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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人 第一章 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1/2)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享有

    第7条 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取得并保持的公民资格为条件。

    第8条 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第9条 外国人在法国所生的子女,得于其成年后之一年内,请求取得法国人资格,但以符合下列条件为限:如该子女居住于法国时,声明其有在法国设立住所的意思;如居住于外国时,订立在法国设立住所的承认书,并于承认书作成后之一年内在法国设立住所。

    第10条 所有法国人在外国所生的子女一律为法国人。所有丧失法国人资格的法国人在外国所生的子女,得按照第九条规定的方式,随时请求恢复法国人资格。

    第11条 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在法国亦得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

    第12条 外国妇女与法国人结婚者,依从其夫的地位。

    第13条 外国人经政府许可设立住所于法国者,在其继续居住期间,享有一切民事权利。

    第14条 不居住于法国的外国人,曾在法国与法国人订立契约者,因此契约所生债务的履行问题,得由法国法院受理;其曾在外国订约对法国人负有债务者,亦得由法国法院受理。

    第15条 法国人在外国订约所负的债务,即使对方为外国人的情形,得由法国法院受理。

    第16条 一切诉讼,除商事外,由外国人为原告者,应提供支付诉讼费用及因诉讼所生损害赔偿的担保。但如在法国占有不动产足够保证此项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丧失

    第一目 因丧失法国人资格而丧失民事权利

    第17条 法国人资格因下列原因而丧失:

    一、入外国国籍者;

    二、未经国王准许,接受外国政府所授与的公职者;

    三、在国外建立事业,无意返国者。

    第18条 所有丧失法国人资格的法国人,取得国王的许可重返法国,且声明其有意在法国定居并放弃一切与法国法律相违反的特殊称号者,得请求恢复此种资格。

    第19条 法国妇女与外国人结婚者,依从其夫的地位。如该妇女成为寡妇,得要求恢复法国人资格,但以其居住于法国,或取得国王的许可重返法国并声明有意定居于法国者为限。

    第20条 依第10条、第18条与第19条规定的情形,请求恢复法国人资格者,仅于完成各该条所定的条件后,始得主张此种资格,并始得行使其自此时起开始享有的权利。

    第21条 法国人未经国王的许可,服务于外**队或参加外**事团体者,丧失法国人资格。

    前项之人仅于取得国王准许后,始得重返法国,并须完成外国人成为公民的条件,始得恢复法国人资格;以上一切,对于刑法就法国人过去或将来持有武器反抗祖国所定的刑罚,不生影响。

    第二目 因法院判决而剥夺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