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总则(1/2)

    法国民法典

    一八○三——一八○四年公布

    总则 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

    第1条 经国王公布的法律,在法国全境内有强行力。在王国各部分,自公布可为公众所知悉之时起,法律发生强行力。

    国王所为的公布,在首都,视为于公布的次日为公众所知悉,其他各省于上述日期届满后,按首都与各省首府间的距离每百公里增加一日。

    第2条 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

    第3条 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于居住于法国境内的居民均有强行力。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律。

    关于个人身份与法律上能力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于国外时亦同。

    第4条 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者,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

    第5条 审判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判决。

    第6条 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