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工伤保险(6)(1/2)

    5.8.4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专家提醒: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5.8.5几种特殊群体的工伤待遇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