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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快乐的美国“穷人”(2)(2/2)

科层过于庞大以及轻视低度就业的贫穷现象等,另一方面表现为美国社会问题的规模过大。面对如此庞大的贫穷群体(包括不具有资格接受社会救助的有工作的贫民),其所面临的不仅是经济收入的不平等,还有社会性剥夺问题——如犯罪、少数民族的失业问题、破碎家庭、非婚生子女以及恶劣的生活环境等等,这也使美国政府在处理贫穷这个社会难题时,又造成了其他社会问题的出现。

    美国在“新毡时期已开始将贫民的救助加入“工作”的概念,罗斯福总统也希望通过工作方案来救助贫困的家庭。最早试图鼓励领取救济金者参与工作的是1967年的“工作促进方案”。它要求所有领取福利的成年人到福利信息网络去注册,除非家中有6岁以下儿童的妇女、残疾人或是病人。但由于经费不足,领取救济金的人很少参与这个方案。到了80年代,美国修订了相关法令,使州政府在安排福利就业方案具有了较多弹性。

    “为福利工作方案”是美国的另一种尝试,其原则就是以工作换取福利。美国学者曾对上述两种方案进行评估,结果发现方案的影响是中等的,没能帮助人们进入一般性就业(非补贴的工作),许多参与者仍需要福利给付作为收入的补充。如果将工作的价值排除,方案的运作成本比直接给付福利支票成本还高。换言之,如果从经济的观点看,这些方案并不值得实施。可见这些与工作相关的救济方案似乎都没有达到预期的成效。

    总之,美国在新政时期已开始将贫民的救助加入“工作”的概念,政府也一直努力改善穷人的就业状况,但却收效不大,从1965年到1974年的10年间,领取AFDC的人数从440万增加至1140万,增长了1.6倍。为此卡特和里根总统任期内都试图缩减社会福利预算来达到消称政赤字预算的目的。美国民主党向来是采取较宽松的社会福利政策,但到了克林顿总统,却也痛下决心要改革当时的社会救助政策。

    这一情况直到90年代才有所改善。1996年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了“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商法案”,使其社会救助制度经历了一个根本、彻底的改革,废除了自1935年起施行长达61年的、被视为“福利”的同义词AFDC。这项注重“工作”价值,标榜“自立”精神的法案,除了新增“需要家庭的暂时救助”以外,还修订了“补充性安全所得”、“儿童资助”、“医疗救助”、“儿童保护”、“儿童营养计划”、“食物券”、“社会服务综合补助款”等在内的多项福利措施。这一法案的实施,承接了过去强调“工作”的救助传统,对于救济金领取者和州政府及其他救济组织者有相当程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