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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9)(1/2)

    解析:

    这个案例直通车的核心问题是:小王到底和谁建立了劳动关系?从现在的状况看,小王并没有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是被建筑施工单位所招用,而是由张强本人临时招来工作。劳动关系的确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集体建立的关系。小王和张强之间是自然人与自然人的关系,所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所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以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该事故的处理赔偿应由张强个人承担,小王此次事故伤害应当享受一次性赔偿,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张强支付,如果小王未拿到应享受的金额,小王可要求将工程非法转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伤害赔偿无需按工伤认定程序进行。

    这种因劳动关系不明确造成的工伤纠纷,在目前比较常见。这类争议尤其容易发生在临时雇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身上。以保姆为例,如果是家庭个人寻找并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工伤处理范围。如果是从家政服务公司输出的家政服务人员,她们即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可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临时雇工同样受法律保护

    张某于2003年8月9日被某食品加工厂雇用为临时工,在车间内从事进料工作。上岗前,公司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知识教育及岗位培训。2003年11月,张某在加工操作中,右手直接进料被卷入机内压伤,结果导致中指远节离断,食指、无名指挫裂伤,后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定为伤残十级。事故发生后该加工厂将张某辞退,张某向被诉方要求按规定落实其相关工伤待遇,但该厂坚持认为张某系临时雇工,且违反操作规程才造成伤残事故,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其本人自负,企业对此概不负责。

    解析:

    张某因工负伤,且被评定为伤残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