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译者序(2/2)

出反对意见,说这些是行政法的问题,而不是民法的问题。可是,即使在法国行政法上,这些权利也是不存在的。

    最后,在《法国民法典》上,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享有,即使是形式上的平等也没有完全实现。例如,在夫妻关系和亲子(女)关系上,该法典规定了夫(父)是一家之长的原则。按照第213条,丈夫有保护其妻的义务,妻子有服从其丈夫的义务。该法典虽然规定夫妻间可以自由选择夫妻财产制,然而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就应适用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而按照后一制度,丈夫不仅有权管理共同财产,而且就对第三人的关系而言,他还有权作为共同财产的所有人,出卖、让与或抵押这种财产,而不以其妻作为当事人的一方。妻子虽然在法律上受到一些保障,然而她依法没有行为能力,绝对不能自行处分她的财产(第142条以下)。即使在离婚的法定原因方面,夫妻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按照该法典第230条的原文,妻子只是在其夫将姘妇留在夫妻共同家宅时才得要求离婚,而按照第229条,丈夫在妻子通奸的场合即可要求离婚。

    在亲子(女)关系上,未成年子女虽然处于其父母双方的亲权之下,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只是父亲有权行使亲权(第372、373条)。父亲对于其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力是很广的:例如,甚至有权将他们拘禁(第375条以下)。父亲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对其十八岁以下子女的财产享有使用收益权(第384条)。而母亲对于其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力只能在父亲死亡后行使(第381、384条)。

    同样,非婚生子女也是受到歧视的,按照该法典,他们的继承权就大大低于婚生子女(第756条以下)。

    从此可见,《法国民法典》,较之大革命时期的立法,在亲属法方面显然是后退了。然而总的说来,这个自由平等原则的一些规定消灭了封建桎梏,使个人有积极发挥其能力的可能性,从而为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开辟了广阔的道路,这在当时是有巨大的进步意义的。而且,夫为一家之长的规则已为1970年6月4日的法律所废除;1972年1月3日的法律也已确立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的地位。

    (二)就所有权原则来说,该法典第544条至546条给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所有权被定义为“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与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都有权得到该财产所生产以及添附于该财产的一切东西。这样,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既可以完全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又不愁被国家征收而得不到补偿,资本主义的经济自然可以迅速发展。另一方面,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借以安抚他们。此外,该法典还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第578条以下)和地役权(第637条以下),这对小农经济是重要的。

    (三)契约自治,或契约自由原则,规定在第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换句话说,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对于当事人就等于法律,除非该契约违反了该法典第6条所说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契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其目的在于产生某种法律上的效果,即或者将所有权从一人移转于他人,或者产生某些债务,或者解除当事人先前所缔结的债务,或者只是改变已经存在的一些约定。该法典赋予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于法律的效力,来使他们以自己的行为产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从而改变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契约自治,也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一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善意履行,非经他们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废除。契约当事人的财产,甚至人身(该法典第2059条以下原来规定了对违约债务人的民事拘留)都作为履行契约的保证。基于这些观念,立法者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契约义务的强制履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履行迟延、债务人破产的程序等等。

    在资本主义社会,契约有非常巨大的意义:原料的取得,商品的流通,工人的雇用,都必须通过契约。确立了这个契约自治原则,资本主义社会就可以自动地运行和发展。从该法典用一千多个条文来规定契约之债,就可见契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性。契约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义下实行的,并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则的逻辑结果。对于这个原则,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中予以精辟的批判(《资本论》第1卷,第2编,第4章,第3节)。实际上,这个原则是资本主义制度“弱肉强食”原则的必要条件,而其必然结果是资本主义社会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

    《法国民法典》对于世界上各资产阶级国家的民法典有巨大的影响。

    在1804年原属法国因而自该法典施行之日起即属于它的效力范围的一些国家中,比利时和卢森堡现在仍然把它作为自己的法典。在其他从该法典施行之日起即予适用或经拿破仑强行施加的那些国家里,它后来先后被废除而由其他立法替代,但是关于这方面的发展,各国的历程在细节上并不相同。

    在德国,曾适用该法典的地区占其总面积的六分之一,其人口约八百万。随着1900年1月1日《德国民法典》的施行,该法典在德国的效力即告终止。但是,在起草《德国民法典》时,曾经仔细参考了该法典,并斟酌采用了它的个别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的第831条,以该法典的第1384条为蓝本;前者关于亲笔遗嘱的规定(第2231,2267条)以后者的第970条为蓝本。

    在瑞士,日内瓦郡和贝尔纳·茹拉郡于1804年属于法国,因而自该法典施行之日起即适用该法典。此后,十九世纪时法典编纂的需要使瑞士法语地区的一切郡逐渐都以该法典为蓝本来制定自己的民法典。但是,自1907年统一的《瑞士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上述各仿效该法典的郡民法典都已废止。《瑞士民法典》是独立的新创,然而也受到了该法典的影响。例如,它的关于继承人特留分权利和失踪宣告的规定都来自该法典。

    与《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只受了该法典的若干影响不同,该法典在有些国家里被接受为母法,并通过其子法现今正在那里发生效力。例如,1838年的《丹麦民法典》并非独立的新创,而是依据该法典制定的;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在体系和原则上也是以该法典为基础的;1946年的《希腊民法典》也是以该法典为模范的。

    至于1888—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虽然它在外表的体系上接受了该法典,然而除了债法及其他类似问题的很多规定采用该法典以外,其他问题都经过独立的研究,并按照本国的传统予以规定。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则更不能被认为是它的子法,因为,尽管它的很多个别规定采自该法典,但是总的说来,它是新创的。拉丁美洲国家的一些民法典的编纂,则是从西班牙或葡萄牙的民法典出发,折衷地进行的,所以也不能说是一般采纳了《法国民法典》。该法典对于拉美各国民法典的影响,按其程度,首先是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其次是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最后是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

    最后,该法典在法国的某些前殖民地中仍在施行。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现行的民法典,部分地以该法典为基础,部分地以巴黎习惯法为基础。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自1825年起采取了该法典,虽然加以若干修改和补充。

    总之,从以上概括而尚非详尽无遗的叙述看来,《法国民法典》对于资本主义世界各国民法的发展显然是很有影响的。其所以如此,原因在于:第一,法国在十九世纪是一个强国,它的力量使该法典易于影响外国。第二,该法典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有其优越性,这也使它易于影响外国。就形式说,该法典文字简单明了,逻辑谨严,体系完整。就实质说,该法典不仅折衷了法国习惯法和罗马成文法,使它成为一个和谐的整体;而且最重要的,是它废除了一切封建特权和桎梏,它的一些原则使其他资产阶级国家把它评价为发展资本主义的最良好的上层建筑。第三,十九世纪的各资产阶级国家大都急需编纂统一的民法典,而该法典是现成的模型。

    《法国民法典》既有上述重大的意义和影响,我国的社会科学家显然不能予以无视。同人等爱忠实译出,以供研究。错误之处,甚望阅者指正。

    李浩培

    1979年1月21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