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养老保险(6)(1/2)

    3.4.7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主体:

    1.受托人:指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

    2.账户管理人:指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

    3.投资管理人: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

    4.基金托管人: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

    除企业年金理事会承担受托人外,其他管理主体全部是具有资格的市场主体。

    ○企业年金管理运营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法律关系:

    1.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建立的信托关系;

    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将基金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委托之后企业和职工拥有基金管理的决策权和知情权,受托人拥有基金财产的实际管理职责。

    2.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专业机构之间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

    受托人与各管理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各管理机构按合同和受托人要求提供账户管理、基金托管或投资管理服务。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方面的规定: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第四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