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三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第四条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专家提醒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包括那些人员以及是否适用《劳动法》问题?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者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包括那些人员以及是否适用《劳动法》问题?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者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2.1.2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主体及其订立的形式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