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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2)(2/2)

种性质的用人单位,都不得在劳动者一旦患病时就将其辞退或者解除合同,而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法律和政策,给予医治和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国家或社会对因生产工作负伤、致残、死亡,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被保险人)或其遗属,提供生活保障、医疗服务、职工康复和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伤害统称为工伤,内容包括工作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工伤保险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无责任补偿原则。

    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是自己个人,受伤害者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如雇主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则应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安排工伤补偿。

    ■补偿工资损失原则。

    工伤保险待遇与受伤害工人以往的工资收入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

    ■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这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标志。

    ■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工伤社会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职工的生活,保护职工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基于此,工伤保险就应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相结合。

    生樱险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用人单位需要缴纳生樱险费,建立生樱险基金。

    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樱险试行办法》,对生樱险制度作出了规定,但是,目前我国的生樱险制度还没有普遍建立,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

    一些已经开始建立生樱险制度的地区,基本上出台了地方政府规章,对本地区生樱险进行了规范,但有的地区没有将农民工纳入生樱险覆盖范围。

    如果农民工所在地区将其纳入了生樱险覆盖范围,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樱险并缴纳了生樱险费,则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可以享受生樱险待遇。

    根据《企业职工生樱险试行办法》,以及各地制定的生樱险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其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内容应查阅当地规定)。

    ■基金和缴费。

    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樱险费,建立生樱险基金。

    生樱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樱险费。

    ■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由生樱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樱险基金支付。

    ■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樱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樱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依法筹集失业社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劳动、失去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给予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的直接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间接目的是在于促进劳动者的再就业。失业保险制度包括的内容有:失业保险基金的筹措方式、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及失业保险的管理等。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措,主要采取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缴费,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