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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7)(1/2)

    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3.5.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领取、转移的规定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

    ○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

    ○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专家提醒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包容契约型产品。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以信托型为基本模式,吸取公司型和信托型优点,采用包容契约型产品的办法,采取两种管理模式:

    1.由受托人担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部分委托模式;

    2.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全部委托模式。

    两种管理模式中,为严格保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都必须将基金委托托管人保管。

    ○为严格控制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风险,将采取的四项管理制度:

    企业年金基金是一种长期积累的资金,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市场化管理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为此,必须加强基金监管,进行规范运营。为此,国家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了如下的制度:

    1.建立不同管理服务机构的相互制衡制度。

    受托人可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委托相关金融机构管理基金个人账户、托管基金财产或负责基金投资管理。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存在一种制衡关系。账户管理人主要负责核对缴款汇总数据,接触不到基金财产。托管人主要负责保管基金财产,监督投资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