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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7)(2/2)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5.9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及其抚恤金的相关规定

    5.9.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9.2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