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九章 亲权(1/2)

    第371条 子女不问其年龄如何,对父母负尊敬的义务。

    第372条 子女在成年或亲权解除前,均处于父母权力之下。

    第373条 父母婚姻关系存续中,亲权由父单独行使之。

    第374条 子女除于十八周岁后为志愿兵入营外,非得其父的许可不得离开其父的家庭。

    第375条 父对于子女的行为有重大不满的原因时,得以下述方法矫正之。

    第376条 如子女的年龄在十六岁开始以前时,父得在一个月以下的期间内拘留之;且为此目的,当地法院院长应基于父的请求交付逮捕令。

    第377条 自子女十六岁开始至成年或解除亲权,父仅得请求拘留至多六个月;父应向当地法院院长提出请求,院长经向王国初级检察官征询意见后,发给逮捕令或拒绝其请求,在发给逮捕令的情形,仍得缩短父所要求的拘留期间。

    第378条 除逮捕令本身外,不问在何种情形,无须裁判上形式的文书,在逮捕令中,亦无须记明理由。

    父单独负责签署支付一切费用并供给相当扶养费的承认书。

    第379条 父经常有权缩短其所决定或要求的拘留期间。如子女于释放后,故态复萌,拘留得依前数条规定的方式再次请求之。

    第380条 如父再婚,要求拘留前妻的子女时,即使该子女不足十六岁,亦应按照第377条的规定办理。

    第381条 未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