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集体劳动合同(4)(1/2)

    1.8集体劳动合同的审查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1.9集体劳动合同的期限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1.10集体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