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工伤保险(7)(1/2)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就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以法规的形式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5.8.6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的解决

    ○行政手段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负有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义务,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四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申请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