四目 奁产外的财产

    第1574条 凡不属于奁产范围的妻的一切财产,均为奁产外的财产。

    第1575条 如妻的财产全部为奁产外的财产,而夫妻财产契约亦未规定妻应分担家庭费用者,妻应以其收入的三分之一为范围,负担家庭的费用。

    第1576条 妻对其奁产外的财产享有管理权及用益权。

    但妻未经夫的同意,或于夫拒绝同意时未经法院的许可,不得以前项财产出让于人,亦不得为前项财产而涉讼于法院。

    第1577条 如妻以管理其奁产外的财产的委任书授与其夫,并使其经理财产的果实者,夫对于妻应与其他一切的受任人负同一的责任。

    第1578条 如夫未经委任而享有妻的奁产外的财产的使用收益,妻亦未表示反对者,夫于婚姻解除时,或于妻第一次请求时,仅负返还现存果实的义务,对于直至此时止已消费的利益不负返还的义务。第1579条 如夫不顾其妻的明示反对而享有奁产外财产的使用收益者,夫应将现存的和已消费的一切果实返还于妻。

    第1580条 如夫享有奁产外财产的使用收益者,应负用益权人的一切义务。

    特别规定

    第1581条 夫妻双方采用奁产制时,亦得约定就婚姻关系存续中取得的财产成立收益共同制,此种约定的效力应依第1498条至第1499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