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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穷人的律师费买单(1)(1/2)

    谁为穷人的律师费买单(1)

    美国律师业的发达在世界上屈指可数,但是美国律师费用的高昂,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律师望尘莫及的。那么在什么都要靠法律说话,诉讼和吃饭一样平常的美国,穷人打得起官司吗?

    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被告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但是,由于人们在金钱和财富方面的不平等,这种表面上人人平等的宪法权利,实际上隐含着实质上的不平等。

    美国是典型的法制社会,法律被视为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高准则。可是,这种法制社会至少有两个让人无奈的特点:一是律师和法官多得不计其数;二是法律诉讼的费用高得不可思议。在享有完善的法治带来的安定和秩序的同时,美国人也饱受多如牛毛、难以承受的诉讼之累。

    这样一来,人们自然会有一个疑问:在通常需要破费巨额金钱才能买到程序公正和平等法律保护的法制社会里,如果一个穷人惹上了刑事官司该怎么办呢?法院如何保证请不起律师的穷人在法庭上受到公正平等的审判呢?

    如今的美国,昂贵的刑事律师费用已与穷人没有太大关系。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穷人因刑事犯罪打官司时,是用不着自己掏腰包请律师辩护的。贫穷被告一旦犯事儿,惹了刑事官司的麻烦,只需在法院填写一张专门的表格,证明自己家境贫寒,微薄的收入仅供糊口,根本雇不起律师就行了。一旦对簿公堂,自有法庭委派的辩护律师免费“侍候”。

    根据1791年批准的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刑事被告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可是,谁都知道,虽然金钱不是万能的,但请律师出庭辩护,没有钱却是万万不能的。此后的100多年,此款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只保护了有钱人的人权。对于穷得揭不开锅的穷苦人来说,这条法律只是画饼充饥。这种不公正情况,直到20世纪30年代才得到初步改善。193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著名的“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案”规定,各州法院应免费位控死罪的穷苦被告人提供辩护律师。舒赫兰**官在判决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在很多案例中,被告人倾诉的权利,如果不包括律师代为倾诉的权利,那么这个权利就没有多大意义。

    鲍威尔案固然是一个很大的历史性进步,但也有人开玩笑说,这不是鼓励穷人犯死罪吗!穷小子必须要把事儿犯到以死刑起诉的份儿上,才有资格享受一回免费律师服务的待遇。针对种种指责,1938年,最高法院对宪法第6条修正案中关于律师权的条款做出了前所未有的宽泛解释。

    最高法院裁定,在各级联邦法院中,无论贫穷的被告人被指控的是死罪或是其他刑事罪行,法庭都必须免费为其提供辩护律师。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只适用于各级联邦法院,对各州法院则毫无约束力。其原因是,宪法第6条修正案是著名的《权利法案》中的一项,而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最初解释,《权利法案》只对联邦政府具有约束力,但不适用于各州政府。这是因为制宪先贤当年制定《权利法案》的主要目的是严格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在当时的历史和法律环境下,最让人担忧的是联邦政府权力过大,**独裁,而非13个州政府各自为政,各行其是。

    1942年,一位名叫贝茨的案犯大胆上诉,在贝茨诉布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