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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司法制度(4)(2/2)

做,那么刽子手就会公开造访。

    外国人在观察了中国法庭的审判后,都会认为它完全与外国的情形相反。法官是唯一一个坐着的人。其他法庭官员和旁观者都必须站着。而嫌疑犯和证人必须双手与膝盖着地,跪在地上。只要审判没有结束,他们就必须保持匍匐跪地的姿势。这个规矩常常导致尴尬、有趣的争论。

    1873年冬天,居住在北京的两位美国人与一个中国建筑商陷入了纠纷。那个中国建筑商在提前拿到一笔可观的报酬之后,拒绝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建筑工程。美国公使馆和总理衙门交涉的结果是由总理衙门的一位大臣和我一同来审判这件案子。当建筑商和两名美国人被传讯的时候,马上出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在法庭上,所有当事人应该保持怎么样的姿态?虽然没有正式的规定,但是我建议所有人都进来法庭,坐着审判。我的中国同事对我的建议感到极其震惊。他要求中国人必须手脚着地跪在地上,并且所有当事人都要同等对待。因此美国人也必须保持同样的跪姿。如果所有的人都大摇大摆地走进法庭,所有人都平等对待,那么法庭的威严何在?那位中国官员告诉我,如果允许中国当事人坐在法庭上,他会遭到讥讽弹劾,不得不去职返乡;如果只有美国人享有特权的话,整个审判就进行不下去了。

    我对他的要求感到异常棘手。他想让两位自由的美国公民,两位都是我的长辈,其中一位白发苍苍跪着听案。如果我能做到,那简直是“辉煌的胜利”。同时,我发现与我的中国同事争论解释也是同样困难的。但是,我还是设法向中国人解释,在美国并没有这样的习俗,在美国即使是十恶不赦的犯人也仅仅是被要求站着听取审判。我告诉他,他所坚持的方式是完全难以接受的。

    经过长时间和激烈的讨论,最后每一个官员都达成一致,所有的当事人都按照各自国家的习俗来进行。也就是说,中国建筑商要跪着,而我可以要求我国的公民在法庭上站着。在此基础上,我们听取了案件并成功地做出了审判。

    1877年,福州发生了一件类似但严重得多的案子。我的职责使得我和福建的按察使一起审问一大群涉及贿赂事件的中国人。在调查即将结束的时候,需要从另外一位中国人处收集证据。这名中国人是美国领事馆的官员,拥有华盛顿的美国国务卿的正式委任状。在这样的特殊情况下,他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除非经过、也只有经过我的同意他才能被传唤上堂在美国外交机构工作的中国人依然受中国国内司法管辖。作者这么说是凭借着近代不公平的“治外法权”的特权——译者。。在按察使的要求下,我同意传讯他,但是要求在法律上将他当做美国公民来对待。得到直接的同意后,第二天他就作为证人出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