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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节 如何建立多元化的公司治理体系(2/2)

不再有效时,公司家就会设立与旧公司竞争的新公司,而这些新公司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迅速地筹集它们得以发展的资金。通过与大公司的竞争,新的公司最后或提高了大公司的效率,或是取代了它们。甚至美国的公司家可以利用风险资本融资和有活力的证券市场迅速建立全新的结构。

    相反,在日本和德国那种集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处于核心地位的投资者似乎不太愿意向新公司投资,这或是他们看不到创新带来的好处,或是因为新公司将与它们自己的大公司客户竞争;另一方面,国外的以银行为中心的制度安排会对已成立的公司做出更有力的承诺,帮助他们在现有技术下稳定地取得进步。而且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也有利于降低外部投资者面临的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使这些公司在困难时期实现投资计划。

    也就是说,在公司运作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其优劣各有千秋,并不存在一种公司治理结构优于另一种公司治理结构。这也就表明一国要选择哪一种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并不是固定的,而是要根据该国的制度环境及约束条件在竞争中选择适应于该国或该地区的模式。这也就表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并非个人主观想像的结果,而是在公司治理模式多元化的竞争中做选择。

    在此,我们先假设A和B两个行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分别被平均地分为美国公司的分散所有权模式和日本、德国式的集中所有权模式。行业A是一个高科技、高增长的行业,有很多投资机会,对新增资本需求很大;相反,行业B是一个技术水平较低、增长缓慢的行业,投资需求很少,资本过剩。

    在A行业,内部管理者会先明显地认识某项技术的价值,但这些信息很难传送到外部投资者那里。在这种情况下,后者是不会对此项目投资的。A行业另外50%的公司管理者,会私下与能够理解所需改变的大股东交谈。这时所有权集中的公司因为反应较快而获得竞争优势。不过,那些股权分散化的公司会在产品竞争的市场中被迫赶上来。如果该行业的公司都没有大股东,那么所有公司的管理者可能都不大愿意对该项目进行投资。在B行业,很可能是那些所有权集中的公司反应最慢。内部人通常不愿承认这一产业的需求已经饱和而必须缩减已经过时的设备。但对所有权分散的公司来说会先采取行动。在公司股价下跌后,或是内部人进行内部改革,或是外部人发动敌意收购。随后,一旦整个行业认识缩减规模,公司的股价会升高,大股东的公司也会加速其公司的改革。上述的讨论可以看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多元化有利于市场竞争,有利于加快公司的改革与调整。

    目前,国内管理层与学界一直在倡导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但是,这种治理机制主流模式是什么?人们对此认识不足,至多也只是认为美国式的公司治理机制最为有效。正如上面已讨论过的那样,尽管在某个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有一定的同一性,但其模式并非是惟一的,而且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优势与不足是互现的。因此,建立多元化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各种公司治理模式实现互动的重要一步。因为,对所有的公司来说,没有哪种治理模式在任何时候都具有明显优势,只有允许不同公司治理模式相互竞争才能让公司进行适合自己模式的选择。

    在中国,由于受制度路径依赖(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影响,由于受政治意识形态的约束,国内公司的治理结构多以形式上公司第一大股东代表国有股或法人股“关键人”控制,实际上是经营管理者“内部人”控制。在这种公司治理结构下,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严重扭曲。例如国有制下的股权过分集中使得公司庞大的资源被大股东所操纵与掠夺,董事会、监事会甚至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这就必然使得公司运作上的透明率低、缺乏有效监管和决策上的内幕重重等问题,最终造成公司业绩的滑坡和资源的流失等。

    面对公司治理结构缺陷所导致的结果,政府管理层一直在倡导如何建立美国那种以职业经理为主导、股权分散化的治理模式。当然,提倡这种模式没有什么不好,不过,国内有其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吗?这可能与之相去很远。面对这种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冲突,国内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体系,并非要把其两端发挥到极致,而是要设立新制度安排,让更多的中间状态下的不同治理模式形成并促使它们进行有效竞争。在多元化的治理模式的竞争中,才能寻找出一条中国公司治理机制的发展之路。

    (200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