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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合同(4)(2/2)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专家提醒:

    ○集体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都应该按照属地原则向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备案、审查,只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生效。

    ○集体劳动合同只有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生效,其他劳动合同只要是依法签订的,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就及时生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案例直通车

    ○个人标准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谷先生与某企业签订有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谷先生的工资每月计发一次。合同履行期间,企业工会与企业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该份集体合同中约定:企业所有员工每年年终可获得一次第13个月的工资。根据这份集体合同的具体规定,谷先生应当属于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的员工范围。

    该企业的集体合同获得企业职代会的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开始生效实施。但年终过后,谷先生没有得到企业支付的第13个月工资。于是,谷先生即向企业提出补发第13个月工资的要求。但企业表示,谷先生和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谷先生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他们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企业工会和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如何处理?