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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7)(2/2)

的投资行为,没有基金财产支配权。投资管理人主要负责基金投资,具有保值增值职责,但没有基金使用权,也接触不到基金财产。

    2.建立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管理运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受托人应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定期向受托人提交基金管理报告和审计报告。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建立投资管理安全保障制度。

    主要体现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工具和投资比例的规定方面。从理论上讲,企业年金是一项企业和职工自愿建立的福利保障计划,计划归集的基金归职工自己所有,职工应有充分的投资自主权。考虑中国金融市场的现状和职工控制投资风险的能力,我们鼓励委托专业机构投资者管理运作,同时对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作了比较审慎和适当的规定,并可根据金融市场和投资运作变化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4.建立主动监管制度。

    政府在企业年金监管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运作规则,对基金筹集、投资管理到待遇支付实行全程监管和主动监管,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职工权益。要逐步建立完善的企业年金监管信息技术系统,实现基金缴纳、投资管理、账户清算、收益分配和年金给付信息运行畅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逐步构建覆盖全国的企业年金监管网络,保障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的及时性、经常性和有效性。通过实时监控系统,实现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督方式的结合,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与事后监督方法的统一。

    附:企业年金基金方案范本(见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